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我院审判流程管理,确保《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根据《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该实施细则。
立案
1、立案登记和立案信息书录工作统一由立案庭进行负责。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的信息,应当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输入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各业务庭(含法庭)负责审查立案的信息,应当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交由立案庭审核无误后输入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2、立案信息的书录必须严格按照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规范书录,不得有误。当事人姓名必须书录所有当事人的全称,不得简写,自然人除书录个人的基本情况和住址外,还必须书录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单位的应书录企业代码。
二、分案
首次分案、排期开庭信息由立案庭负责录入。
各业务庭接到立案庭卷宗后应及时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点击接收,对于卷宗材料手续不全的应及时通知立案部门予以补正,业务部门接到案件后可以调整承办人,对不属于法院受理管辖或不够立案条件的案件可以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回案件。
三、审理
审判信息书录统一由案件承办人和书记员负责,必须严格按照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规范书录,不得有误。所有审判信息的书录必须与卷宗保持一致。
案件承办人和书记员应及时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负责审查和补充书录,负责书录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审查后的被告人真实身份信息。
承办人应及时将追加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补录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刑事案件出现刑事附带民事和罚金等情况的应及时补录信息。
二次分案、排期开庭信息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内勤或承办人、书记员负责在确定后三日内录入。
鉴定、公告、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案件汇报、管辖异议、审委会讨论及中止、延期等应扣除审限的案件,应当在扣除审限发生后的三日内书录完毕。扣除审限未到到期报结案的,应先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点扣除审限结束申请并经审管办批准后方能进行报结案等其他审判信息书录操作;扣除审限到期后仍未结案的,没有自动跳入网络审限监督的案件亦应先进行扣除审限到期申请并经审管办批准后方能进行其他审判信息书录操作。
排期开庭案件在开庭前即调撤结案或驳回起诉的,应先在排期到期前予以解除排期后方能申请报结案。
除按规定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书录相关审判信息外,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同步(至迟不得超过三日)书录庭审笔录,当庭裁判的案件,庭审笔录上应有显示。
10、当庭裁判的案件必须按规定书录相关信息,并在当月的司法统计报表中明确标注。
11、有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必须按规定书录相关信息,并在当月的司法统计报表中明确标注。
12、所有审结案件必须在结案后三日内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申请报结,如果距当月报结案司法统计日不足三日的,必须在当月司法统计日前申请报结。
13、所有报结案件必须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书录裁判文书,当庭履行的调解案件没有法律文书的,应录入当庭履行协议书电子版,并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上按规定录入当庭履行的相关结案信息,当月司法报表中亦应明确标注。
14、所有报结案后的生效或上诉信息,案件承办人和书记员应当在当事人提出上诉状或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分别按规定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书录。各类案件的生效信息均不得在上诉期满前书录。
四、执行
15、执行案件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后三日内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书录相关信息。
16、执行案件转到执行局后由案件执行人员和书记员负责书录相关执行信息。执行案件的信息书录必须与卷宗内的执行信息保持一致。
17、中止执行、执行异议、延期执行等依法应扣除执限的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执限扣除发生后的三日内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书录,执限届满或届满前已执结的案件,应先申请网上执限扣除结束并经审管办批准后方能报结案或继续执行。
18、案件执结或终结执行后三日内必须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申请报结,如果距当月报结案司法统计日不足三日的,必须在当月司法统计日前申请报结。
19、执行案件报结时有法律文书的,应按规定同步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书录相关法律文书。
五、案件归档
20、所有报结案件必须在案件生效后当月交院评查室评查后统一归档,上诉案件应先由评查室评查后再移送卷宗。
21、案件归档信息由院档案室负责书录,归档案件应在接到卷宗后三日内书录案件基本信息和归档信息。
六、卷宗移送
22、案件因上诉、提审等情况移送的相关信息,由立案庭负责录入。
23、请示案件的移送信息由各业务庭承办人和书记员负责录入。
七、网络管理及审限监督
24、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由审管办负责管理,审管办对立案、业务部门的案件信息书录进行指导、培训和监督,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纠正。
25、审管办在接到各业务部门的案件审判网络书录申请后,一般应在三日内核查审批,但对于当月司法统计截止日前的申请,必须在当月司法统计截止日前核查审批。
26、审管办负责当月司法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司法统计报表中的所有数据,必须与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完全一致。
27、本细则是《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的补充,解释权归温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8、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