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审判流程管理,确保案件流转顺畅,程序严密合法,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根据《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本院各业务部门全年案件流程管理基础分为100分,由立案庭负责考核,质量与效率基础分为200分,由审监庭负责考核。
2、立案庭负责对审限、执限、案件是否按期开庭、是否规范化开庭进行考核。
3、审监庭负责对案件数量、质量、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发还改判案件、流转环节监督、卷宗质量以及立案庭未发现的案件程序问题进行考核。
4、审监庭负责评选优秀裁判文书、精品卷宗,负责组织庭审观摩和优秀审判长、审判员评选活动。
5、各业务部门应在每月的20日将审、执结的案卷送审监庭评查(附法律文书),审监庭于每月28日前评查完毕归档。未经审监庭评查的卷宗不准归档。
6、审理案件的结案标准为法律文书送达到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准;执行案件以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为准。
第二章 审查立案
1、立案庭违反法律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立案的,一件扣0.5分。
2、案卷中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的,扣0.5分;无公民身份证件的,扣0.2分;委托代理的案件无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证明的,扣1分。
3、送达回证填写不全、错误或违反规定送达、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分别扣0.1、0.3分。
4、出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未经当事人确认、未入卷、填写不全等情况的,每项扣0.1—0.3分。
5、技术科违反《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第二章有关期限和登记规定的,一次扣1分,其他部门一次扣0.2分。
6、违反立案环节有关收费规定的,一次扣0.5分。
第三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错误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分。
2、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一件扣2分。
3、担保财产未交院办公室统一管理的一件扣1分;先予执行的款物未及时交付申请人的一件扣1分。
4、案件承办人替当事人代领担保财产的,分别扣办公室和业务部门1分。
5、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材料随案件流转时,接收人未及时采取续冻措施,造成冻结的银行存款逾期被解冻的,一件扣2分。
第四章 审判
1、违反《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第二、三章有关期限、登记和审批规定的,一次扣0.2分。
2、立案环节收取勘验费未勘验的一件扣4分,勘验的一件加2分;立案环节未收取勘验费,审理环节收取并进行勘验的一件加4分。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撤诉的不予扣分。
3、公告送达的,无被送达人下落不明证明以及审判人员未调取被送达人下落不明证据的,一件扣1分;公告未在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该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张贴的一件扣0.5分;公告未交办公室统一收费的,一件扣1分。
4、未将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的审查情况记入笔录的,扣0.5分。
5、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未审批的,扣0.3分,未在简易程序期限内书面告知当事人的,扣0.5分。
6、合议庭成员变更后未在开庭三日前告知当事人的,扣0.2分。
7、未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结诉讼的扣2分,上述裁定书未送达当事人的,扣0.5分。
8、未经合议庭确认或经合议庭确认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没有通知参加诉讼的,扣2分。
9、应当合并审理的必要共同诉讼案件而未合并审理的,扣2分。
10、未按排期时间(《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开庭或庭审行为不规范的,扣2分。
11、开庭公告原稿未入卷的,扣0.1分。
12、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未注明是哪方当事人提供的,扣0.1分。
13、证人证言未经质证而采信的,扣2分。
14、庭审结束未宣布休庭或闭庭的,扣0.5分。
15、未公开宣判或当庭宣判未按法定时间送达判决书的,扣0.3分。
16、当庭宣判的案件,判决结果未报所在庭庭长把关的扣1分;当庭宣判的案件未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的,扣0.5分。
17、审委会作出决定的案件十日内未制作审委会决定和裁判文书的,扣1分。
18、口头裁定情况未记入笔录的,扣1分。
19、被告已收到应诉材料原告撤诉的案件,未向被告送达裁定书的,扣0.5分。
20、调解协议书无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的,扣0.5分。
21、调解、撤诉案件未按规定制作合议笔录的,扣0.5分。
22、调解协议生效后,需要制作调解书而未在10日内制作并送达当事人的,扣0.5分。
23、判决的案件未确定争议焦点的,扣0.3分。
24、普通程序案件署名独任审判员、简易程序案件署名合议庭或署名错误的,扣2分。
25、未按《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核定、收取诉讼费,或减缓免诉讼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扣3分。
26、案件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2分。
(1)适用法律错误的;
(2)漏判诉讼请求的。
27、其他违反法律、法定程序及庭审操作规程的,每项扣0.2-0.8分;情节严重的,扣2分。
第五章 执行
1、未按《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收取执行费用或减免执行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扣3分。
2、违反《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第四十条规定,未进行听证的一件扣1分。
3、收取款物未按规定出具合法收据的,扣3分。
4、收到执行款物后未在15日内发放给申请人的,扣2分,经主管院长批准的除外。
5、领取执行款物把关不严造成后果的,扣5分。
6、收到案件后7日内未送达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填写不全、错误或违反规定送达的,每项扣0.3分。
7、未告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扣0.2分。
8、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未合议并经主管院长批准的扣1分
9、执行法律文书署名错误的扣0.5分。
10、中止执行案件缺乏证据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0.5分。
11、无执行结案审批表或填写不全的扣0.2分。
12、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0.1-2分。
第六章 审限执限及流程环节监督
1、案件超过法定审理、执行期限的每超一天扣1分。
2、中止案件未经审委会研究决定的一件扣2分。
3、中止案件未报立案庭登记的一件扣0.5分。
4、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业务庭未及时恢复审理或执行的,一件扣2分。
5、流转表未履行签字手续的,一件扣0.5分;审理环节对立案环节出现的问题未发现的,扣立案庭1分,扣审理部门2分;执行环节对立案、审理环节出现的问题未发现的,分别扣立案庭或审理部门1分、执行部门2分。
第七章 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规定和要求
1、对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实施司法拘留未经审批的一件扣3分。
2、对被拘留人员有谩骂、侮辱、殴打或变相进行体罚等行为的,一件扣2分。
第八章 卷宗质量
(一)诉讼文书
1、各种诉讼文书、笔录应当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书写工整,格式规范,否则扣0.1-0.5分。
2、法律文书原稿无审判人员签名、加盖院印的,扣0.3分。
3、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委会决定记录不规范或签名不全的,扣0.2—0.5分。
4、判决书说理未围绕争议焦点,缺乏诉辨针对性的,扣0.1—1分。
5、适用法律条文不规范的每处扣0.2分。
6、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不规范的扣0.3-1分。
7、裁判文书未列明当事人详细住址(村、组、街门牌号;城区居民楼楼层、单元)的扣0.1分。
8、裁判文书中公历年、月、 日、时、刻和计数、计量数额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未使用的每处扣0.1分。
9、裁判文书落款日期未使用小写汉字(一、二、三......)的扣0.1分。
10、两页以上的裁判文书未加注页码的扣0.1分。
11、裁判文书制作粗糙,出现涂改或错字、别字、漏字等的,扣0.1-0.5分。一个裁判文书错字、别字、漏字等在三处以上的,追究审判过错责任。
12、裁判文书数字计算或表述错误影响案件质量的,扣2分。
13、裁判文书中的案号错误、当事人姓名错误的,扣1-2分。
14、诉讼文书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0.1-1分。
(二)、卷宗装订
1、卷宗封面、卷底填写不规范的扣0.1分。
2、卷宗目录填写不规范的扣0.1分。
3、卷内材料排列顺序不规范的扣0.1分。
4、卷宗装订不规范、不整齐的扣0.1分。
5、对于纯蓝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复写纸复写件、传真件应当复印未复印的扣0.1分,复印件与原件未核对无异的扣0.1分。
6、立卷人由书记员签名,检查人由承办人签名,否则每项扣0.1分。
第九章 评选规定
1、审监庭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庭审观摩活动,评选出优秀审判长、审判员。被评为优秀审判长、审判员的,奖励所在部门10分。
2、审监庭每月评选出优秀裁判文书1-3份,精品卷宗1-3册,报主管院长审批并公示。被评为优秀裁判文书、精品卷宗的,奖励所在部门2分。
第十章 其它规定
1、各业务部门未按规定向审监庭移送卷宗的,每迟延一天扣2分;超过三天的,扣10分。
2、各业务部门所结案卷超期未交审监庭评查的,每件每迟延一个月扣2分。
3、对审监庭评查的一般性问题当日未整改的每件扣1分,拒不整改的一件扣2分。
4、上级法院发还改判、再审改判案件,按占所在庭结案数的比率扣分,每一个百分点扣5分;被追究过错责任的案件,每件另扣5分。
5、本细则由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各类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各类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一、刑事案卷
(一)正卷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
5、换押回执;
6、同意(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意见函(稿);
7、送达起诉书(自诉状)副本笔录;
8、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函(稿);
9、搜查证,搜查、勘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笔录及清单;
10、询问调查笔录;
11、自诉或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
12、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及查证材料;延长审限的请示报告及批复;
13、开庭前的通知、传票;
14、开庭公告(底稿);
15、法庭审理笔录;
16、庭审后相关证据材料;
17、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
18、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正本;
19、宣判笔录;
20、逮捕决定书(审批联及回执)、逮捕证
21、对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
22、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书(正本及审批联)
23、保证书;
24、释放通知书(存根及回执);
25、证据移交清单;
26、赃款物罚没、收缴单据、罚金单据;
27、赃款物存档照片栏;
28、送达回证;
29、司法建议书;
30、执行回执;
31、备考表;
32、卷宗封底。
(二)副卷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案件审理报告;
4、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5、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6、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本;
7、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
8、备考表;
10、卷宗封底。
(三)尾卷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上(抗)诉状副本;
4、报送上(抗)诉案件函(稿);
5、二审法院退卷函(稿);
6、二审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正本;
7、送达回证;
8、执行回证;
9、卷宗封底。
二、民商事案卷
(一)正卷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登记表》:
5、原告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7、诉讼费收据或减、免、缓手续;
8、应诉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9、答辩状及附件;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11、证据登记单、当事人的举证材料;
12、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申请及裁定、执行笔录;
13、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及其他调查取证材料;
14、调解笔录或调解材料;
15、《申请转入普通程序审批表》;
16、《转换程序通知书》或通知笔录;
17、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及送达回证;
18、法庭审理笔录;
19、代理词;
20、鉴定委托及鉴定书;
21、撤诉申请;
22、调解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正本;
23、宣判笔录;
24、送达调解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送达回证
25、执行材料;
26、证物袋;
27、卷底。
(二)副卷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案件流转登记表;
4、案件审理报告;
5、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
6、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7、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
8、审委会讨论案件笔录;
9、判决书、裁定书原本;
10、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11、卷底。
(三)尾卷
1、上诉状、答辩状;
2、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退卷函;
3、二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4、执行情况;
5、卷底。
三、行政案卷
(一)正卷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起诉状、口诉笔录及附件(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
5、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证;
6、诉讼费收据;
7、送达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
8、答辩状及附件;
9、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10、询问及调查笔录、调查取证材料;
11、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及送达回证;
12、庭审笔录;
13、代理词、辩护词;
14、撤诉书;
15、判决书、裁定书正本;
16、宣判笔录;
17、执行材料:
18、送达回证;
19、卷底。
(二)副卷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案件流转登记表;
4、案件审理报告:
5、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
6、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7、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
8、审委会讨论案件笔录;
9、判决书、裁定书原本;
10、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11、卷底。
(三)尾卷
1、上诉状、答辩状;
2、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退卷函;
3、二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4、执行情况;
5、卷底。
四、执行案卷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申请、移送、委托、交办执行书及函件、执行费收据;
5、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6、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7、执行通知书、传票;
8、询问、调查笔录;书证;
9、合议庭、审委会笔录;
10、执行裁定;
11、和解、查封、扣押、搜查、强制执行笔录;
12、公告、查封、扣押、搜查、强制执行笔录;
13、交付的票据;
14、罚款、拘传、拘留决定书;
15、执行实际支出票据;
16、中止、终结、不予执行裁定书;
17、请示报告;
18、送达回证、信函;
19、结案报告;
20、备考表、立卷、验卷记载、资料袋;
21、卷宗封底;
五、再审、申诉案卷
(一)正卷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立案审批表或提起再审决定书(抗诉案件裁定书);
4、抗诉退卷函;
5、申诉书(抗诉案件抗诉书);
6、答辩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8、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9、证据材料;
10、询问(提审)当事人笔录;
11、传票(提押票);
12、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
13、开庭传票;
14、公告;
15、庭审笔录;
16、判决书、裁定书、批复正本;
17、宣判笔录;
18、送达回证;
19、证物袋;
20、卷底。
(二)副卷及尾卷
按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卷宗的装订顺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