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与监督,根据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结合《公务员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纪律条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队伍监督与管理考核基础分为100分,扣完为止。
第一章 请假及出差
第三条 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政治处备案。
第四条 干警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本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内的,由主管院长审批;三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第五条 中层副职请假须由主管院长审批,党组成员、中层正职请假须由院长审批。
第六条 干警休公休假须到政治处核定可休假期,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由院长审批,并报政治处备案。
第七条 未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无故缺勤的,一人次一天扣2分;
第八条 每季度请事假不得超过5天,每超一天扣1分。休病假应有相关诊断证明。
第九条 干警因公出差须到政治处备案,不备案的,每次扣2分。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十条 考勤分平时考勤与集体活动考勤。
第十一条 平时考勤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每周至少一次,由政治处随机抽查,发现迟到、早退1人次扣0.5分。
第十二条 参加院里集体活动迟到、早退的,1人次扣1分。
第十三条 不遵守会场纪律,有随意接打电话、走动、说话、抽烟、乱扔东西等行为的1人次扣0.5分;被点名批评的1人次扣1分。
第十四条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1人次扣2分。
第十五条 集体活动不按规定着装的,1人次扣1分。
第十六条 部门组织参加院内开展的文体活动不力的,1次扣2分。
第三章 学习培训
第十七条 院内组织集中学习,迟到、早退的,1人次扣1分;无故不参加的,1人次扣2分。
第十八条 省高院、市中院或其他部门组织的学习,迟到、早退的,1人次扣2分;无故不参加的,1人次扣3分。
第十九条 参加院内组织的理论业务考试,每少1人次或不及格1人次扣2分。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理论考试,每少1人或不及格1人次扣4分。
第二十条 未按时上交学习心得、学习笔记等有关材料的,1人次扣1分;未上交的,1人次扣2分。
第四章 党团及庭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未召开的,总支书记、副书记各扣2分。
第二十二条 各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员会议,未召开的,扣支部书记所在部门2分。会议应有记录,无会议记录的,扣支部书记、组织委员所在部门各1分。
第二十三条 每月召开一次党团小组会,少一次扣党团小组长所在部门2分。会议应有记录,无会议记录的,扣党团小组长所在部门1分。
第二十四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小组民主生活会,少一次扣党小组长所在部门2分。会议应有记录,无会议记录的,扣党团小组长所在部门1分。
第二十五条 党员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的,1人次扣2分。
第二十六条 党员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组织费的,1人次扣1分。
第二十七条 党员未按时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其它任务的,1人次扣1分。
第二十八条 对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不配合、不服从的一次扣2分。
第五章 其他临时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院要求各部门按时完成的临时性工作任务,不按时完成的,1次扣1分,未完成的,1次扣2分。
第三十条 要求各部门按时上报的工作总结、典型等有关材料,不按时上报的,1次扣1分;未上报的,1次扣2分。
第三十一条 要求干警个人按时完成的帮扶、捐助等任务,不按时完成的,1人次扣0.5分,未完成的,1人次扣1分。
第三十二条 要求干警个人按时上报的年度考核表、平时考核手册、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不按时上报的,1人次扣0.5分;未上报的,1人次扣1分。
第六章 争先创优
第三十三条 受到我院通报表扬或嘉奖的部门或个人,每次加3分。
第三十四条 受到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通报表扬或嘉奖的,分别加5分、10、15分、50分。
第三十五条 积极参加我院组织的各种竞赛活动,加1分;获得名次的,分别加3分—5分。
第三十六条 积极参加县级以上组织的竞赛赛活动,分别加3-5分,获得名次的,分别加6-8分。
第三十七条 上年度被记三等功以上的部门,分别加20、30、50分,个人的分别加10、20、40分。
第三十八条 个人获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以上先进或荣誉称号的,分别加5、10、15、50分;
第三十九条 部门获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以上先进或荣誉称号的,分别加10、15、20、100分;
第四十条 工作创新的经验作法被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认可和推广的,分别加10、15、20、30分;
第四十一条 各项工作年终考核进入全市法院前三名或进入先进行列的加10分,名列后三名的扣10分。
第四十二条 因单项工作成绩突出,使本院受到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的,为所在部门分别加10、15、20、50分。
第四十三条 对其他部门或人员获得先进有突出贡献的,经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可酌情加分。
第七章 违法违纪
第四十四条 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1人次扣2分。
第四十五条 被县、市、省、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1人次扣3、5、10、50分。
第四十六条 被诫勉谈话的,1人次扣4分。
第四十七条 受警告处分的,1人次扣5分。
第四十八条 受记过处分的,1人次扣6分。
第四十九条 受记大过处分的,1人次扣8分。
第五十条 受降级处分的,1人次扣10分。
第五十一条 受撤职处分的,1人次扣15分。
第五十二条 受开除处分的,1人次扣20分。
第五十三条 受刑事处罚的,1人次扣50分。
第五十四条 涉足带有色情服务的场所、观看淫秽表演,参与赌博、封建迷信等不正当活动的,1人次视情扣2-10分。受行政处罚的一人次扣20分。
第五十五条 着制式服装酗酒、因饮酒影响工作、酗酒滋事的,视情扣5-10分。
第五十六条 执行公务时,未着装携带工作证与执行公务证的,1人次扣0.5分,造成一定后果的,1人次扣1分。
第五十七条 来信来访反映干警作风粗暴、推诿扯皮的,1人次扣0.5分。
第五十八条 被新闻媒体曝光的,1次扣5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聘用人员的考勤按温法字(2005)7 号《温县人民法院考勤制度》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