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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督办制度

发布时间:2014-10-13 11:27:03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司法行政事务的督促检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领导指示精神和各项审判工作任务、决策、措施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督办的主要范围:

(一)上级法院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批示、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全院大会、院务会议、党组会、院长办公会等各类会议布置、议定的重要工作;

(三)院主要领导对重大、重要工作(或事项)、信访案件提出要求的贯彻落实;

(四)全院年度工作要点、工作目标,每月重点性工作要点的实施与落实。

第三条 工作督办坚持围绕中心,严肃督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及时落实、注重实效;加强领导、分级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督办的程序:

(一)工作督办由院办公室、信访办负责,具体负责督办事项的登记、交办、转办、催办、上报、反馈、归档等工作。

(二)办公室或信访办根据全院大会、院务会议、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布置、议定的重要工作,院主要领导要求或上级督办事项、批示确定的工作督办事项,制定《工作督办单》,报经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后通过公文下发给各承办部门。

(三)《工作督办单》必须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对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必须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任务范围;对部门间分工不明确或因内容复杂无法归口的事项,由办公室报请院长确定主办部门。

(四)各承办部门接到督办任务后,必须按照责任制,明确落实到人,对重大督办事项,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落实。督办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承办部门如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向签发领导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并与办公室或信访办联系,以免贻误工作。

(五)督办事项下达后,办公室或信访办必须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催办,做到紧急事项跟踪催办,重要事项反复催办,一般事项定时催办,确保办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六)督办事项结束后,承办部门要按照一事一报的要求,及时向办公室或信访办报办理结果。办公室或信访办收到承办部门的办理情况后,及时向院领导报告督办结果或向上级部门反馈办理结果,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五条 罚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工作督办的第一责任人,对工作督办不力的部门,按院目标管理考核相关内容予以扣分,造成严重失误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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