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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10-13 11:25:37


为了加强对我院聘用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3、具有适合本岗位工作需要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第二条  聘用人员的聘用

1、根据工作岗位需要聘用临时人员。聘用临时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经考试、审核,由院党组研究决定聘用。

2、聘用人员必须与本院签订用工协议。

3、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试用1个月,试用期间不发工资。

4、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交纳500元风险抵押金,抵押金由院财务统一管理。

5、用工协议一年一签。根据法院工作情况,如果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视为不聘。因工作需要,需要继续聘用的,由政治处提交院党组会议同意,方可续订。

6、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不符合聘用条件;

(2)、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不听从指挥、不服从管理,完不成规定任务的;

(5)、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从事损害法院声誉、法院形象的,或未经单位批准从事其它活动,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三条  对聘用人员的管理

1、聘用人员必须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2、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3、聘用人员的福利参照正式工作人员减半发放。

4、院里原则上不负责安排聘用人员住宿。          

5、聘用人员工资由政治处造表,院长签发,院财务发放。

6、每半年参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民主测评一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格次。聘用人员优秀数额按30%核定,由院党组根据民主测评情况研究确定考核格次。按优秀、合格设立优秀奖和满意奖,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院党组研究决定。一次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警告,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解聘。

7、因聘用人员个人过错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8、无违法违纪和过错责任的,用工协议解除时退还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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