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上午召开一次院务会,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二、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及各庭、室、处、局、队负责人为会议参加人员。
三、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由院长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四、院务会议事事项:
1、听取各部门上一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一月工作打算的汇报;
2、传达贯彻上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研究落实措施;
3、总结工作,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4、讨论决定有关行政事务;
5、需院务会讨论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五、各部门汇报的内容为:
(一)业务部门
1、上月收案数、结案数、现有未结案数,调撤数;
2、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4、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5、督办案件完成情况;
6、本部门特色工作;
7、工作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
8、其他需汇报的工作。
(二)综合部门
1、通报上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
2、本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本部门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4、本部门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5、督办案事件完成情况;
6、本部门特色工作;
7、工作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
8、其他需汇报的工作。
六、提请院务会讨论决定的问题,由办公室收集议题,提交院长审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汇报准备。
七、会前各部门应拟定好汇报提纲。发言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建议和措施。
八、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做好记录,不得无故缺席或擅自离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事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九、院务会决定的事项,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
十、院务会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