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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清淳、高春东诉被告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任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6-08-04 15:36:54


【基本案情】

    原告高清淳,男,法定代理人李素兰,女,系原告母亲;原告高春东,男,法定代理人高小抗,系原告父亲。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连金,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赵春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宝红,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迎军,男。

    原告诉称:2015年7月31日9时许,原告高清淳驾驶电动车载乘坐人高春东由东向西行驶到南张羌镇卫生院门前时,原告诉称被同向行驶的被告任迎军驾驶的豫HK6828小型普通客车摩擦摔倒,造成二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事实,温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二原告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系被告任迎军驾驶的车辆按喇叭并从该路中心打方向加速朝右边的二原告逼近导致两车严重摩擦造成的,原告高春东倒地后胳膊被被告的车后轮压伤,被告任迎军的车辆在被告平安焦作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二原告要求被告平安焦作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高清淳医药费7508.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420元,护理费1069.3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赔偿原告高春东医药费119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280元,护理费1069.32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二人共计20243.43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任迎军承担。

    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5年7月31日9时许,原告高清淳驾驶电动车载乘坐人高春东沿温县南张羌镇南张羌村的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被告任迎军驾驶豫HK6828面包车亦同向行驶,原告高清淳行驶接近南张羌卫生院时摔倒,二人倒地瞬间与被告任迎军车辆发生接触,二原告受伤。经诊断原告高清淳的伤情为1、多发面颅骨折,2、多发面部皮裂伤,3、多发皮肤擦挫伤,其在温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实际支出医疗费1817. 88元;原告高春东的伤情经诊断为左前臂及左膝皮肤擦挫伤,其在温县人民住院15天,花去医疗费889.05元。被告任迎军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焦作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现原告高清淳要求被告平安焦作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其医疗费7508.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280元,护理费1069.3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14277.61元;原告高春东要求被告平安焦作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其医疗费119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280元,护理费1069.32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5965.82元。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清淳损失4788. 58元、高春东损失2937.37元。

    判决送达后,二原告及二被告均表示认同,被告已主动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做为两个未成年人的二原告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有力的保护。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数量的逐年上升,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越来越高,许多未成年人也成为了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作为未成年人,首先应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本案中二原告年龄都比较小,家长不应该让孩子独自骑行电动车,经过法庭多次观看事发事故的监控录像,最终认定了被告车辆在二原告自行摔倒瞬间与其发生接触,从而作出了本案的判决,希望本案的发生能为家长带来一些警示作用,让每个孩子都能健康平安成长。

                                                            案例编写人:温县人民法院  赵娟

责任编辑:王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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