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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2014-10-13 10:59:19


目录

考核办法及计分细则类

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

队伍管理与监督考核计分细则

司法政务管理考核计分细则

信访管理考核计分细则

信息调研法制宣传考核计分细则

审判(执行)管理制度类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

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管理制度

执行案款管理制度

温县人民法院 温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

温县人民法院 温县司法局关于规范我县诉讼代理活动的通知

巡回办案工作制度

指导民调工作制度

关于为企业开展法律服务的若干规定

队伍建设管理制度类

纪检监察案件查处办法

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政务管理制度类

院务会制度

工作督办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各类文书审核签发及用印规定

财务管理制度

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接待工作制度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值班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

水、电、暖管理制度

计算机管理制度

图书资料室管理制度

健身房使用管理制度

温县人民法院

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完成县委和上级法院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强化法院管理,不断规范绩效管理考核工作,本着求实创新、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指导思想:坚持“立足审判,搞好延伸服务;发挥职能,促进和谐发展”的工作思路,按照“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量化责任,层层分解;激励一线,奖励先进”的指导原则,建立四大管理体系,即:以立案庭为中心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以审监庭、信访办为中心的案件质量控制及责任追究体系,以办公室为中心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以政治处、纪检部门为中心的队伍管理监督体系。通过四大管理体系的高效运行,强化四大指标(业务工作,队伍管理与监督,司法政务,信息调研法制宣传)的考核,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年度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

第三条  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设置院领导、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三个考核序列。班子成员为院领导考核序列;刑事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执行局、少年审判庭、三个中心法庭为业务部门考核序列;政治处、办公室、立案庭、审监庭、法警队、技术科、信访办、监察室及其它临时机构为综合部门考核序列。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一节 院领导的考核

第四条 院领导的考核基础分为1000分,考核指标为办案任务完成情况、队伍业务管理与廉洁自律、信访督查、宣传调研四项。

第五条 院领导的考核标准

一、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基础分200分)

每位有审判职称的班子成员(院长酌情减少)每年办理案件10件,调撤率达70%以上;每超办一件加2分,每少办一件扣2分;调撤率每高一个百分点加2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发还改判的,按照发还改判率每个百分点扣5分;卷宗质量和审判效率考核按照业务部门标准执行。

二、队伍业务管理与廉洁自律(基础分500分)。

1、院长:落实一岗双责制,全院工作年终考核进入全市法院前五名的加50分,未进入扣50分;全院工作综合先进的县级每项加10分,市级加20分,省级加50分,国家级加100分;队伍管理不强,凝聚力不强,全院出现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扣100分;本人获得先进的,按照《队伍管理与监督计分细则》加分,拒贿一次加10分,本人出现违法违纪事件的,本考核指标不得分;本人执行考勤、车辆、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情况分别按照《队伍管理与监督计分细则》和《司法政务管理考核计分细则》进行考核;值班周未开展政务检查的一次扣1分。

2、其他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制,分管工作年终考核进入全市法院先进行列的,每项加30分,全部未进入的扣50分;分管工作获得先进的县级每项加10分,市级加30分,省级加50分,国家级加100分;分管部门出现违法违纪事件、重大事故或重大工作任务不落实的一件次扣50分;落实党组和上级工作部署不力,出现断层和棚架,导致部门、干警工作或思想认识出现问题的,一次扣10分;因业务把关不严导致立案错误、过错责任追究、强制措施失当、突发事件处置失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其他重大过错的,一次扣10分;本人获得先进的,按照《队伍管理与监督计分细则》加分,拒贿一次加10分,本人出现违法违纪事件的,本考核指标不得分;本人执行考勤、车辆、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情况分别按照《队伍管理与监督计分细则》和《司法政务管理考核计分细则》进行考核;值班周未开展政务检查的一次扣1分。

三、信访督查(基础分200分)

接待日无故不接待的一次扣5分;分管部门出现新的信访案件并导致信访责任追究的,赴京、省、市上访的每件分别扣50分、30分、10分;本人工作出现信访案事件的按照《信访管理考核计分细则》考核。

四、宣传调研(基础分100分)

每人每年完成市级以上调研文章和宣传文章各1篇。未完成的每项扣50分,超额完成的按照《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工作考核计分细则》的规定加分。

第六条 院领导的考核由办公室负责,以党组会、审委会、院务会内容以及各类通报为依据。

第二节 业务部门的考核

第七条 业务部门的考核基础分为1000分,考核指标为业务工作、队伍管理与监督、司法政务管理、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四项。

第八条 业务工作的考核(基础分600分)

一、审判质量(基础分150分)

审判质量考核发还改判率、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卷宗质量、陪审员参审数、优秀审判长(审判员)评选、优秀裁判文书和精品卷宗评选、执行案件预查封工作七项指标。

1、发还改判率的考核按照各业务部门发还改判案件占所审结案件的比率扣分,每个百分点扣5分。

2、过错责任追究案件每季度由审监庭提交审委会研究确定一次,每件被追究过错责任案件扣5分。

3、卷宗质量每月由审监庭评查一次,扣分标准按照《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的规定执行。

4、各业务部门全年安排陪审员参审案件10件,每少一件扣2分,每多一件加0.5分。

5、审监庭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审判长、审判员的评选,评选结果应当公示和加分,加分标准和程序按照《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的规定执行。

6、审监庭每月开展一次优秀裁判文书和精品卷宗评选活动,评选结果应当公示和加分,加分标准和程序按照《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的规定执行。

7、执行局预查封案件每件加0.5分,发现弄虚作假的一件扣1分,加分50分封顶。

8、审判委员会每季度对审监庭评查归档的卷宗进行一次抽查,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除按照《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扣业务部门分外,每件扣审监庭0.5分。

以上1至7项考核指标由审监庭负责考核,每月进行一次通报,第8项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并通报。

二、审判效率(审判部门基础分150分,执行局300分)

审判效率考核结案率、人均结案数、案件流程环节监督情况、案件是否超审限和执限、审判流程管理五项指标。

1、刑庭、行政庭结案率为85%,民一庭、民二庭、少审庭、中心法庭结案率为80%,执行局结案率为75%;各业务部门结案率超出任务数的,每超一个百分点加5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审判部门结案率的计算方法为当年结案数÷当年收案数(含旧存),执行局结案率的计算方法为当年结案数÷当年新收案数(不含旧存)。

2、人均结案数每件加1分。

3、案件流程环节监督情况是指案件流程环节分为审查立案、审理执行、质量评查三个环节。业务庭负责对立案环节进行监督;审监庭负责对立案环节、审理执行环节进行监督;审委会负责对审监庭评查环节进行监督。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和《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进行考核。

4、案件是否超审限和超执限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实施细则》和《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进行考核。

5、审判流程管理重点考核分案、上诉案件上呈等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实施细则》和《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进行考核。

以上1至3项考核指标由审监庭负责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第4、5项考核指标由立案庭负责考核,每月进行一次通报。

三、审判效果(基础分150分)

案件效果主要考核调撤率(民商事案件调撤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行政案件和解率、执行案件和解执结率),不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率,上诉率和信访情况四项指标。

1、民事案件调撤率为70%,商事案件调撤率为40%,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为85%,行政案件和解率为40%,执行案件和解执结率为35%的。低于的每个百分点扣1分,高于的每个百分点加2分。

2、民事案件不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率为70%,商事案件不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率为45%,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率为85%,少年审判案件不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率为80%,行政案件不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率为90%。低于的每个百分点扣1分,高于的每个百分点加2分。不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率的计算方法为(结案数—执行案件立案数)÷结案数。

3、上诉率每个百分点扣0.5分,计算方法为上诉数÷结案数。

4、信访情况考核标准按照《信访管理考核计分细则》执行。

以上第1项考核指标由审监庭负责考核,第2、3项考核指标由立案庭负责考核,第4项考核指标由信访办负责考核。考核情况由审监庭、立案庭和信访办每月进行一次通报。

四、延伸服务(审判部门基础分150分,执行局无此项考核指标)

延伸服务考核各部门发司法建议、民事审判部门到案发地开庭、民事审判部门到巡回办案点工作、民一庭和中心法庭培训指导民调工作、民二庭走访企业和企业联谊会工作、行政庭行政机关联系工作、刑庭开展对缓管免人员回访工作、少审庭开展对少年犯回访和到学校开展法制课教育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1、到案发地开庭任务为民一庭、民二庭全年2次,中心法庭全年6次;民一庭、中心法庭到巡回办案点工作任务为每月1次;民一庭和中心法庭培训指导民调工作任务为全年2次;民二庭走访企业任务为温县30家重点企业,全年召开企业联谊会1次;行政庭行政机关联系工作任务为全年发司法建议3个,全年召开行政机关联系会1次;刑庭开展对缓管免人员回访工作任务为当年判处缓管免人员的90%以上;少审庭开展对少年犯回访工作任务为当年判处少年犯的90%以上,到学校开展法制课教育工作任务为全年2次。

2、各部门每发司法建议1次加2分,行政庭发司法建议任务每少一次扣5分,超任务的每次加2分;到案发地开庭任务每少一次扣5分;到巡回办案点工作任务每少一次扣5分;民一庭、中心法庭培训指导民调工作任务每少一次扣5分;民二庭企业联谊会每少召开1次扣50分;行政庭行政机关联系会每少召开1次,扣50分;刑庭开展对缓管免人员回访工作任务每少一个百分点扣5分;少审庭开展对少年犯回访工作任务每少一个百分点扣5分,到学校开展法制课教育工作任务每少一次扣10分。

以上考核指标由办公室负责考核,各部门开展延伸服务工作前必须报办公室,办公室邀请相关院领导现场检查并登记,考核情况每月进行一次通报。

第九条  队伍管理监督的考核(基础分150分)

1、队伍管理监督考核各部门的政治业务考试、参加政治业务培训学习、考勤、争先创优、党团庭务管理、违法违纪、参加集体活动、不服从管理、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等情况以及业务部门开庭规范性等指标。

2、政治处每季度对各部门政治业务学习情况进行一次考试,对集中活动情况进行四次抽查,每周对考勤情况进行一次随机抽查;监察室每周对开庭规范性进行一次检查,全年组织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两次。

3、队伍管理监督考核由纪检组、政治处、监察室负责,考核标准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和《队伍管理与监督计分细则》执行,考核情况每月进行一次通报。

第十条  司法政务管理的考核(基础分150分)

1、司法政务管理主要考核各部门执行院务会、工作督办制度、档案管理、印章管理、车辆管理、办公用品管理、值班、卫生、水电暖管理等制度情况。

2、办公室每周对各部门司法政务进行一次检查,由当周值班院领导牵头负责。值班情况,水电暖管理检查情况以及其它政务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司法政务管理考核由办公室负责,考核标准按照《司法政务管理考核计分细则》和各项司法政务管理制度执行,考核情况每月进行一次通报。

第十一条  信息调研法制宣传的考核(基础分100分)

1、信息调研法制宣传考核各部门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和临时性调研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两项指标。

2、信息调研法制宣传考核由办公室负责,考核标准按照《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工作考核计分细则》执行,考核情况每月进行一次通报。

第三节 综合部门的考核

第十二条 综合部门的考核基础分为1000分,考核指标为管理考核工作、业务工作、队伍管理与监督、司法政务管理、信息调研法制宣传五项指标。

第十三条 管理考核工作的考核(基础分200分,法警队、技术科无此项考核指标)

立案庭、审监庭、政治处、办公室、信访办、监察室动态检查每少一次扣5分;管理考核信息通报每少一次或未按期印发一次扣20分;组织考试或考核任务未完成的每次扣20分;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照顾人情关系的一次扣50分;积极发挥管理职能,本部门管理工作未出现被扣分情况的,每半年考核时加50分。

第十四条 业务工作的考核(基础分400分,法警队、技术科基础分为600分)

1、立案庭立案审查、审限监督和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业务工作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和《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进行考核;每办理一件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和支付令的加1分;上诉案件上呈超期被中院扣分的一件扣3分;司法统计工作出现错报、漏报的一次扣10分;本部门工作被投诉的一次扣2分。

2、审监庭所办案件的考核同业务部门,案件决定权在审委会的不扣分;审监庭评查卷宗被审委会抽查发现问题的一件扣0.5分;过错责任案件应提交审委会研究而未提交的每起扣5分;未开展优秀审判长(审判员),优秀裁判文书和精品卷宗评选活动的,一次扣20分;每办理一件案件加1分,调解的一件再加2分;本部门工作被投诉的一次扣2分。

3、办公室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每件扣20分;行文审核不严出现失误一次扣5分;未严格执行财务日清月结管理制度的一次扣5分;车辆管理出现重大事故的一次扣10分;档案、印章管理出现差错造成后果的一次扣20分;督办、查办工作未按期报送结果一件次扣10分;接待工作出现失误的一次扣2分;物质装备工作出现差错的一次扣5分;后勤管理服务工作出现差错的一件次扣1分;食堂卫生、饭菜质量不好干警意见大的扣5--20分;本部门工作被投诉的一次扣2分。

4、政治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每件扣20分;建立干警绩效档案出现缺漏的一人次扣2分;计划生育工作出现问题一人次扣10分;集体活动组织不力造成影响的一次扣5分;党务工作、干部管理、聘用人员管理、陪审员管理、法官法警晋级工作、老干部工作、工资套改工作出现差错的一件次扣2分;本部门工作被投诉的一次扣2分。

5、法警队执行值庭、押解任务时被押解、看管的人犯脱逃、自杀、自残或出现其他事故的一次扣50分;刑事案件开庭押解工作未按时完成或推诿的一次扣10分;刑事案件法律文书未按期送达的一次扣10分;对采取强制措施决定抵制、拖延不予办理的一件扣10分;发生突发事件接警后未按时到达处置的一次扣10分(原则上本院内10分钟,城区20分钟,乡下30分钟);参加上级法院法警技能考核不达标的一项扣10分;每办理一件案件加1分;本部门工作被投诉的一次扣2分。

6、技术科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事宜违反程序规定,造成结论错误的,一次扣20分;委托工作超期的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和《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规定扣分;对外委托案件未及时到立案庭登记的,一次扣5分;泄漏审判机密的一次扣20分;本部门工作被投诉的一次扣2分。

7、信访办接待脱岗的一次扣5分;对信访接待情况统计登记不全的,发现一件扣2分;落实信访责任倒查不力,应提交追究信访责任倒查而未提交的一件扣10分;对上级批转信访件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办理答复的,一件扣10分;对重大、群体性信访案件反应不及时、处置不力的一次扣10分;误导当事人造成处理被动的一次扣5分;对信访案件督办不力、反馈不及时的一次扣10分;主动工作,消化处理信访老户的一件加20分;发现信访苗头,措施得力提前解决的一件加5分;本部门工作被投诉的一次扣2分。

8、监察室廉政文化建设活动每少组织开展一次扣10分;未组织检查开庭规范性的一次扣1分;每月未对开庭规范性情况进行通报的一次扣20分;向上级报送材料不按时的一次扣10分;按照党组安排纪检查处不力的一次扣10分;按照党组安排对相关人员戒勉谈话等工作落实不力的一次扣10分;本部门工作被投诉的一次扣2分。

第十五条 综合部门的队伍管理监督(基础分150分)、司法政务管理(基础分150分)、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基础分100分)的考核同业务部门。

第十六条 院领导和各部门对于综合部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投诉情况应及时向监察室反映,由监察室负责登记通报。

第三章 考核组织及方法

第十七条 成立院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院党组成员组成,院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绩效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日常目标考核事务及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动态检查通报制度,通报有月通报、季度通报、半年通报、全年通报四种。月通报有审判质量监督通报、审判效率监督通报、队伍管理监督通报、信访管理通报、司法政务管理通报和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工作通报五种;季度通报有审委会抽查卷宗通报、过错责任追究通报两种;半年通报、全年通报有各部门考核情况通报、过错责任追究通报、信访责任追究通报、表彰通报四种。

各类通报由政治处、办公室、立案庭、审监庭、信访办、监察室按照职责分别负责,通报内容应当包括对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指标的考核情况,通报中指出的问题分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对于个性问题要点到人和事,通报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各类通报应在每月院务会前印发并在会上进行通报,每半年一考核汇总,在绩效管理考核公示栏上公布,年终为总评。

第四章 年终奖励及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工作创新举措并做出突出贡献,特别是出台的重大改革措施对全院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经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可酌情加分。

第二十条 先进集体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对综合表现突出的干警,经民主评议和党组研究,评出“先进工作者”,并给予奖励。报功人选原则上从以上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全年出现以下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部门的评先资格:

1、各部门的单项考核得分低于该项基础分值40%的;

2、干警违法违纪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

3、被信访责任倒查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5、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院正式人员,临时人员的考核按照临时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有数据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和各个考核计分细则涉及的所有时间限制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每工作考核年度开始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

为加强审判流程管理,确保案件流转顺畅,程序严密合法,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根据《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本院各业务部门全年案件流程管理基础分为100分,由立案庭负责考核,质量与效率基础分为200分,由审监庭负责考核。

2、立案庭负责对审限、执限、案件是否按期开庭、是否规范化开庭进行考核。

3、审监庭负责对案件数量、质量、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发还改判案件、流转环节监督、卷宗质量以及立案庭未发现的案件程序问题进行考核。

4、审监庭负责评选优秀裁判文书、精品卷宗,负责组织庭审观摩和优秀审判长、审判员评选活动。

5、各业务部门应在每月的20日将审、执结的案卷送审监庭评查,审监庭于当月28日前评查完毕归档。未经审监庭评查的卷宗不准归档。

6、审理案件的结案标准为法律文书送达到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准;执行案件以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或终结执行、不予执行裁定送达到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准。

 第二章  审查立案

    

1、立案庭、人民法庭违反法律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立案的,一件扣0.5分。

2、案卷中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的,扣0.5分;无公民身份证件的,扣0.2分;委托代理的案件无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证明的,扣1分。

3、送达回证填写不全、错误或违反规定送达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分别扣0.1—1分。

4、出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未经当事人确认、未入卷、填写不全等情况的,每项扣0.1—0.3分。

5、违反《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第二章有关期限和登记规定的,一次扣0.2分。

6、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一次扣0.5分。

7、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逾期办理登记手续的,每超一天扣0.2分。

8、立案庭受理的案件逾期转交业务部门的,每超一天扣0.2分。

9、业务部门拒收案件的一件扣1分。

10、业务部门反映立案环节有错误的,经审监庭或院长确定的,一件扣立案庭0.5分。

       

第三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财产保全、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一般应当采取书面裁定形式,紧急情况需采取口头裁定的应报院长批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一件扣2分;诉讼保全、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采取后,应在当日内将保全或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未告知的一件扣1分。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担保的财产限于现金、存折或有价证券,其他方式担保的,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由分管副院长批准外,应经院长批准,违反关于担保规定的一件扣2分。

2、错误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扣2分,造成后果的,扣5分。

3、担保财产未交院办公室统一管理的一件扣1分;先予执行的款物未及时交付申请人的一件扣1分。

4、案件承办人替当事人代领担保财产的,分别扣办公室和业务部门1分。

5、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材料随案件流转时,接收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冻结查封的款物流失、毁损等后果的,一件扣2分。

第四章  审判  

   

1、违反《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第二、三章有关期限、登记和审批规定的,一次扣0.2分。

2、对立案环节已收取公告费、勘验费业务庭未公告、勘验的一件扣2分(立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原告撤诉的除外),及时公告、勘验的一件加2分;立案环节未收取公告费、勘验费,审理环节收取并进行公告、勘验的一件加2分。

3、公告送达的,应由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或由审判人员调取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据,未调取证据的一件扣1分;公告未在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该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张贴的一件扣0.5分;公告送达的由办公室统一收费办理,私自收费办理的一次扣1分。

4、未将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的审查情况记入笔录的,扣0.5分。

5、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未审批的,扣0.3分,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未在简易程序期限内书面告知当事人的,扣0.5分。

6、合议庭成员变更后未在开庭三日前告知当事人的,扣0.5分。

7、未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结诉讼的扣2分,上述裁定书未送达当事人的,扣0.5分。  

8、未经合议庭确认或经合议庭确认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没有通知参加诉讼的,扣2分。

9、应当合并审理的必要共同诉讼案件而未合并审理的,扣2分。

10、未按照立案庭排期时间开庭又无法定理由的一次扣2分。庭审程序不规范的一次扣2分,庭审记录不规范的一次扣1分。

11、开庭公告原稿未入卷的,扣0.1分。

12、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未注明是哪方当事人提供的,扣0.1分。卷内有证据而无证据收据存根的扣2分

13、证人证言未经质证而采信的,扣2分。

14、庭审结束未宣布休庭或闭庭的,扣0.5分。     

15、未公开宣判或当庭宣判未按法定时间送达判决书的,扣0.3分。     16、当庭宣判的案件,判决结果未报所在庭庭长把关的扣1分;当庭宣判的案件未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的,扣0.5分。

17、审委会作出决定的案件十日内未制作审委会决定和裁判文书的,扣0.5分。

18、口头裁定情况未记入笔录的,扣1分。

19、被告已收到应诉材料原告撤诉的案件,未向被告送达裁定书的,扣0.5分。

20、调解协议书无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的,扣0.5分。

21、调解、撤诉案件未按规定制作合议笔录的,扣0.5分。 

22、调解协议生效后,需要制作调解书而未在10日内制作并送达当事人的,扣0.5分。

23、判决的案件未确定争议焦点的,扣0.3分。

24、普通程序案件署名独任审判员、简易程序案件署名合议庭或署名错误的,扣2分。 

25、未按《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核定、收取诉讼费,或减缓免诉讼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扣3分。

26、案件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2分。

(1)适用法律错误的;

(2)漏判诉讼请求的。

27、裁判文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详细地址等内容,未写明的一件扣0.5分。

28、其他违反法律、法定程序及庭审操作规程的,每项扣0.2-0.8分;情节严重的,扣2分。

第五章 执行

1、未按《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收取执行费用或减免执行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扣3分。

2、违反《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第四十条规定,未进行听证的一件扣1分。

3、收取款物未按规定出具合法收据的,扣3分。      

4、收到执行款物后未在15日内发放给申请人的,扣2分,经主管院长批准的除外。

5、领取执行款物把关不严造成后果的,扣5分。

6、收到案件后7日内未送达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填写不全、错误或违反规定送达的,每项扣0.3分。

7、未告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扣0.2分。

8、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未合议并经主管院长批准的扣1分。

9、执行法律文书署名错误的扣0.5分。

10、中止执行案件缺乏证据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0.5分。

11、无执行结案审批表或填写不全的扣0.2分。

12、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0.1-2分。

第六章 流程管理及审限执限监督

1、审判执行流程监督表未履行签字手续的,一件扣0.5分;审理环节对立案环节出现的问题未发现的,扣立案庭1分,扣审理部门2分;执行环节对立案、审理环节出现的问题未发现的,分别扣立案庭或审理部门1分、执行部门2分。

2、案件承办人因工作调动、退休或长期休假的,在离开现工作岗位的5日内未向所在部门移交案卷每件扣原所在部门1分;其所在部门接受案卷后未在5日内将更换承办人情况通知原告或申请人的每件扣0.5分。

3、中止案件未经审委会研究决定的一件扣2分;中止案件未报立案庭登记的一件扣0.5分;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业务庭未及时恢复审理或执行的,一件扣2分。

4、违反审批权限审批延期的,一次扣2分。

5、案件超过法定审理、执行期限的每超一天扣1分。

第七章  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规定和要求

  

1、对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实施司法拘留未经审批的一件扣3分。

2、对被拘留人员有谩骂、侮辱、殴打或变相进行体罚等行为的,一件扣2分。

第八章 卷宗质量

(一)诉讼文书

1、案件信息表、各种诉讼文书、笔录应当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书写工整,格式规范,否则扣0.1-0.5分。

2、违反“两校制”规定的一次扣办公室1分。一个裁判文书错别字、漏字等在三处以上的,直接追究审判过错责任。

3、法律文书原稿无审判人员签名、加盖院印的,扣0.3分。

4、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委会决定记录不规范或签名不全的,扣0.2—0.5分。

5、判决书说理未围绕争议焦点,缺乏诉辨针对性的,扣0.1—1分。

6、适用法律条文不规范的每处扣0.2分。

7、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不规范的扣0.3-1分。

8、裁判文书未列明当事人详细住址(村、组、街门牌号)的扣0.1分。

9、裁判文书中公历年、月、  日、时、刻和计数、计量数额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未使用的每处扣0.1分。

10、裁判文书落款日期未使用小写汉字(一、二、三......)的扣0.1分。

11、两页以上的裁判文书未加注页码的扣0.1分。

12、裁判文书制作粗糙,出现涂改或错字、别字、漏字等的,扣0.1-0.5分。

13、裁判文书数字计算或表述错误影响案件质量的,扣2分。

14、裁判文书中的案号错误、当事人姓名错误的,扣1-2分。

15、诉讼文书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0.1-1分。

(二)卷宗装订

1、卷宗封面、卷底填写不规范的扣0.1分。

2、卷宗目录填写不规范的扣0.1分。  

3、卷内材料排列顺序不规范的扣0.1分。

4、卷宗装订不规范、不整齐的扣0.1分。  

5、对于纯蓝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复写纸复写件、传真件应当复印未复印的扣0.1分,复印件与原件未核对无异的扣0.1分。

6、立卷人由书记员签名,检查人由承办人签名,否则每项扣0.1分。

 

第九章 评选规定

1、对评查出的一般性问题,各业务部门应在当日内进行纠正,未纠正的每件扣1分,拒不纠正的一件扣2分。

2、审监庭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庭审观摩活动,评选出优秀审判长、审判员。被评为优秀审判长、审判员的,奖励所在部门10分。

3、审监庭每月评选出优秀裁判文书1-2份,精品卷宗1-2册,报主管院长审批并公示。被评为优秀裁判文书、精品卷宗的,奖励所在部门2分。

第十章  其它规定

1、各业务部门未按规定向审监庭移送卷宗的,每迟延一天扣2分;超过三天的,扣10分。

2、各业务部门当月所结案卷未交审监庭评查的,每件扣0.5分。     3、上级法院发还改判、再审改判案件,按占所在庭结案数的比率扣分,每一个百分点扣5分;被追究过错责任的案件,每件另扣5分。

4、本细则由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各类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各类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一、刑事案卷

(一)正卷

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立案审批表;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5、换押回执; 6、同意(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意见函(稿);7、送达起诉书(自诉状)副本笔录;8、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函(稿);9、搜查证,搜查、勘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笔录及清单;10、询问调查笔录;11、自诉或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12、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及查证材料;延长审限的请示报告及批复;13、开庭前的通知、传票;14、开庭公告(底稿);15、法庭审理笔录;16、庭审后相关证据材料;17、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18、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正本;19、宣判笔录;20、逮捕决定书(审批联及回执)、逮捕证;21、对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22、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书(正本及审批联);23、保证书;24、释放通知书(存根及回执);25、证据移交清单;26、赃款物罚没、收缴单据、罚金单据;27、赃款物存档照片栏;28、送达回证; 29、司法建议书;30、执行回执;31、备考表; 32、卷宗封底。

(二)副卷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3、案件审理报告;4、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5、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6、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本;7、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8、备考表;10、卷宗封底。

(三)尾卷

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   3、上(抗)诉状副本;4、报送上(抗)诉案件函(稿);5、二审法院退卷函(稿);6、二审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正本;7、送达回证;8、执行回证;9、卷宗封底。

二、民商事案卷

(一)正卷

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立案审批表;4、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登记表》:5、原告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送达回证;7、诉讼费收据或减、免、缓手续;8、应诉通知书及送达回证;9、答辩状及附件;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11、证据登记单、当事人的举证材料;12、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申请及裁定、执行笔录;13、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及其他调查取证材料;14、调解笔录或调解材料;15、《申请转入普通程序审批表》;16、《转换程序通知书》或通知笔录;17、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及送达回证;18、法庭审理笔录;19、代理词;20、鉴定委托及鉴定书;21、撤诉申请;22、调解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正本;23、宣判笔录;24、送达调解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送达回证;25、执行材料;26、证物袋;27、卷底。

(二)副卷

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案件流转登记表;4、案件审理报告; 5、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6、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7、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 8、审委会讨论案件笔录;9、判决书、裁定书原本;10、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11、卷底。

(三)尾卷

1、上诉状、答辩状; 2、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退卷函; 3、二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4、执行情况; 5、卷底。

三、行政案卷

(一)正卷

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 3、立案审批表;4、起诉状、口诉笔录及附件(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5、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证;6、诉讼费收据; 7、送达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 8、答辩状及附件; 9、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询问及调查笔录、调查取证材料;11、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及送达回证;12、庭审笔录; 13、代理词、辩护词;14、撤诉书;15、判决书、裁定书正本;16、宣判笔录;17、执行材料:18、送达回证; 19、卷底。

(二)副卷

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案件流转登记表;4、案件审理报告:5、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6、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7、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8、审委会讨论案件笔录; 9、判决书、裁定书原本; 10、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11、卷底。    

(三)尾卷

1、上诉状、答辩状;2、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退卷函;3、二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4、执行情况;5、卷底。

四、执行案卷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3、立案审批表;4、申请、移送、委托、交办执行书及函件、执行费收据; 5、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6、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7、执行通知书、传票;8、询问、调查笔录、书证;9、合议庭、审委会笔录;10、执行裁定; 11、和解、查封、扣押、搜查、强制执行笔录;12、公告、查封、扣押、搜查、强制执行笔录; 13、交付的票据;14、罚款、拘传、拘留决定书;15、执行实际支出票据; 16、中止、终结、不予执行裁定书; 17、请示报告;18、送达回证、信函;19、结案报告; 20、备考表、立卷、验卷记载、资料袋;21、卷宗封底。

五、再审、申诉案卷

(一)正卷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或提起再审决定书(抗诉案件裁定书);4、抗诉退卷函;5、申诉书(抗诉案件抗诉书);6、答辩状;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8、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9、证据材料; 10、询问(提审)当事人笔录;11、传票(提押票);12、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 13、开庭传票; 14、公告;15、庭审笔录;16、判决书、裁定书、批复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证物袋;20、卷底。

(二)副卷及尾卷

按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卷宗的装订顺序执行。

队伍管理与监督考核计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与监督,根据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结合《公务员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纪律条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队伍监督与管理考核基础分为100分,扣完为止。

第一章  请假及出差

第三条  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政治处备案。

第四条  干警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本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内的,由主管院长审批;三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第五条  中层副职请假须由主管院长审批,党组成员、中层正职请假须由院长审批。

第六条  干警休公休假须到政治处核定可休假期,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由院长审批,并报政治处备案。

第七条  未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无故缺勤的,一人次一天扣2分;

第八条  每季度请事假不得超过5天,每超一天扣1分。休病假应有相关诊断证明。  

第九条  干警因公出差须到政治处备案,不备案的,每次扣2分。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十条  考勤分平时考勤与集体活动考勤。

第十一条  平时考勤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每周至少一次,由政治处随机抽查,发现迟到、早退1人次扣0.5分。

第十二条  参加院里集体活动迟到、早退的,1人次扣1分。

第十三条  不遵守会场纪律,有随意接打电话、走动、说话、抽烟、乱扔东西等行为的1人次扣0.5分;被点名批评的1人次扣1分。

第十四条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1人次扣2分。

第十五条  集体活动不按规定着装的,1人次扣1分。

第十六条  部门组织参加院内开展的文体活动不力的,1次扣2分。

第三章  学习培训

第十七条  院内组织集中学习,迟到、早退的,1人次扣1分;无故不参加的,1人次扣2分。

第十八条  省高院、市中院或其他部门组织的学习,迟到、早退的,1人次扣2分;无故不参加的,1人次扣3分。

第十九条  参加院内组织的理论业务考试,每少1人次或不及格1人次扣2分。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理论考试,每少1人或不及格1人次扣4分。

第二十条  未按时上交学习心得、学习笔记等有关材料的,1人次扣1分;未上交的,1人次扣2分。

第四章  党团庭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未召开的,总支书记、副书记各扣2分。

第二十二条  各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员会议,未召开的,扣支部书记所在部门2分。会议应有记录,无会议记录的,扣支部书记、组织委员所在部门各1分。

第二十三条  每月召开一次党团小组会,少一次扣党团小组长所在部门2分。会议应有记录,无会议记录的,扣党团小组长所在部门1分。

第二十四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小组民主生活会,少一次扣党小组长所在部门2分。会议应有记录,无会议记录的,扣党团小组长所在部门1分。

第二十五条  党员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的,1人次扣2分。

第二十六条  党员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组织费的,1人次扣1分。

第二十七条  党员未按时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其它任务的,1人次扣1分。

第二十八条 对绩效管理考核工作不配合、不服从的一次扣2分。

第五章  其他临时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院要求各部门按时完成的临时性工作任务,不按时完成的,1次扣1分,未完成的,1次扣2分。

第三十条  要求各部门按时上报的工作总结、典型等有关材料,不按时上报的,1次扣1分;未上报的,1次扣2分。

第三十一条  要求干警个人按时完成的帮扶、捐助等任务,不按时完成的,1人次扣0.5分,未完成的,1人次扣1分。

第三十二条  要求干警个人按时上报的年度考核表、平时考核手册、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不按时上报的,1人次扣0.5分;未上报的,1人次扣1分。

第六章  争先创优

第三十三条  受到我院通报表扬或嘉奖的部门或个人,每次加3分。

第三十四条  受到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通报表扬或嘉奖的,分别加5分、10、15分、50分。

第三十五条  积极参加我院组织的各种竞赛活动,加1分;获得名次的,分别加3分—5分。

第三十六条  积极参加县级以上组织的竞赛赛活动,分别加3-5分,获得名次的,分别加6-8分。

第三十七条  上年度被记三等功以上的部门,分别加20、30、50分,个人的分别加10、20、40分。

第三十八条  个人获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以上先进或荣誉称号的,分别加5、10、15、50分;

第三十九条  部门获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以上先进或荣誉称号的,分别加10、15、20、100分;

第四十条  工作创新的经验作法被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认可和推广的,分别加10、15、20、30分;

第四十一条  各项工作年终考核进入全市法院前三名或进入先进行列的加10分,名列后三名的扣10分。

第四十二条  因单项工作成绩突出,使本院受到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的,为所在部门分别加10、15、20、50分。

第四十三条  对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工作而获得荣誉的加分由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章  违规违纪

第四十四条  开庭不规范(如不按规定着装、打手机、中途离场等)的一次扣2分。

第四十五条  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1人次扣2分。

第四十六条  被县、市、省、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1人次扣3、5、10、50分。

第四十七条  被诫勉谈话的,1人次扣4分。

第四十八条  受警告处分的,1人次扣5分。

第四十九条  受记过处分的,1人次扣6分。

第五十条  受记大过处分的,1人次扣8分。

第五十一条  受降级处分的,1人次扣10分。

第五十二条  受撤职处分的,1人次扣15分。

第五十三条  受开除处分的,1人次扣20分。

第五十四条  受刑事处罚的,1人次扣50分。

第五十五条  涉足带有色情服务的场所、观看淫秽表演,参与赌博、封建迷信等不正当活动的,1人次视情扣2-10分。受行政处罚的一人次扣20分。

第五十六条  着制式服装酗酒、因饮酒影响工作、酗酒滋事的,视情扣5-10分。

第五十七条  执行公务时,未按规定着装或未携带工作证与执行公务证的,1人次扣0.5分,造成一定后果的,1人次扣1分。

第五十八条 来信来访反映干警作风粗暴、推诿扯皮的,1人次扣0.5分。

第五十九条  被新闻媒体曝光的,1次扣5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聘用人员的考勤按照《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司法政务管理考核计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政务管理工作,根据《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政务管理考核基础分为100分,扣完为止。

第二章  院务会制度罚则

第三条  办公室未按照时间要求组织院务会的一次扣10分(院领导决定不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参会人员迟到、早退的一次扣1分,旷会的一次扣2分。

第三章  工作督办制度罚则

第五条  办公室、信访办督办工作不力,造成工作棚架的一次扣5分。

第六条  各部门接到《工作督办单》后,未按照时间要求办理反馈的一次扣2分,造成后果的,视情扣3-10分;

第四章  印章管理罚则

第七条  办公室人员违反规定,私自将印章借予他人使用的一次扣20分。

第八条  办公室人员违反审批规定加盖印章的一次扣5分。

第九条  各部门加盖的空白法律文书未使用完不及时交办公室的一次扣3分,造成后果的视情扣5-20分。

第五章  档案管理制度罚则

第十条  不按照规定及时将档案归档造成文书、财务、科技和音像资料档案丢失的一次扣10分;造成卷宗丢失的一次扣20分。

第十一条  档案人员管理不善造成档案泄密的一次扣10分,丢失、严重损坏的一次扣20分。

第十二条   档案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查阅调阅档案的,一次扣5分。

第十三条  本院工作人员借阅档案不按时归还的一次扣2分。

第十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借阅档案后私自涂改、损毁的一次扣10分;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泄密的一次扣10分,造成档案丢失、严重损坏的一次扣20分。

第六章  财务制度罚则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私自收费,私设“小金库”的一次扣20分。

第十六条  违反日清月结制度规定的一次扣5分。

第十七条  违反审批程序规定的,一次扣5分。

第十八条  财会人员不按时抄送财务报表的一次扣5分。

第七章  车辆管理制度罚则

第十九条  车辆钥匙专职司机掌握,其他人员擅自配备钥匙的扣5分;部门领导和专职司机擅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的,一次扣2分,并追究部门领导和专职司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部门车辆原则上应使用六年以上,维修燃油实行定额制(标准另定),车辆损坏不修理造成不能使用的一次扣20分,并在六年内不得更新。

第二十一条  违反审批规定,擅自出车的一次扣2分,造成事故的事故责任由责任人全部负担,并扣10分。

第二十二条  下班后不按时将车停放到院里的一次扣0.5分;车辆在院里乱停乱放的一次扣1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封车规定,擅自使用车辆的,一次扣5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车辆在外过夜的一次扣5分,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等事故的一次扣30分。

第二十六条  警车违规使用、停放的一次扣2分,违规使用被上级查处的,一次扣10分。

第二十七条  无证驾驶车辆的一次扣3分。

第二十八条  车辆卫生检查不合格的一次扣1分。

第二十九条   车辆发生事故的一次扣10分。

第八章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罚则

第三十条   故意浪费纸张等办公用品的一次扣2分,校对不认真,造成印刷浪费的一次扣1分。

第三十一条  保管不善,造成办公用品损坏、丢失的一次扣5分。

第三十二条  擅自使用审判庭等公共场所物资的,一次扣1分。

第九章  卫生管理制度罚则

第三十三条  根据院卫生管理规定,卫生评查为优秀加0.5分,卫生评查为差的,扣0.5分。

第三十四条  卫生检查连续两次为差的,扣3分。

第十章  值班管理制度罚则

第三十五条    值班脱岗、值班时间过量饮酒的一次扣3分。  

第三十六条 值班期间对上级来电、紧急情况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一次扣5分。

第三十七条  造成值班室财产损坏或丢失的一次扣5分。

第十一章  接待制度罚则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接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视情扣1-10分。

第十二章  水电暖管理制度罚则

第三十九条   下班后出现常明灯、电器不关闭的,一次扣2分。

第四十条  违反制度规定,擅自使用空调、电暖气、电炉、饮水机等电器的一次扣2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制度规定,空调、饮水机插在照明线路上的一次扣2分。

第十三章  计算机管理制度罚则

第四十二条  使用FY清华紫光法院综合管理系统时,不按时、准确输入信息的,一次扣0.5分

第四十三条  未经审批,擅自上互联网的扣3分,造成审判机密泄漏的一次扣5分。

第四十四条  上班时间利用计算机玩游戏、聊天、看电影的一次扣1分。

第十四章  图书室、健身房、网吧管理制度罚则

第四十五  违反图书室管理制度造成图书丢失、毁损的一次扣0.5分。

第四十六条  借阅图书超期不还的一次扣0.2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健身器材、电脑等毁损的一次扣1分。

第四十八条 在图书室、健身房、网吧内吸烟,随地吐痰,丢弃纸屑等垃圾的一次扣0.2分。

第四十九条  图书室、健身房、网吧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造成公物毁损或丢失等后果的,一次扣1分。

信访管理考核计分细则

为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增强全体干警的责任意识,根据信访工作条例、院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院信访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院干警要树立信访责任意识,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进行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热情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力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上杜绝新上访户的产生,做到案结事了。

第二条  信访接待范围包括: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的批转、催办案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关注等的案件接待处理。

第三条  院内设立信访工作办公室(简称信访办),其工作职责为:

1、接待、受理、交办、转送有关信访事项;

2、切实履行对外信访接待、对内督促查办的职能作用,承办上级和本院交办的信访案件;

3、认真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院党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协助分包领导及责任人员做好上访老户稳控工作,使其停访息诉;

5、负责重大信访案件及信访责任倒查的调查、落实、处理工作;

6、及时上报、反馈上级要结果的材料,做好汇报工作;

7、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信访案事件接待、处置、汇报、流程和相关工作制度,负责对全院各部门信访工作的管理考核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信访接待规定

第四条  实行院长接待与专职人员接待相结合制度。

第五条  信访接待要求:1、每周一到周五由一名院领导和信访办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室接待来访群众。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待的,应委托其他领导或相关人员负责接待,不得无故脱岗、离岗。

2、节假日和上级安排的接待活动按上级要求和规定程序执行。

3、每日接待的人员为接访案件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全权处理当日接待工作中所涉及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  信访事项办理规定

第六条  信访事项办理程序为:

接待人员对当日接待和上级转办的案事件确定是否进入信访调查处理程序后交信访办-→信访办进行登记-→登记后交当日负责接待的领导签发院长督办令-→信访办交责任部门办理-→责任部门限期办理结束-→办理结果报信访办-→信访办登记-→登记后信访办向签发领导反馈-→根据需要向交办机关汇报或向当事人反馈-→整理归档

第七条  院长督办令的办理要求:

1、院领导签署督办令的内容包括:办理部门,办理要求,结案的时间处理意见及反馈方式等。

2、重大案件或可能涉及干警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应立即报院长决定。

3、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院长督办令的要求逐项进行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后交信访办。

第四章  信访责任倒查规定

第八条  信访责任倒查制度,即由信访案事件追查致信访源头,确定信访责任。

第九条   信访责任倒查的范围:

1、赴京、省、市、县上访的案件;

2、上级批转交办的案件;

3、本院领导接访交办的案件;

4、本院信访办接访的案件;

5、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

第十条  信访责任倒查的办理程序:

对于进入信访责任倒查范围的案事件由信访办进行登记-→登记后填写信访责任倒查审批表-→交主管领导和院长审批-→审批后信访办在三日内初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批准组织人员研究确定责任层次和责任人-→信访办按照规定进行追责-→根据需要向交办机关汇报反馈情况-→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被确定为信访责任倒查的案事件,除按照本细则进行扣分外,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承担接访息诉和稳控工作的一切任务。

第十二条  被确定为信访责任倒查的案事件,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当年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对上访老户的责任倒查,由审委会研究决定,个案处理。

第五章  信访老户的消化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信访老户,责任到人,落实“四定一包”,即定时间、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包案处理。

第十五条  信访办负责建立信访老户档案,进行专门登记,及时掌握动态。每半月将信访老户情况向院领导进行一次汇报,紧急情况立即汇报。

第六章  信访考核计分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管理考核办法基础分为100分,扣完为止。

第十七条  信访办的信访管理工作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加扣分。

第十八条  接待人员接待时无故脱岗的一次扣5分,造成后果的,一次扣10分;对信访接待情况统计登记不全的,发现一件扣2分;落实责任倒查不力,应提交追究信访责任倒查而未提交的一件扣10分;对上级批转信访件未按时办理答复的,一件扣10分;对重大、群体性信访案件反应不及时、处置不力的一次扣10分;对信访案件督办不力、反馈不及时的一次扣10分;

第十九条  对信访案件,院信访办和院领导接访的一次扣0.5分,但信访人反映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的案件,经调查在审执限内的不扣分;到县委、县人大、县政法委、信访局上访的,每件次扣2分,赴市上访的扣5分,赴省上访的扣10分,赴京上访的扣15分。

第二十条   未能按时按要求办结院长督办令的,每件次扣3分。

第二十一条  被确定为信访责任倒查的案事件,每件次扣5分。

第二十二条  受指派稳控上访老户的值班人员,未尽到稳控责任造成越级上访的,扣所在部门5分。

第二十三条  每消化处理一起信访老户加20分;发现信访苗头,措施得力提前解决的一件加5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全年目标考核中,信访工作未出现差错被扣分的业务部门加5分。

信息调研法制宣传考核计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我院的信息调研、法制宣传、案例编报、司法统计分析、优秀裁判文书和司法建议(简称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工作,根据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和上级法院下达的工作任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实行对未完成任务部分扣分,对超额完成任务部分加分的原则。

第三条 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工作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全年扣分基础分扣完为止,加分100分封顶,超额完成各类材料报送任务数的不加分。

第四条 各部门工作任务及未完成任务的扣分标准详见目标责任书所附任务表。

第五条 超额完成任务加分标准:

1、调研成果、信息、情况反映被中央有关调研、信息载体采用的,加15分;被最高院或省委、省人大有关调研、信息载体和国家级刊物采用的,加10分;被省高院、市委、市人大有关调研、信息载体采用的,加8分;被市中院有关调研、信息载体采用的,加3分。

2、案例编报、司法统计分析被国家级采用的加10分,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

3、法制宣传被国家级采用的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1分。超2000字的工作通讯性稿件和头版头条稿件,每篇分别按同级加分标准的3倍和5倍计分,电视专题按同级加分标准的5倍计分。

第六条  法制宣传超额完成上级媒体的稿件可以折抵下一级媒体稿件的任务数。其中国家级可抵省级3篇,市级5篇;省级可抵市级2篇。用作超额折抵的稿件,只能抵下级稿件一次,并且不能重复计算。下一级稿件不能折抵上级稿件。

第七条 本细则涉及分值计算一律四舍五入至整数。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为,保障诉讼活动有序进行,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流程管理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本院依法对审查立案、庭前准备、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审理、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及卷宗归档等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案件流程管理应坚持便于诉讼、保障司法效率和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院各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监督,保证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审查立案

第五条 民商事审理、执行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的案件由人民法庭直接受理。

第六条 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由少年审判庭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到立案庭进行登记。

第七条 行政诉讼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到立案庭进行登记。

第八条 管辖权异议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办理。其余各类异议、复议案件和申诉、申请再审、再审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到立案庭进行登记。

审判监督庭办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或复议的由院长指定审查部门。

第九条 破产案件由民二庭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到立案庭进行登记。

第十条 立案庭对下列民商事案件进行审查后,报主管立案的院长决定是否立案:

1、新类型案件;

2、群体性案件;

3、土地承包、侵权案件;

4、相邻侵权案件;

5、涉及企业改制的案件;

6、涉及信访案件;

7、上级和有关领导交办的案件;

8、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9、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次协调未解决的案件;

10、其他复杂疑难案件。

其他民商事案件由立案庭庭长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一条  决定立案的,由立案庭统一按规定核定诉讼费用并出具交费通知单,告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

法庭决定立案的,应在三日内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诉讼费用。

第十二条 负责立案的接待人员,不得在决定立案之前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出具调解书的,减半预收案件受理费。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理由及相关证据,经立案庭庭长审查,报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 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应在庭长签字后次日携带卷宗材料到立案庭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立案庭受理的案件在主管院长或庭长签字后七日内转交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当接收。立案时间从主管院长或庭长签字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认为立案环节有错误的,可以向本部门主管院长和主管立案院长反映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院长决定。业务部门不得以立案环节有错误拒收案件。

第三章  庭前准备

第十八条 立案庭决定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排期开庭,决定第一次开庭的时间、地点、适用的程序、主审法官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其他业务庭决定立案的案件,由该业务庭负责排期开庭;确定开庭时间后,应到立案庭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由立案庭决定立案的民商事案件,原告的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第一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由立案庭负责送达;被告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第一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由立案庭负责邮寄送达。不能邮寄送达的,由业务部门自行送达。法警队负责刑事案件的送达。

第二十条 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的,应由送达人员说明情况记录在卷;因下落不明而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的,应由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

公告应当在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该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张贴。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告送达的信函由办公室办理邮寄手续,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业务庭交寄的公告文书后七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立案庭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后三日内将案件移送至业务部门。其他由立案庭登记立案的案件,应当在登记立案后三日内将案件移送至业务庭。

第二十二条  勘验工作由业务部门负责进行,对于收取勘验费的案件,业务部门必须进行勘验。

第二十三条  鉴定、评估、审计工作由业务庭出具委托书转交技术科统一对外办理。业务庭负责通知当事人提交鉴定、评估、审计材料。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评估、审计材料齐备后,业务庭应当在三日内移送技术科。技术科应当在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鉴定、评估。

                            

第四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诉前财产保全和当事人在立案阶段申请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的,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办理;当事人在审理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十五条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应经主管院长批准。需到外地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应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担保的财产一般限于现金、存折或有价证券,担保财产的价值一般不应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或先予执行的标的。其他方式的担保以及不需要提供担保的,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外,应经院长批准。

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担保财产应交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出具统一的票据。先予执行的款物应立即交付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院办公室应妥善保管担保的财产,不经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依法执行等法定事由,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当事人领取担保财产,应持案件承办人出具并由主管院长签字的领取款物通知单到院办公室领取,其他人员不得替当事人代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的财产应限于现金、本人或家庭成员的存款。反担保财产的价值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或诉讼标的。

第三十条  财产保全的财产按法律规定依法保管和处置,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材料随案件流转。流转时,交接人应将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时间、地点、款物数量及有关注意事项等转交清楚,并附相关书面材料及移交手续。接收人应及时了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详细内容、注意事项、财产状况后签名。接收后,接收人应随时注意对冻结的银行存款采取续冻措施,防止冻结的银行存款逾期被解冻。根据流转环节对财产各负其责,下一环节监督上一环节,监督不力,负同等责任。

              

第五章   审 理

第三十二条 各类审理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并将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和协调、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非因鉴定、评估、追加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以及确需延期开庭等特殊情形,应当按时开庭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庭应依法规范庭审程序、语言、行为。

第三十五条 简易程序需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期满前五日内报业务庭庭长审批,并报立案庭登记。

第三十六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判决结果应报所在庭庭长把关。

第三十七条 各业务庭审理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不得超审限。

第三十八 延长审执限的审批,延期三个月以内的,由分管立案的副院长审批,再需延长的报院长审批,否则按超审执限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中止案件应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并报立案庭登记。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业务庭应及时恢复审理或执行,并报立案庭登记。

第四十条  案件上诉的,业务部门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5日内将卷宗转立案庭。立案庭在收到卷宗之日起5日内上呈到市中级法院。

  第六章  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执行案件由执行局统一管理、执行。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由行政庭负责执行;申请人为金融机构的借款案件由法警大队负责执行;其他案件由执行局执行。

第四十二条 执行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对执行案件实行案卷集中保管制度。

第四十四条 对涉农小标的执行案件实行预查封,查清被执行人家庭人口、责任田的数量及收成等情况后,制作预查封裁定书和告知通知书并及时送达。

第四十五条 对下列可能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执行事项应当进行听证:

1、裁定不予执行的;

2、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3、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举行听证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经主管执行的院长批准,可以不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没有异议的,可以不进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扣押至本院的财产应及时交由办公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扣押的财产。

第四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评估、拍卖的,承办人应填写评估、拍卖申请表交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查,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移交技术科,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技术科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进行。拍卖程序结束后,技术科应在三日内将卷宗及有关手续退回业务部门。

第四十九条  执行案件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办理;如不能按期执结的,承办人应在期满前十日内填写延期审批表,延期审批表应注明不能按期执结的原因,由部门负责人审查,报主管立案的院长批准,并由立案庭登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不计入执行期限的案件,应当到立案庭登记备案,不再计算执限。

第五十条  中止案件应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并报立案庭登记。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业务庭应及时恢复审理或执行,并报立案庭登记。

第五十一条  延长执限的审批,延期三个月以内的,由分管立案的副院长审批,再需延长的报院长审批,否则按超审执限处理。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执行异议书的三日内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

第五十三条  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为: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包括当事人全部自动履行完毕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

(二)案件被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具体情况包括:

1、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欠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三)在执行过程中,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被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和解履行)。              

            

第七章  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十四条 诉讼活动中采取各类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对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实施司法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第五十六条 执行过程中,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的,可采取口头请示的方法,在采取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补办书面审批手续,并将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向内勤登记。

第五十七条 对被拘留人员不得进行谩骂、侮辱、殴打或变相进行体罚等行为。

                              

第八章  案件质量评查及卷宗归档

第五十八条 审监庭负责案件的质量评查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卷宗归档工作。

第五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在每月20日前将所结案件送审监庭进行评查,审监庭应当在当月的28日前评查结束并归档。

第六十条  审监庭应按照《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认真进行评查,并将评查出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各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应及时纠正评查出的问题。

第六十一条 案件经审判监督庭评查后方可归档,办公室应及时到立案庭消号。消号手续应当在每月1日前办理完毕。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因工作调动、退休或长期休假的,应在离开现工作岗位的5日内向所在部门移交案卷,其所在部门接受案卷后应立即重新确定案件承办人,并在5日内将更换承办人情况通知原告或申请人。

第六十三条  立案庭对审理、执行期限实施监督。案件期满前30日未审、执结的,应当报主管院长签发督办令催办。

第六十四条  案件已实际审结但因上诉或法律文书未生效或案件尚未交审判监督庭进行评查的,必须持法律文书到立案庭进行登记。

本制度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最高审判组织、监督、指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必须由半数以上成员参加。如遇特殊情况,院长可委托副院长或其他领导同志主持。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总结各项审判工作经验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议事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与召开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每周三为本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时间,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临时召开。审判委员会的会务由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吸收有关审判庭或其他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

第七条 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有关事项,承办人或汇报人应当提前汇报分管院长审查同意,并拟写审理报告,于每周一上午前按照审委会委员人数将审理报告报办公室进行安排,否则一律不列入会议研究议程。办公室应及时将审理报告送审委会委员。遇特殊情况,由院长决定。

第八条 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分歧,或法律、政策依据不明确的案件。

(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县委、县人大、县政府以上的领导机关过问的案件。

(三)集团诉讼案件,新类型案件,重审、再审的案件。

(四)合议庭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

(五)院长、主管院长决定提交研究的案件。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办公室根据院长安排在会议召开前一日,将开会时间、主要事项等通知审委会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专人负责记录。

第三章 汇报与讨论

第十一条 审判人员或有关人员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或其他事宜,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总结审判经验方面,应突出汇报总结经验的目的、基本内容和指导意义。

(二)讨论案件方面,应全面客观地介绍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合议庭的分歧意见与理由,以及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问题等。

(三)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应突出说明与提交审议问题有直接关系的事实、内容及法律依据等。

第十二条 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人员,可以向审委会介绍情况,表明观点,并接受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询问。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分别有序地发言,充分阐述个人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院长按多数委员意见进行归纳,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表决人数不足与会委员多数,或主持会议的院长认为少数人意见正确,或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中止表决,交下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或有关业务部门必须执行。

第四章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审委会,有事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或早退的一次扣2分,本人属院领导的扣本人分,属业务和综合部门人员的,扣所在部门分。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每年参加审委会时间应在80%以上,每少一次扣1分,本人属院领导的扣本人分,属业务和综合部门人员的,扣所在部门分。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保守审判机密,泄密的视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为强化对案件的有效监督和指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应通过观摩庭审、监督合议、阅卷抽查等方式,履行相关的职责,每半年参加一次案件质量抽查活动,每年参加一次案件庭审观摩活动。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针对讨论研究案件、听审、阅卷等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相关的法律适用研究或调查研究。每年至少撰写不少于一篇的调研报告,并有自己的调研成果发表。对带有倾向性或急需解决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委员应随时写出报告送办公室登记后报院长审阅。

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委托专门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活动。

第三条 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择优、就近、回避原则。

(二)多部门参与、集中管理、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原则。

(三)严格程序,及时高效原则。

(四)廉洁办案,严格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 我院司法技术科负责统一办理本院的对外委托工作。并接受上级法院司法技术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司法技术科负责对外委托工作中的程序性工作,涉及实体性问题,应由移送案件的业务部门决定。

第六条 司法技术科按照上级法院提供的对外委托备选机构名册,选择委托机构。

第二章 案件的移送与接收

第七条 各审判业务庭、执行局决定进行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的案件,应当在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移送表上写明委托事项、委托目的、完成期限或其他事项,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到本院司法技术科。

第八条 移送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案件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一)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卷宗材料;

(二)经过法庭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三)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材料;

(四)既往鉴定、审计、评估的文书;

(五)相关当事人的详细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九条 移送委托拍卖案件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一)拍卖裁定书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二)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和当事人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

(三)拍卖标的物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情况说明;

(五)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

(六)代理人委托书复印件。

第十条 司法技术科接收移送的案件,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查验移送手续是否齐全;

(二)听取主办法官介绍案情及委托事项、要求;

(三)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要求;

(四)经审查,对可以进行对外委托的案件,由司法技术科在案件移送表上签章后,报立案庭登记,进行审限监督,并按有关规定收费;

(五)对不具备条件或目前技术条件尚解决不了的对外委托事项,不予接收,并由司法技术科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司法技术科立案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对外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受委托机构的选择与委托

第十二条 选择受委托机构实行当事人协商为主、法院随机选定为辅的方法。

法律法规对鉴定、审计、评估、拍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诉案件由司法技术科指定受委托机构。

第十三条 司法技术科收案后,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各方当事人发出协商选择受委托机构的通知,告知当事人协商的时间、地点和无故缺席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司法技术科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受委托机构时,应将备选机构名册中相关机构的资质等材料提供给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其自愿协商选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在备选机构名册以外协商选择的,应当对该机构的诚信、能力负责;司法技术科只对该机构的资质进行程序性的审查。

第十五条 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司法技术科在各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指定受委托机构。

第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的,应通知本院监察室派人到场监督,并及时将确定受委托机构的结果告知缺席一方当事人。

第十七条 协商选择或指定机构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

第十八条 涉及跨行业、多学科或特殊行业的技术鉴定,社会上没有专门机构的,由司法技术科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联合鉴定。

第十九条 受委托机构确定后,司法技术科应及时出具委托书,将相关材料附清单一并移送确定的机构。材料清单一式两份,由受委托机构签章后存留一份备查。

委托书应统一加盖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专用章。

第二十条 司法技术科如收到受委托机构补充材料的申请,应当及时通知案件移送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充。

当事人自行补充的材料应当经法庭质证后,由司法技术科转交受委托机构。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机构需要勘验现场时,由司法技术科和移送案件部门共同派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复杂、疑难或重大案件,可实行初步鉴定意见听证制度,听证会由司法技术科主持。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事项完成后,司法技术科应及时将报告文书及移送材料交回案件的移送部门,并报立案庭登记。

第二十四条 需通知鉴定、审计、评估人员出庭的,主办法官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将书面通知交由司法技术科送达受委托机构,并由其督促受委托机构派员出庭。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五条 本院成立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司法技术科、纪检监察室、各审判业务庭及执行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直接负责对外委托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司法技术科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室、各审判业务庭及执行局的意见、建议;每半年会同院纪检监察室,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可根据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或评查。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潜在不安定因素的案件,有关方面或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在选择司法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机构时,进行现场勘验、检测、采样时,拍卖时,司法技术科应书面通知案件移送部门承办人员和院纪检监察人员到场共同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需要委托省内外机构进行对外委托事项的,应到中院和省高院司法技术处办理签章手续。

第二十八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对外委托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漏审判机密的;

(二)要求当事人选择某一机构的;

(三)与受委托机构或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接受当事人或受委托机构的吃请、钱物等不正当利益的;

(五)未经司法技术科擅自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司法技术科负责对备选机构名册的机构实行动态监督。监督内容包括机构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办理法院委托事项的质量效率、鉴定人履行出庭义务的情况以及人员设备变更情况等。

列入名册的机构有不履行义务、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司法技术科应当及时指正,并可视情节给予停止一次至一年备选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其备选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院以前有关对外委托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执行案款管理制度

  

为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确保执行案款的收取、管理和兑付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委托银行开设执行案款专户,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户内的执行款项。

第二条 严格实行案、款分离制度,除本制度规定的情形外,严禁执行人员出具白条直接收取被执行人交纳的现金或票据。

第三条 执行案款由院财务统一管理。院财务对每个执行案件执行案款的收付分科目进行登记,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案款往来情况应登记科目明细账。

  

第二章  执行案款的收取

    

第四条 执行过程中收取、搜查、扣划、拍卖和变卖的款项以及执行担保款项应当直接划入院执行案款专户。

第五条 交款人即时支付现金或票据的,应持执行人员开具的交款通知书将现金或票据送交委托代收执行款银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情况紧急,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收取现金或票据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应当至少有两名执行人员在场;

(二)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交款人签名;

(三)收取现金的,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将款项汇入本院执行案款专户;收取票据的,应及时(在票据有效支付期内)将票据交给院财务部门。

第七条 在申请执行人和执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当场将现金或票据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人员应当记录交付情况,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第三章 执行案款的兑付

第八条 自执行案款到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执行人员应当将收款时间和数额告知相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第九条 执行案款的兑付由案件承办人填写领款通知书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交申请执行人到院财务统一领取。

第十条 申请执行人委托(指定)他人代为收款的,执行部门应当审查其委托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向申请执行人兑付执行案款前,应当扣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评估拍卖费用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

第十二条 收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款后应向执行法院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收据。收款人是自然人的,收款后应向执行法院出具本人亲笔签名或有本人指印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应当存入执行案卷备查。

第四章 财务部门对兑付执行款的审查责任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在兑付执行案款时,应审查领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执行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兑付手续时,应当坚持专款专付的原则,认真审查核对收款案号、付款案号、单位、金额是否吻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拒绝兑付:

(一)未按审批权限批准的;

(二)领款通知书字迹不清、填写不完整或有涂改的;

(三)收款案号与付款案号不符的;

(四)领款人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

(五)领款人和领款通知书指定领款人不一致的。

如因数案并案执行导致收款案号与付款案号不符的,执行人员应书面说明理由,附相关法律文书,并经执行局局长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执行人员调离执行部门或因工作调整需要移交其所经办的执行案件时,必须同时移交收、付执行案款的单据和执行案款收付情况说明。

执行案款收、付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交接时进行审计。

执行案款交接不清的,不能办理调离换岗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执行案款”,是指执行程序中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款项,包括被执行人的现款、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财产变现后的款项以及担保人用于执行担保的款项。

温县人民法院 温县司法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平安温县”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降低诉讼成本和风险,将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这一非诉讼手段,在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特有的优势,巩固和加强人民调解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功能,减少人民法院的受案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和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强化“诉调对接”机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县法院与县司法局相互协调,通过职能互补,共同搭建以县人民调解网络为主体,以法院便民诉讼网络为切入点的法院诉讼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对接平台,实现以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为骨干的人民调解力量与法院专业审判力量的有机衔接和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司法诉讼与社会大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提高社会纠纷解决效率。

 二、进一步强化民调指导。县法院和县司法局要进一步强化对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将人民调解员的集中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县法院应有计划地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提高其调解技能;可选任有较强文化水平和调解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高其调解水平;县法院各人民法庭应建立指导民调联系制度,对每一个乡镇指派一名审判人员负责具体的业务指导工作,参与民调对民事纠纷的诉前调解,对民调调处民事纠纷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予以解答、释明等。

 三、建立健全人民法庭审查立案和人民调解组织诉前调解制度。各人民法庭负责本辖区内民事纠纷的接待、审查立案工作,人民法庭对于可调解的民事纠纷,应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组织人民调解组织按人民调解程序进行调解,调解期限为一个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人民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

 如果一个月内不能调解成功或者其它不具有诉前调解条件的,人民法庭庭长应决定是否立案受审,决定立案受理的案件,由各人民法庭工作人员持有关诉讼材料到立案庭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并向当事人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由当事人到县法院收费室办理收费事宜。

 四、进一步完善司法确认制度。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调解成功并达成书面协议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经所辖基层人民法庭审查,如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应当当即决定立案受理,并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如果该调解协议当即履行、不需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则免予收取诉讼费用;如果未当即履行或未全部当即履行的,则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五、建立诉中委托调解制度。民事案件进入诉讼后,在案件审理中,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庭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则恢复诉讼。

 六、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县法院、县司法局应借助“诉调对接”工作平台,结合各自工作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提高辖区内群众的法律意识。法院应有计划地开展巡回审判和到案发地开庭工作,促进当地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切实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七、延伸人民调解工作职能。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协助县法院开展文书送达、息诉服判等工作,适时反馈社情民意。

 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档案。各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应积极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档案,对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事纠纷工作进行登记,及时掌握民调工作动态,做好统计考核工作。

 九、本意见自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实施。

温县人民法院 温县司法局

关于规范我县诉讼代理活动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行为,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坚决杜绝未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公民,以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活动并以之为业牟取利益和以宴请法官等名义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现象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温县诉讼代理活动通知如下:

一、凡到温县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活动的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公民,必须同时出示律师执业证或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所在执业部门的介绍信或出庭函、有明确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否则不得以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

二、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

(一)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辩护人:1、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代理人:1、当事人的近亲属(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证明与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书面证明,代理期间不收取任何形式报酬的保证书。公民代理人为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交有关推荐证明。

四、对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有下列人员或情形的,不予许可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资格: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五)从事有偿代理服务的;

(六)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

(七)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五、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收受或变相收受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财物。

六、诉讼代理人,以宴请法官及院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为名,向当事人索取钱物的,经查证属实后,将移送司法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机关予以处理,并禁止其在温县人民法院辖区内参加诉讼代理活动,同时将查实情况向社会公布。

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不得为不具备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工作者资格的公民出具介绍信或出庭函。

八、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不得指派执业律师、尚处停止执业期间的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公民身份接受代理参与诉讼活动。

九、为牟取经济利益,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违法行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十、社会各界可以对我县的诉讼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积极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6186049(县法院)  6102616(县司法局)

十一、本通知由温县司法局会同温县人民法院解释。

巡回办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充分体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特制订该制度。

第二条    民事审判庭和各人民法庭应根据院党组的安排在自己的辖区范围内距审判庭、法庭较远的村镇设立2个以上巡回办案点,每个巡回办案点至少要设立2个以上联络站。

第三条     巡回办案点主要用于民事审判庭、人民法庭接待当事人来访、巡回立案、调解民事纠纷、开庭审判案件等有关诉讼活动。每个巡回办案点必须有两间以上办公用房,审判桌椅,必要的办公用品,法庭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的名称,统一的匾牌、标志。

第四条     联络站用于法院干警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以便于及时地开展便民诉讼活动。联络站必须有固定的场所、电话号码和联络人员。

第五条    巡回办案点平时必须有专人值班,固定的联系方式和电话,来人来访应予登记。

第六条    人民法庭可以在巡回办案点、联络站直接办理立案手续,对于老弱病残人员可以上门办理立案手续。办理立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我院针对立案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法庭审判人员每周必须到巡回办案点、联络站走访接待、巡回办案、指导民调等工作一日以上。

第八条     开展便民网络服务活动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为原则,法庭审理案件应坚持到发案地和巡回办案点、联络站巡回办案制度,做到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审判。人民法庭 巡回开庭次数必须达到50%以上。

            

指导民调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作用,化解民间矛盾,使大量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减轻人民群众和人民法院的诉讼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河南省人民法庭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民事审判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简称指导民调工作,是指民事审判庭(下称民庭)和基层人民法庭定期对本辖区内的基层民调组织进行培训和指导调解民间纠纷的工作。

第三条 民一庭、民二庭和人民法庭应当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帮助总结调解民间纠纷的经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民一庭、民二庭指导民调工作范围主要在城区,兼顾全县,各基层人民法庭的指导民调工作在自己管辖的所有乡镇。

第五条 民一庭负责对各庭指导民调工作的经验总结和疑难问题解释工作。

第六条 指导民调的方法和形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种多样,指导时间可以随时随地进行。

第七条 指导民调工作实行登记制度,对所有的指导民调工作活动必须有记录,登记记录由各庭安排专人负责。

第八条 民一庭、民二庭、人民法庭应积极配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每庭每季度应至少举行一次基层民调组织培训班,培训内容为民事法规及调解方法和策略等。

第九条 人民法庭每月应到基层民调组织指导民调人员调解案件或民间纠纷一次。

第十条 民一庭、民二庭、人民法庭可以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每庭每月应至少组织基层民调人员观摩庭审民事案件一次。

第十一条 每庭每年应及时向基层民调组织印发相关宣传资料和法律知识。介绍调解成功的典型案例。

第十二条 民一庭、民二庭、人民法庭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应作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同对待。

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效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做出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关于为企业开展法律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企业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避免和减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及时化解矛盾,本着服务企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服务企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公正、快捷、高效的原则,为企业提供诉讼内和诉讼外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  民二庭具体负责服务企业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应建立企业服务档案。每年组织召开不少于两次的企业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各中心法庭要充分发挥前沿阵地作用,及时掌握企业信息及动态。

第四条  企业因纠纷起诉到法院的,立案庭应优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一小时内办好立案手续,五日内通知到被告应诉,将卷宗移交业务庭办理。

第五条  对情况紧急而企业一时无法交纳受理费的,可以由企业写出申请,经立案庭和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予以缓交,对财产保全的担保可以采取权利证书和企业信用担保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企业在起诉时可以同时提出申请,情况紧急的,立案庭在办理完立案手续后,应立即将卷宗材料交业务庭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业务庭应即制作裁定书,并负责实施。

第七条  业务庭收到立案庭转来的卷宗材料后,承办人应仔细审查卷宗材料,可以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

第八条  对企业起诉的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审结,如审理中出现其他原因,不能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报庭长审查并说明原因,尽快予以审结。

第九条  业务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承办人应保持中立的原则,不得以服务企业为名偏袒一方当事人或为一方当事人出谋划策,使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利的地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十条  为企业诉讼外服务可采取上门服务、预约服务、个别指导与举办培训班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向相关审判人员咨询时,接待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在客观全面了解来访人的情况后,提出合理、合法、可行的操作性意见和建议,不得为企业策划有损于法律形象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和方法。

第十二条 对企业将要签订的合同,审判人员可以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和重要条款的内容给企业进行全面和必要的提示,但不得参与企业签订任何形式和意义上的协议,对企业已经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的,应指导企业在尽可能减少损失的前提下,妥善地化解矛盾,将纠纷消化在萌芽状态。

纪检监察案件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纪律和法律的严肃性,确保审判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三条 案件的检查工作要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院纪检组组织进行。

第四条 院纪检组要依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法规为准绳,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五条 案件的检查处理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法律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干警的目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纪律法规,干扰、阻挠纪检组的查办案件活动。

第七条 在案件的检查中,纪检组要切实保障党员、干警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等项权利,保障被调查的党员、干警行使申辩、申诉权利,保障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被调查人和办案人员不受打击报复。

第二章 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八条 纪检监察案件的线索的获得渠道:

(1)赴京、省、市上访案件;

(2)本年度的发还改判案件;

(3)群众举报违法违纪线索的案件;

(4)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

(5)上级机关、法院、人大批转的案件;

(6)院党组决定要检查的案件;

(7)其他需检查的案件。

第九条 纪检组对检举、控告、批转以及发现院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审判员、助审员、在编职工以及聘用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及时受理。

第十条 纪检组对反映党员、干警、职工违纪问题的,应进行初步核实,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反映问题不实的,不予立案。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经院党组研究,给予通报批评;

(3)确有违纪事实,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一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至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经院党组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对初步核实后,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1)由纪检组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4)对被反映人的工作进行调整。

(5)业务管理部门可对其及所在庭室按院目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 立案

第十三条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党员、干警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组应当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四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干警,应在初步查实的基础上,交县纪检监察部门查办,并办理案件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对临时聘用人员的违纪问题,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必要时,应及时商请政治处、办公室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由院党组书记审批。

第四章 调查

第十七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纪检组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必要时,可抽调院正式干警参加。

第十八条 调查组要尽快熟悉案情,了解相关政策,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庭室、个人,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警确犯有严重违纪问题,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院党组经法定的程序对其采取停职检查等措施。

第二十条 调查中,应注重收集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和阻挠。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卷宗、合议笔录、资料、帐册、单据、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3)必要时,可以对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4)对案件所涉及的技术性问题,可以提请有关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5)收集其它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时要做到:

(1)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应拍卖、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2)收集证言,应对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名、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件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对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组认定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4)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向院党组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第二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二十六条 要依法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二十七条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同时又触犯法律的,应适时地将案件材料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一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如案情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审结的,报院党组批准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都应经院党组做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情况上报县委纪检部门。

第三十条 院党组应在调查结束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的批准权限呈报相关部门审批。报批后,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予以通报,达到教育广大干警的作用,各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处理决定的意见,按照院目标管理责任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将情况向被查处人员通报,征求被调查人员意见,并及时地将此意见上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2)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4)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1)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组长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纪检组负责解释。

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由立案庭负责。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必须接受各级法院正常的业务技能培训和本院组织的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会议。双月份的最后一周星期二上午为人民陪审员例会时间,一般不允许请假,有事确需请假的,每年不超过2次。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每月至少申报三天时间参加庭审,申报由立案庭登记。陪审员申报庭审时间应提前一个月,即每月下旬报下个月的庭审时间。

第四条  立案庭确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立案庭确定并通知参审的人民陪审员。业务庭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的,由业务庭自行确定并通知参审的人民陪审员,并报立案庭备案。

第五条  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审委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参加人数,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并保证人民陪审员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各中心法庭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在本辖区内确定陪审员。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开庭前有不少于半个工作日的阅卷时间,要求阅卷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审判长提出。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若与合议庭其它组成人员有意见分歧,应将其意见写入合议笔录。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时,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注重司法礼仪,自觉遵守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应主动参加法庭的调解,对涉诉信访人员应积极疏导,对所在单位和周边群众应经常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视情况由法院给予一定补助,参加业务培训的费用,由法院负担。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随本院年度考核进行,本人有工作总结,干警进行民主评议,最后按30%比例确定优秀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成绩显著,事迹突出的人民陪审员,由本院或建议人大、上级法院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的;

3、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4、泄漏审判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受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我院聘用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3、司机岗位应具备驾龄三年以上,法警岗位应为退伍军人或警校毕业,书记员岗位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其他岗位应具有适合本岗位工作需要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第二条  聘用人员的聘用

1、根据工作岗位需要聘用临时人员。聘用临时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经考试、审核,由院党组研究决定聘用。

2、聘用人员必须与本院签订用工协议。

3、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试用1个月,试用期间不发工资。

4、签订劳动合同时,需交纳500元风险抵押金,抵押金由院财务统一管理。

5、用工协议一年一签。根据法院工作情况,如果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视为不聘。因工作需要,需要继续聘用的,由政治处提交院党组会议同意,方可续订。

6、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不符合聘用条件;

(2)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不听从指挥、不服从管理,完不成规定任务的;

(5)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从事损害法院声誉、法院形象的,或未经单位批准从事其它活动,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三条  对聘用人员的管理

1、聘用人员必须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上班迟到早退的一次扣1元,旷工一次扣2元;参加集体活动迟到早退的一次扣2元,无故不参加的一次扣4元;参加各类考试培训不合格的一次扣2元,无故不参加的一次扣5元;不遵守会场纪律,有随意接打电话、走动、说话、抽烟、乱扔东西等行为的1次扣1元;被点名批评的1人次扣2元。

2、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3、聘用人员的福利参照正式工作人员减半发放。

4、院里原则上不负责安排聘用人员住宿。          

5、聘用人员工资由政治处造表,院长签发,院财务发放。

6、每半年参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民主测评一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格次。聘用人员优秀数额按30%核定,由院党组根据民主测评情况研究确定考核格次。按优秀、合格设立优秀奖和满意奖,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院党组研究决定。一次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警告,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解聘。

7、因聘用人员个人过错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8、无违法违纪和过错责任的,用工协议解除时退还风险抵押金。

院务会制度

第一条 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上午召开一次院务会,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第二条 党组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为会议参加人员。

第三条 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由院长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四条 院务会议事事项:

1、听取各部门的汇报,内容为:

业务部门:(1)上月收案数、结案数、现有未结案数,调撤数;(2)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4)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5)院长督办案事件完成情况;(6)本部门特色工作;(7)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8)其他需汇报的工作。

综合部门:(1)通报上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2)本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4)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5)院长督办案事件完成情况;(6)本部门特色工作;(7)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8)其他需汇报的工作。

2、传达贯彻上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研究落实措施;

3、总结工作,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4、讨论决定有关行政事务;

5、需院务会讨论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提请院务会讨论决定的问题,由办公室收集议题,提交院长审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汇报准备。

第六条 会前各部门应拟定好汇报提纲。发言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建议和措施。

第七条 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做好记录,不得无故缺席或擅自离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事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院务会决定的事项,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

第九条 院务会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和记录。

工作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司法行政事务的督促检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领导指示精神和各项审判工作任务、决策、措施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督办的主要范围:

(一)上级法院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批示、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全院大会、院务会议、党组会、院长办公会等各类会议布置、议定的重要工作;

(三)院主要领导对重大、重要工作(或事项)、信访案件提出要求的贯彻落实;

(四)全院年度工作要点、工作目标,每月重点性工作要点的实施与落实。

第三条 工作督办坚持围绕中心,严肃督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及时落实、注重实效;加强领导、分级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督办的程序:

(一)工作督办由院办公室、信访办负责,具体负责督办事项的登记、交办、转办、催办、上报、反馈、归档等工作。

(二)办公室或信访办根据全院大会、院务会议、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布置、议定的重要工作,院主要领导要求或上级督办事项、批示确定的工作督办事项,制定《工作督办单》,报经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后通过公文下发给各承办部门。

(三)《工作督办单》必须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对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必须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任务范围;对部门间分工不明确或因内容复杂无法归口的事项,由办公室报请院长确定主办部门。

(四)各承办部门接到督办任务后,必须按照责任制,明确落实到人,对重大督办事项,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落实。督办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承办部门如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向签发领导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并与办公室或信访办联系,以免贻误工作。

(五)督办事项下达后,办公室或信访办必须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催办,做到紧急事项跟踪催办,重要事项反复催办,一般事项定时催办,确保办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六)督办事项结束后,承办部门要按照一事一报的要求,及时向办公室或信访办报办理结果。办公室或信访办收到承办部门的办理情况后,及时向院领导报告督办结果或向上级部门反馈办理结果,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五条 罚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工作督办的第一责任人,对工作督办不力的部门,按院目标管理考核相关内容予以扣分,造成严重失误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的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归档办法

第一条 案件结案后,由审监庭负责评查和归档,评查结束的案卷应加盖卷宗评查印章。

第二条 审监庭向院档案室移交案卷时,应编写归档清册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 文书卷宗、会计卷宗、声像资料的归档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科技卷宗的管理工作,由本院分管基建、设备仪器的人员负责,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设备仪器材料等,待基建完工、设备仪器开箱后,按照科技卷宗立卷要求收集、整理、立卷,交院档案室归档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查借阅办法

第五条 严格档案管理手续,建立查阅借阅档案登记簿,对所有查阅借阅档案人员,都要认真履行手续,严防档案丢失现象发生。

第六条 查阅档案和复印档案资料的,由主管副院长审批,原则上不得将档案借出档案室,需复印有关档案资料的,由档案员陪同复印。需借卷的,由院长审批。

第七条 查阅借阅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准在档案上随意涂改、勾划、损坏,凡造成档案损坏、丢失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三章  保密规定

第八条 非档案室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室。

第九条 查阅档案时,必须按要求查阅有关的档案文件,无关的档案不得查阅。

第十条 查阅利用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摘抄、复制和传播。

第十一条 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保密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漏档案的内容。

第四章 档案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 专职档案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本院档案工作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归档、保管、利用和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要按时完成分管档案的形成、收集、移交工作,保证应归档材料齐全、完整及其书写、载体材料合乎规范,录音、录像作出内容提要,照片应作出文字说明。

第五章 档案库房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未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第十五条 档案库房内,档案柜等档案设备应放置合理、标准,排列科学、整齐、美观,以利于档案的查找和利用。

第十六条 档案人员应定期对档案库房进行检查、整理,档案库房内要保持整洁,要有防虫、防火、防潮、防光、防尘、防污染、防盗的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无损。

1、坚持记录库房内外的温湿度,定期分析,积累资料。要根据室内外的湿度变化情况,适时通风除湿降温。

2、库房内外放置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要懂得其性能,熟练地掌握其使用方法。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品及其它危险物品。

3、库房内的机器、仪器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校正、维修。

第十七条 档案接收和移出都必须手续清楚、完备,必须做到簿物相符,统计资料要系统齐全。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本院绩效管理制度规定扣分。

第十九条 违反档案管理制度规定,造成案卷等档案丢失的,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类文书审核签发及用印规定

为确保我院各类文书质量,进一步规范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对各类文书的审核签发权限和印章使用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审核签发权限

一、 审判法律文书类:

(一)立案类法律文书

驳回起诉、不予受理、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支付令由庭长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

(二)刑事类法律文书

1、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由庭长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

2、逮捕决定书由院长(分管副院长)签发。

3、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由庭长签发。

(三)民(商)事类法律文书

1、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撤诉裁定除外)由庭长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

2、民事调解书、撤诉民事裁定书,由庭长签发。

3、公告由庭长签发。

(四)行政类法律文书

1、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撤诉裁定除外),由庭长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

2、撤诉行政裁定书,由庭长签发。

二、执行法律文书类

1、各类执行裁定书,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

2、各类协助查询、冻结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

3、各类搜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类法律文书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

4、公告由部门负责人签发。

三、强制措施类法律文书

1、拘传、司法拘留、罚款决定书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院长(分管副院长)签发。

2、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裁(决)定,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院长(分管副院长)签发。

四、行政公文类

(一)公文类

1、温法字、温法发字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审核,院长签发。

2、温法组字文件,由政治处主任审核,院党组书记签发。

3、上行文案件类请示、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上行文其他事务类请示、报告,由办公室主任审核,院长(分管副院长)签发。

4、平行文函类,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

5、各类司法建议、情况反映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

(二)证明、协议类

1、因公出差介绍信,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2、以本院名义对外出具的各种证明、协议等文书,由院长审批。

第二条  外出办公等特殊情况,需用加盖印章的空白法律文书的,必须经院长审批。未使用完的加盖印章的空白法律文书,外出回来后交归院办公室。

第三条  本规定的所有文书,院长可以直接审批或签发。

第四条  对所有文书,必须经有签发权的人员签发后,办公室方能加盖院印章。

第五条  办公室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加盖印章的文书类型、用途、份数、时间、审批人等情况,并由承办人签名。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政务管理考核计分细则扣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诉讼费用统一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上级关于诉讼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诉讼费、鉴定费等所有收费统一收取,统一管理,严禁各部门私自收费,私设“小金库”,对违反规定者给予纪律处分。

2、诉讼费退费必须经庭室负责人审核,由案件承办人持退费单据和相关卷宗材料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办理。

3、诉讼费的减、缓、免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立案环节经立案庭庭长审查,审理、执行环节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查,统一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4、擅自减、缓、免、退诉讼费的,除按绩效管理办法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5、诉讼费、罚金(款)应按月及时结算、及时入国库。

第二条  财务报销规定

1、报销实行“日清月结”制度,临时性支出在三日内报批,经常性支出在一个月内报批(节假日顺延)。逾期未报批的,一律不予报销,债务由责任人负担。经费支出审批时必须提供原始单据和符合财务规定的发票,各种票据内容必须填写详实,经手手续完备,否则不予签字报销。

2、每周一、周三为签字报销时间。

3、所有履行过签字手续的票据统一交院财务室,由院财务室分类记帐,并尽快报财政部门进行报销。

4、当月签字的票据一般在当月报销,当月未能报销的票据在下月保证日常办公必须的聘用人员工资、水电费、电话费、保洁费、定额燃油费和备用金的基础上优先报销。

第三条 采购规定

1、院内一切支出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并把关、主管财务院长或院长审核的程序进行。各业务部门不得自行购置办公用品、资料等。

2、按照县财政部门要求需招标采购的物品,在本院履行审批手续后报县财政局实行招标采购。

3、日常办公必须的聘用人员工资、水电费、电话费、保洁费、定额燃油费由院财务按时间要求直接支付后履行财务审批手续。

4、一次性购置200元以下的小额物品报办公室主任批准。

5、一次性购置物品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财务人员填写审批表报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财务院长批准。

6、一次性购置物品在1000元以上的由财务人员填写审批表逐级报院长批准,需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报会议集体研究。

7、所有购买的物品由办公室负责验收入库,使用时由办公室负责登记,领取人要有签字。

第四条 招待费用规定

1、凡在本院餐厅就餐的,应由部门负责人填写申请单,由主管财务院领导或办公室主任进行审批。就餐后办理财务审批手续。

2、到外部酒店招待的应报主管财务院长或院长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五条 车辆燃修规定

1、车辆需维修时由司机填写审批单报司机班班长审核,司机班班长应实地进行检查,如需维修的核准价格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财务院长批准。

2、未经批准支出的维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预借费用的审批

因工作需要预借费用的,经办人要事先填写借款审批表,持有关文件、预算方案按照办公室主任把关、主管财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的程序办理,返回机关后,应于一周内结帐。

第七条 财务报帐规定

办公室应逐月向主管财务院长和院长抄送报表,报表内容应包括上月结余,当月收入,支出情况,现金余额等。

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辆的管理使用,保障审判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车辆的管理使用

第一条 车辆、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我院车辆现状,本院领导、各部门相对固定使用车辆。院领导相对固定工作用车,要保证分管部门调剂用车。

第三条 严格落实责任。司机和院领导、部门领导对所使用的车辆应负管理责任。司机或院领导、部门领导将车擅自交于他人驾驶的,发生事故后,应追究司机和院领导、部门领导责任。

第四条  严格出车审批制度。车辆在本县范围内使用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需出县在焦作市辖区内使用的,由主管副院长批准;需出焦作市辖区使用的,由院长批准。经院领导批准使用的车辆,应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在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严格使用时间。每日下午下班一小时内,车辆一律停放到院内,有特殊情况的,报本周值班院长批准;所有车辆不得在外过夜,确需在外过夜的,应提前申请,报主管院领导签字批准。

第六条  院内集体活动和节假日值班车辆,由办公室对全院车辆、驾驶员统一调配、安排使用。值班车辆应经值班院长批准方可出车。

第七条 除值班车辆外,其它车辆实行节假日封车制度,具体规定为:

1、每周六确需用车的,应在周五前经主管办公室院长批准,并在办公室备案。

2、每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一律封存。

第八条  所有车辆在院内应按办公室要求定点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九条 本院警用车辆应严格执行上级关于警车使用的规定,警用车辆严禁在酒店等娱乐场所和旅游景点停放,严禁使用警车从事钓鱼、扫墓、旅游等活动,严禁非公务期乱鸣警报、乱闪警灯;严禁非紧急公务时闯红灯、逆行等违章驾驶;严禁把警车转借他人使用。非警用车辆外借必须经院长批准。

第二章 燃料、维修

第十条 车辆燃油维修实行定额制(定额标准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车辆燃油由院财务统一购买;车辆维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经办公室把关,由主管财务的院长批准后在定点维修厂维修。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二条  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需聘用驾驶员时,由办公室、政治处负责体检、政审、考核,并报院党组审批。凡招聘驾驶员,入院时需交纳风险押金。

第十三条 院里对驾驶员实行计分制管理考核,考核标准如下:

1、 司机办卫生值班日,无故不打扫卫生或卫生检查差的一次扣5分。

2、上班迟到、早退的一次扣1分,无故旷工的一次扣5分;工作期间因串岗影响出车的一次扣5分;开车接打手机一次扣5分;开车嘻闹的一次扣10分;出车期间饮酒的发现一次扣20分。

3、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或改变行车路线的一次扣10分;未经批准,将车辆在外停放过夜的一次扣10分。

4、参加驾驶员集体学习无故迟到早退的一次扣2分,无故未参加的一次扣10分;参加业务技能考试不及格的一次扣5分,无故不参加业务技能考试的一次扣10分。

5、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的一次扣2分。

6、车库、车辆卫生检查不合格的一次扣5分。

7、维修车辆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扣20分;日常维护不够造成车辆损坏的,维修费在200元以下的一次扣2分,200元(含200元)以上的一次扣5分。    

8、驾驶车辆违章被交警部门处罚的一次扣10分;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一次扣5分,负同等责任的一次扣10分,负主要责任的一次扣20分,负全部责任的扣40分,同时扣除驾驶员当年安全奖。

9、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一次扣5分,交于无证人员驾驶的发现一次扣20分。

10、驾驶警用车辆在宾馆、酒店等娱乐场所和旅游景点停放的发现一次扣20分;使用警车从事钓鱼、扫墓、旅游等活动的发现一次扣20分;非公务期乱鸣警报、乱闪警灯的发现一次扣10分;非紧急公务时闯红灯、单行线和禁行线,强行超车、逆行的发现一次扣20分;把警车转借他人使用的发现一次扣20分。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驾驶员的管理考核,每季度对驾驶员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五条  驾驶员在一个工作年度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停岗15日,并扣发半月工资和本季度工作补助;累计扣分达到40分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扣发本年度工作补助,并予以辞退。驾驶员的上一工作年度计分情况不计入下一工作年度。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车辆事故,按下列规定执行:

1、因公用车肇事者,经有关部门鉴定无责任的,驾驶员不承担责任;负全部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事故责任损失的50%;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事故责任损失的30%;负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事故责任损失的15%;

2、因私用车肇事者,由用车人承担事故全部损失;

3、未经批准,驾驶员私自出车肇事或私自将车交与他人驾驶造成车辆被盗、损坏的、肇事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损失,并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 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按照政务管理考核计分细则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接待工作制度

参照上级有关接待规定,结合我院接待工作实际,本着“热情服务,文明节俭,支出有度”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上级法院办案、检查、会议、兄弟法院联系工作等需要招待的均在本院餐厅招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本院餐厅招待能力不够时,经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可在定点饭店就餐。

二、标准

1、饭菜标准:在本院餐厅就餐的,上级法院中层副职以上领导、综合性检查、会议、本县上级部门的10人以上200元,10人以下150元。上级法院、兄弟法院来院办案、联系工作的10人以上150元,10人以下100元。在定点饭店就餐的,招待标准由陪餐领导视情掌握。

2、酒水烟标准:酒水从严掌握,原则上烟、酒、饮料用一般档次;重要客人的招待标准由陪餐领导视情掌握。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除重要客人外,一般陪餐不得超过3人。

三、办理程序

凡在本院餐厅就餐的,应由部门负责人填写申请单,由主管财务院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在外就餐的,按照日清月结的规定办理财务审批手续。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全院办公用品、固定财产由办公室统一计划,统一购置,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维修保养,各部门一律不准擅自购买。

第二条 办公室制定年度办公用品发放计划和标准,办公用品应严格按照计划和标准进行发放。

第三条 办公用品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领取,每周一为统一领取时间。

第四条 办公室每半年要对办公用品进行一次盘点,并将各部门领取办公用品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条 办公用品日常维修、更换,由办公室办理并把关。大的维修、更换由主管财务院长批准。

第六条 审判庭等公共场所配备的物资,未经批准,任何庭室和个人不得乱拿、乱用、损坏和丢失。

第七条 非自然损坏、丢失办公用品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对全院办公设备、器材,由办公室统一造册登记,固定专人保管。每年清查一次,并公布管理情况。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政务管理考核计分细则扣分。

值班制度

为保证值班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防止脱岗误岗、安全事故等事件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负责值班人员的安排。值班人员为每周一名带班院领导、一名正式干警、一名司机,节假日期间增加一名正式干警。

第二条 值班人员负责机关院内安全保卫、接听与传达电话、接待外来人员等。

第三条 工作日值班时间为每天下班时间至次日早上班时间,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

第四条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值班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搞好交接班,严禁脱岗误岗。

2、值班的正式人员不得安排临时人员顶替。

3、值班人员要热情接待来院办理公务的人员,阻止闲散人员和外单位车辆进入院内;作好电话记录,做好通知和领导交办事项的处理。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值班室内卫生,被褥每周更换一次。值班人员应注意保持值班室的环境卫生。

第六条 违反值班规定的,按照政务管理考核办法扣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值班人员纪律处分。

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院机关办公场所的管理,保持各办公室内外清洁整齐,保证秩序规范有序,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对卫生实行检查计分评比制,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为:

1、室内管理(80分)

(1)办公室地面、办公用具擦拭不洁净者扣3—10分;

(2)地面有烟蒂、纸屑者,办公室墙壁乱贴乱挂者,一处扣2分;

(3)办公室内有蛛网或墙壁有浮尘者,一处扣2分;

(4)办公桌上东西放置杂乱或办公用品乱摆乱放者,扣3分;

(5)文件柜、办公桌等摆放不整齐者,一处扣2分;

(6)门窗、玻璃擦拭不洁净者,一处扣2分;

(7)灯管、风扇、空调擦拭不洁净者,一处扣2分;

(8)室内吸烟多、空气不清新者扣3分;

(9)痰盂、水桶等用品不清洁或卫生工具乱放者,扣5分;

(10)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乱摆乱放者一次扣5分;

2、个人卫生管理(20分)

(1)服装不洁净者,一人次扣2分;

(2)着装不符合规定或敞胸露怀者,一人次扣5分;

(3)男干警头发过长者,一人次扣2分;

(4)喝水杯不洁净者,一人扣2分;

(5)抽烟不注意场所者,一人扣2分。

第二条 检查评比方法

考评由当周值班院领导带领办公室人员每周检查一次。考评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考评内容和标准,采取打分的办法进行。分值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按照政务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加分;分值在8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合格;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为差,按照政务管理考核计分细则的规定扣分。考评结果逐次通报。

水、电、暖管理制度

为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空调、暖气开放时间

夏季:7月1日——9月15日

冬季:11月15日——3月1日

遇到特殊天气,经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可适时调整。

第二条 空调、暖气、饮水机送电时间

夏季:上午8点——11:50

      下午3点——6点

春秋季:上午8点——11:50

      下午2:30——6点

冬季:上午8点——11:50

      下午2点——5点

第三条 空调、饮水机必须使用专线插座,严禁插在照明线路上。

第四条 未经批准,严禁个人使用电暖气、电炉、饮水机。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全院的水、电、暖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检查。

第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政务管理考核计分细则扣罚。

计算机管理制度

为规范管理,保障我院计算机设备、管理系统和数据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院内计算机以及网络设备由办公室统一编号管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转移计算机。

第二条 为确保法律文书的安全,各部门自行打印的法律文书应设置密码,需使用局域网共享打印机打印法律文书的,打印后立即取消共享。文印室的计算机不得设置共享,打印的法律文书除主审人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打印。

第三条 节约使用计算机耗材,如纸张、墨盒等。打印15份以上的,应使用印刷机印刷。校对稿应双面打印。

第四条 除因工作必需外,院内计算机原则上不得上互联网,确需上互联网,必须经主管办公室院领导批准,并在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非计算机维护人员不得拆卸或更换计算机硬件,计算机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游戏软件,新增加软件要经办公室批准后由计算机相关人员实施安装。

第六条 未经许可,非计算机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机房,不得操作计算机服务器。

第七条 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及使用人员应每周对计算机设备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感染应及时清除,防止扩散和蔓延。对国家通报的病毒发作时间禁止开机,如确需使用应由计算机管理人员负责技术处理。要对计算机设备、电源电路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计算机停止使用半小时以上的,应关闭主机。

第九条 禁止上班时间利用计算机玩游戏、聊天、看电影。

第十条 每周至少用干布擦拭计算机一次,保持计算机清洁;主机风扇旁不要遮挡其它物品,以保持良好的散热通风;不要用易产生静电的抹布或未拧干的抹布擦拭电脑,不用手触摸显示屏。

图书资料室管理制度

  为建设学习型法院,培养专家型法官,全面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充分发挥图书资料在审判、执行、管理和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图书管理人员要爱护图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积极为审判工作服务。

  第二条 对图书报刊资料要经常检查、整理、防潮、防火、防虫蛀,对破旧图书要及时修补。

  第三条 图书资料由办公室统一订购,做到数量适当,种类齐全。

  第四条 新书及资料购进后,要及时将目录编汇到原目录中,及时上架,管理正规有序,借阅手续方便,作用发挥明显。

第五条 《图书目录》发每个部门一册,方便借阅。借阅时办理借阅手续。图书管理人员应认真登记书名、编号、单价、借阅时间、图书完好程度、借阅人庭室、姓名、归还日期等情况。借阅人在借阅登记本上签名。

第六条 借阅图书或各种资料、每次限借两套,借出的图书两周内必须归还图书室。如为调研或教学使用,可延长至一个月。两周内未归还的图书,由管理员及时督促归还;归还图书时图书管理员应检查破损情况,如图书严重破损或丢失,要赔偿原书,不能赔偿原书的,按现行市场价格赔偿,具体由图书管理人员将借书人的姓名、书名及现行市场价格抄送财务室,由财务室从该借阅人工资中扣除。

第七条 本院工作人员离、退休或调离法院前,必须归还所借阅的图书,否则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图书室管理人员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第九条 借书时如发现污损、缺页等情况应及时说明,所借图书资料不得批划、折角、污损、涂改、遗失,否则按规定赔偿。

第十条 成套的多卷书,如遗失其中一册,应该赔偿原书;如买不到原书时,按照整套书的现行价格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图书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图书室管理和借阅制度,妥善保管图书,按标准做好图书的分类编目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图书管理人员要注意出版信息,及时向全院工作人员推荐新书,及时收藏我院的相关资料并编进总目录中。

第十三条 图书管理人员每月对所借图书资料清查一次;每半年对所有图书资料清查一次。对到期未归还的图书资料督促归还;对需赔偿的图书资料的相关人员督促落实赔偿情况。

第十四条 图书室图书资料借阅范围仅限于本院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图书室管理人员要经常保持图书室的整洁卫生和空气新鲜。

健身房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管理,确保有一个文明、安静、舒适的健身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不得穿高跟鞋或硬底鞋进入健身房。

第二条 要爱护健身器材和公共设施,健身房内的器材一律不予外借,球台不得随意挪动,跑步机不得穿鞋上去使用,严禁用器材打闹取乐,严禁乱扭乱扳,健身结束后要自觉放回原处。

第三条 健身前要先熟悉器械使用方法,做到规范使用,保障安全。健身时要摘下钥匙串和手机等硬物,以防伤害身体和扎坏器械座、背软垫。

第四条 违反操作规程,随意拆卸器材等人为原因造成器材损坏者须按价赔偿。

第五条 严禁在健身房内吸烟,吃瓜果等零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丢弃纸屑等垃圾。

第六条 要讲究文明、秩序,互相关照,不得喧哗,不得干扰正常工作秩序。

第七条 健身房开放时间:            

每日下午 4:30——次日早8:00

    每周六、周日和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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