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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本院审理的广东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壹邦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列诈骗案件刑事判决已生效,生效判决判定依法追缴冻结资金及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已追缴部分违法所得,首次退赔按比例发放,后续视追缴情况陆续发放。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开展被害人信息登记核实、案款发放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害人信息集中登记核实事项 (一)请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取得材料的被害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名下I类银行卡及复印件至本院办理被害人信息核实登记手续; (二)请2017年至2023年期间购买过该公司男科、女科产品的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记录、支付明细、本人名下I类银行卡及复印件至本院办理被害人信息核实登记手续。 二、登记核实方式 本案采用线下登记方式进行核实,如有疑问可拨打电话(0391-2656267)咨询。 登记地点:河南省焦作市温县黄河路东段温县人民法院;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出后90日内; 三、登记核实所需资料 (一)身份信息材料 1.被害人应提前准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效证件。 为确保信息登记核实准确,原则上应当由被害人本人进行信息登记,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除提供第1项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公证书原件。委托书中应明确注明代理人具有代为登记信息、代为领取案款等权利。 2.被害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登记核实。所需材料除第1项外,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和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 3.被害人已经死亡的,由其权利继承人进行登记核实,权利继承人应当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裁判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证明等材料。被害人有多名权利继承人的,各权利继承人应协商确定一名经公证的权利继承人为登记人,并提交相关公证文书,发放案款的分配问题由权利继承人自行协商解决。 (二)收款账户材料 被害人应准备本人名下I类银行卡及复印件,并向本院提供收款账号、开户行等信息。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本次登记核实的结果将作为案款发放的基础信息。请被害人及时参与并按要求登记核实,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害人自行承担。 (二)被害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本次仅登记核实被害人个人信息,人民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被害人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三)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核登工作、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涉案财物认领及上缴 涉及上述案款并经登记核实的被害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认领所涉案款,逾期未认领的,将依法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温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日
· 本院受理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东山诈骗一案,因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将开庭事宜通知如下: 定于2026年2月10日上午9:00起至本次庭审事项全部完成止在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东山诈骗一案,在2017年至2023年购买广东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壹邦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的人员,作为本案被害人可以参加诉讼。如参加诉讼,请于2026年2月6日至9日向我院提出并提交或邮寄相应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等诉讼材料。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 本院受理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燕、周勤超、陈月玉、朱伟、蒋中华诈骗一案,因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将开庭事宜通知如下: 定于2026年1月16日上午9:00起至本次庭审事项全部完成止在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燕、周勤超、陈月玉、朱伟、蒋中华诈骗一案,在2017年至2023年购买广东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壹邦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的人员,作为本案被害人可以参加诉讼。如参加诉讼,请于2026年1月13日至15日向我院提出并提交或邮寄相应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等诉讼材料。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 本院受理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莲叶、林文锋、陈棉水诈骗一案,因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将开庭事宜通知如下: 定于2026年1月12日-14日上午9:00在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莲叶、林文锋、陈棉水诈骗一案,在2017年至2023年购买广东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壹邦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的人员,作为本案被害人可以参加诉讼。如参加诉讼,请于2026年1月8日至11日向我院提出并提交或邮寄相应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等诉讼材料。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 本院受理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海平、张小伟诈骗一案,因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将开庭事宜通知如下: 定于2026年1月8日上午9:00在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海平、张小伟诈骗一案,在2017年至2023年购买广东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壹邦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的人员,作为本案被害人可以参加诉讼。如参加诉讼,请于2026年1月4日至6日向我院提出并提交或邮寄相应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等诉讼材料。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 本院受理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晏显宝、吕静红、张博诈骗一案,因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将开庭事宜通知如下: 定于2025年12月15日上午9:00在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晏显宝、吕静红、张博诈骗一案,在2017年至2023年购买广东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壹邦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的人员,作为本案被害人可以参加诉讼。如参加诉讼,请于2025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13日向我院提出并提交或邮寄相应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等诉讼材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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