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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4-10-13 11:26:19


一、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上午召开一次院务会,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二、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及各庭、室、处、局、队负责人为会议参加人员。

三、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由院长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四、院务会议事事项:

1、听取各部门上一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一月工作打算的汇报;

2、传达贯彻上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研究落实措施;

3、总结工作,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4、讨论决定有关行政事务;

5、需院务会讨论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五、各部门汇报的内容为:

(一)业务部门

1、上月收案数、结案数、现有未结案数,调撤数;

2、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4、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5、督办案件完成情况;

6、本部门特色工作;

7、工作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

8、其他需汇报的工作。

(二)综合部门

1、通报上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

2、本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本部门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4、本部门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5、督办案事件完成情况;

6、本部门特色工作;

7、工作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

8、其他需汇报的工作。

六、提请院务会讨论决定的问题,由办公室收集议题,提交院长审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汇报准备。

七、会前各部门应拟定好汇报提纲。发言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建议和措施。

八、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做好记录,不得无故缺席或擅自离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事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九、院务会决定的事项,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

十、院务会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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