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转发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实施债权凭证制度若干规定(试行)》之后,各地法院都积极效仿实施,但经过近二年的实施,在实践中,弊多利少。现仅就我院2004年5月至2005年5月的发放债权凭证终结案件及执结案件做以比较,并有几点思考。2004年5月执结案件24件,终结50件;6月执结35件,终结137件;7月执结12件,终结35件;8月执结14件,终结30件;9月执结24件,终结40件;10月执结7件,终结37件;11月执结16件,终结16件;12月执结19件,终结46件;2005年1月执结15件,终结9件;2月执结7件,终结1件;3月执结23件,终结3件;4月执结31件,终结0件,5月执结42件终结1件。以上终结案件97%均为债权凭证终结案,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债权凭证正在我院减少,这充分说明院党组已经认识到债权凭证的相关危害,笔者经过两年的执行实践。总结,认为债权凭证弊端繁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债权凭证制度没有改变当事人对法院出具“法律白条”观念的认识。以前当事人认为执行中止是打“法律白条”,现在实行的债权凭证正逐渐取代执行中止,案件大量终结。部分法院领导认为这是解决“执行难”的良方,但是当事人注重的是执行结果,而不是执行措施。现在大量的发放债权凭证,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在糊弄欺骗他们的感觉,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
二、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发放债权凭证之前,要进行调查,制作笔录,制作终结裁定,填写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对已经执行的数额进行核对。特别是在我院的实际操作中,对已经发放债权凭证的案件从程序上虽终结了执行,但实际中,依然该执行的执行,违反程序不说还得投入和其他执行案件一样的付出。
三、程序违法。根据民诉法的有关精神,终结案件的基本条件是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发放债权凭证所制作的裁定书亦明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凭证的说明亦有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或财产时再立案执行。在我院实际操作中,对发放债权凭证的案件基本上没有停止执行,也就是在没有重新立案的情况下,我们仍在执行,并采取强制措施,如司法拘留,搜查等,实际上是违法的,但我们也可能是“迫于无奈”。好在被执行人知道的法律少,如果被执行人知道法律规定,投诉法院违法办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是其一,其二会使我们的工作更被动,老百姓会讲法院“知法犯法”。
四、债权凭证削弱了执行员的工作积极性。一段时间里,为消除积案,我们大力提倡发放债权凭证,但终究改变不了执行的客观情况,虽然我们自认为执行案件大大降低,但这是自欺欺人。执行员工作不够积极,案件执行中稍遇难题就动员申请人领取债权凭证,因为债权凭证是永久性的权利凭证,发放之后一不怕超执限,二可以减轻眼前的压力,正因如此削弱了我们的执行力,执行案件的社会压力依然很大。
针对目前的状况,今年2月以来,院党组积极调整政策,严格债权凭证发放制度,加大对执行工作的重视,充实执行人员,装备执行车辆,目标就是两个字“执结”,实实在在的抓好执行工作。从2005年2月开始,执结案件大幅上升,债权凭证终结案件大幅度下降,执行员的工作积极性空前高涨,执结率不断上升,因此我们坚信,只要踏踏实实,兢兢业业,严格依法执行,执行案件会在短期内走上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