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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调研、法制宣传等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13 11:11:09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我院的信息调研、法制宣传、案例编报、司法统计分析、优秀裁判文书和司法建议(简称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工作,根据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工作考核基础分为100分。

第三条   考核实行对超额完成任务部分进行加分、对未完成任务部分进行扣分的原则。

第四条   调研成果被中央有关调研、信息载体采用的,加15分;被最高院或省委、省人大有关调研、信息载体和国家级刊物采用的,加10分;被省高院、市委、市人大有关调研、信息载体采用的,加8分;被市中院有关调研、信息载体采用的,加5分。

  第五条    信息、法制宣传被国家级、省委采用的,加9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1分。超2000字的工作通讯性稿件和头版头条稿件,每篇分别按同级加分标准的3倍和5倍计分,电视专题按同级加分标准的3倍计分。

第六条  情况反映、案例编报、司法统计分析被国家级、省委采用的,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1.5分。

第七条  各庭室全年向办公室每少报送1篇1000字以上调研和情况反映及评析部分在1000字以上的案例编报,各扣2分,每少报送1篇优秀裁判文书和司法建议各扣1.5分,每少报1篇信息或宣传稿件,扣0.5分;向立案庭每少报送1篇1000字以上司法统计分析扣1分。重大信息、紧急信息漏报、迟报的,1件扣2分。

第八条   各庭室每少完成1篇临时性调研工作任务的,扣1.5分。

第九条  加扣分标准相同,加分100分封顶,扣分基础分扣完为止。

  第十条  建立奖罚制度:

1、奖励标准: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完成任务数以内和超额完成任务部分,均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分别是:(1)调研成果被中央有关调研、信息载体采用的,每篇(下同)各奖400元、500元;被最高院或省委、省人大有关调研、信息载体和国家级刊物采用的,各奖300元、400元;被省高院、市委、市人大有关调研、信息载体采用和省级刊物采用的,各奖200元、300元;被市中院有关调研、信息载体采用的,各奖100元、200元。(2)信息、情况反映、案例编报、司法统计分析被国家级、省委采用的,各奖300元、400元,省级各奖200元、300元,市级各奖100元、200元。(3)法制宣传被国家级采用的,各奖100元、150元;省级各奖50元、100元;市级各奖30元、50元。

2、扣罚标准:未完成任务的,按照同等奖励标准扣罚,从办案补助中扣除。奖罚半年兑现一次,作者应在调研文章及稿件发表、采用的当月持原件到办公室登记,超期只记任务,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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