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全省各基层法院工作,营造争先创优氛围,促进全省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基层法院主要工作绩效考核是指设定若干能反映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以及法院队伍形象等方面的评价指标,对全省基层法院主要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原则;兼顾全局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由审判质效(45分)、执行工作(15分)、涉诉信访(15分)、基层法院班子队伍建设情况及内部评价(10分)、外部评价(15分)等项目组成,另设附加项目作为补充。
第二章 基本项目
第五条 审判质效(45分)
(一)公正与效果指标(14分)
1.立案变更、改判发回重审率(5分)
是指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上诉后被二审撤销的案件数、二审改判(含变更)数、二审发回重审数、再审改判(含变更)数、再审发回重审数按各自权重之和占一审和再审结案数的比例,每有一个百分点扣2分(以二审改判案件为标准,1个发回重审案件折合0.6个改判案件,1个立案变更案件折合1个改判案件)。
2.民事一审案件陪审率(2分)
一审案件陪审率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与民事一审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达到4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3.服判息诉率(4分)
是指1减去上(抗)诉、上级法院申诉申请再审新收案件数、上级法院再审收案数与一审、再审案件结案数的比值。达到85%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4.民事案件调解率(3分)
是指调解结案数占民事可调案件结案数的比例。达到27%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二)效率指标(21分)
1.法定审限内结案率(5分)
是指法定审限内结案的案件(不含执行)占总结案数的比例,达到10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4分。法定审限内结案即实际审理时间不超过诉讼法规定审限的已结案件(实际审理时间为信息系统中的“结案日期”减去“立案日期”;因当事人和解而扣除审限,扣除审限时间超过1个月的,超出的部分计入审理时间;扣除审限事由是如下几类的案件,扣除审限时间可不计入审理时间,包括:鉴定、公告、评估、处理管辖权异议、中止和检察院阅卷;按法律规定需重新计算审限的案件,实际审理时间自重新计算审限时起算)。
2.平均审理时间指数(4分)
是指所有诉讼案件审理时间指数的平均数,达到0.8的得满分,每少0.01扣0.2分(不含以特殊程序审结的案件;因当事人和解而扣除审限,扣除审限时间超过1个月的,超出的部分计入审理时间;扣除审限事由是如下几类的案件,扣除审限时间可不计入审理时间,包括:鉴定、公告、评估、处理管辖权异议、中止和检察院阅卷;按法律规定需重新计算审限的案件,实际审理时间自重新计算审限时起算;以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的案件,审理时间指数计为0.9,未在审限内审结的,审理时间指数计为0.6)。
3.18个月以上长期未结案件指数(4分)
是指审理时间超过18个月仍未审结的案件数占受理案件数的比例,每1‰扣2分(分子项不含破产、涉外、涉港澳台、执行案件和中止审理的案件)。
4.上诉案件及时移转率(3分)
是指二审上(抗)诉案件及时移转中级法院立案的案件数占二审上(抗)诉案件数的比例,达到85%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3分。及时移转是指二审立案时间与原审结案时间相差不超过60天。
5.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及时立案率(3分)
是指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及时立案的案件数占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新收数的比例,达到85%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3分。发回重审案件及时立案是指中级法院以发回重审方式结案的案件结案后能在60天内于本院重新立案的;再审案件及时立案是指再审裁(决)定作出后45日内立案的,以及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在结案后60日内立案的。
6.工作量指数(2分)
是指法院年人均结案数与法官年人均结案数之和。全省前3位得满分,以前3位的平均值为最高值,除铁路法院外的后十位得0.5分,中间值按比例打分,铁路法院按平均得分计分。
(三)规范性指标(10分)
1.流程信息录入完整准确(2分)
案件自接收诉状开始到生效为止各环节的基本信息应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录入不完整、不准确的,视情形分一般差错和重大差错两类,一般差错每处扣0.1分,重大差错每处扣0.5分。
一般差错指个别性的因过失漏填、错填某信息项;重大差错包括且不限于错填、漏填项目过多或次数过多,故意错填、漏填信息项,出现新的体外循环案件,裁判文书(含诉中裁定)、庭审笔录、生效信息、预收诉讼费票号等方面录入不完整、不准确等情况。
因故意错报导致基础数据严重失真的,以规范性指标项的总分值(10分)为扣分上限。
2.流程管理信息与司法统计数据一致(1分)
流程管理信息各类案件数据(除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外)应与司法统计数据保持一致,每有一项不一致扣0.2分。
3.数据核查(3分)
核对案件卷宗与流程管理信息录入情况是否一致,一般信息不一致的,每处扣0.1分;涉及收结案时间、当事人身份、结案方式、裁判文书、审限变更手续等关键信息不一致的,每处扣0.5分。
因关键信息不一致导致基础数值严重失真的,以规范性指标项的总分值(10分)为扣分上限。
4.重要信息误报数(1分)
包含且不限于涉及刑事案件生效情况、宣告无罪、抗诉、检察院撤诉、行政机关败诉、涉邪教组织、涉外、涉港澳台等案件数据信息错填、漏填的,未按要求上报重要调研项目所需数据的,每处(次)扣0.2分。
5.庭审笔录实时录入率(1分)
在开庭时实时同步录入庭审笔录的案件数占开庭审理案件数达到4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本项自考核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计算,之前同步录入的庭审笔录数可计入本项分子。
6.案件评查(2分)
认真组织开展案件常规评查工作(1分),未组织开展常规评查或工作明显不认真的,扣除该项分值。经其他途径评查发现有问题而常规评查未发现的,每件扣0.1分。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1分),漏报、瞒报、错报每件扣0.01分。
第六条 执行工作(15分)
(一)执行率(2分),达到7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二)执行实际到位率(2分),达到4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三)执行信息录入率(2分),达到10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四)委托执行(2分),对委托执行案件,受托法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的,每件扣0.2分。
(五)案件协调(1分),未按照省法院主持达成的协调意见办理的,每件扣0.2分。
(六)异地执行管理(1分),未按规定到省法院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外出执行案件的,每件扣0.2分。
(七)涉执信访(5分),当事人赴京到省上访反映执行不力、执行不公等问题,经查属实的,每件(次)扣0.1分;发生赴京到省越级集体访、过激访的,每件(次)扣0.2分。
第七条 涉诉信访工作(15分)
(一)赴京涉诉信访工作(10分)
1.赴京访案访比(10分),即各基层法院本年度收案数(包括:旧存案件数+新收案件数)与赴京访案件数的比值。根据各基层法院进京访案访比的排名,案访比最高的基层法院得满分,按照排名逐次递减。
2.发生赴京越级集体访、过激访、滞留访的,每件(次)扣0.2分;发生赴京个人过激访、滞留访的,每件(次)扣0.1分
(二)到省涉诉信访工作(5分)
按照《实行到省过激访、滞留访通报、督办制度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按照到省过激访、滞留访数量由少到多排名。
第八条 基层法院班子队伍建设及内部评价(10分)
(一)基层法院班子队伍建设情况(5分)
1.院长履职能力较差、内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扣1分。领导班子成员一年以上配备不齐的,未配强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的,扣0.2分;未落实定期向当地党委汇报工作制度的,未按规定条件任命法律职务的,扣0.5分。
2.干警职级待遇落实不到位的,扣0.5分。
3.人事信息没有及时更新、信息不准确的,每人(次)扣0.1分。
4.未按照规定完成人民陪审员“双倍增”计划的,扣0.5分;未建立人民陪审员库,落实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机制的,扣0.5分;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陪审员,不及时提请免除职务的,每人(次)扣0.2分。
5.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每人(次)扣0.1分。
6.队伍建设在全国、全省法院系统创造出有影响的先进经验,经最高法院、省法院推广的,分别加0.5分、0.3分,被最高法院院领导、省法院院长批示的,分别加0.5分、0.3分。
(二)内部评价(5分)
内部评价是指法院系统内部对基层法院的评价。
第九条 外部评价(15分)
外部评价即人民群众满意度,反映社会公众对基层法院工作、队伍建设、司法作风等方面的综合印象。
第三章 附加项目
第十条 因工作失误发生重大不良影响案(事)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酌情扣2—10分,由省法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考核另行规定,分值由省法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计入总分。
第十二条 在绩效考核中被发现弄虚作假的,酌情扣2—10分,由省法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法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基层法院的绩效考核工作,日常工作由省法院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审判质效考核项目由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考核,重要考核指标实行月通报。
涉诉信访、执行工作考核项目分别由省法院立案庭、执行局负责统计核查,实行季通报。
基层法院班子队伍建设情况由省法院法官管理处负责考核。
内部评价由省法院绩效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
外部评价由省法院委托统计机构实施。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考核由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局负责实施。
对不认真履行考核职责、不按时通报考核结果的省法院各考核责任部门,按照《2014年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工作绩效考评规定》对该部门扣减相应分值。
第十五条 省法院绩效考核办公室对省法院各绩效考核责任部门的考核情况进行统筹、汇总,年度考核结果经省法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报全省法院。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省法院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一)对总成绩排名前25位的基层法院表彰为“年度工作先进集体”。
对单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基层法院给予单项表彰。
对连续三年绩效考核总成绩排名前25位的基层法院记集体二等功。
(二)对总成绩排名后10位的基层法院,由省法院党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或提醒谈话。对其中存在严重问题或重大工作失误的基层法院,列为省法院重点监管单位。
对连续两年排名后10位,且存在严重问题或重大工作失误的基层法院,由省法院会同中级法院对其领导班子进行履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考核年度为上年度12月21日至本年度12月20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法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