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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10-13 11:27:58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的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归档办法

    第一条 案件结案后,由审监庭负责评查和归档,评查结束的案卷应加盖卷宗评查印章。

    第二条 审监庭向院档案室移交案卷时,应编写归档清册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 文书卷宗、会计卷宗、声像资料的归档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科技卷宗的管理工作,由本院分管基建、设备仪器的人员负责,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设备仪器材料等,待基建完工、设备仪器开箱后,按照科技卷宗立卷要求收集、整理、立卷,交院档案室归档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查借阅办法

第五条 严格档案管理手续,建立查阅借阅档案登记簿,对所有查阅借阅档案人员,都要认真履行手续,严防档案丢失现象发生。

第六条 查阅档案和复印档案资料的,由主管副院长审批,原则上不得将档案借出档案室,需复印有关档案资料的,由档案员陪同复印。需借卷的,由院长审批。

第七条 查阅借阅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准在档案上随意涂改、勾划、损坏,凡造成档案损坏、丢失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三章  保密规定

第八条 非档案室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室。

第九条 查阅档案时,必须按要求查阅有关的档案文件,无关的档案不得查阅。

第十条 查阅利用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摘抄、复制和传播。

第十一条 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保密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漏档案的内容。

第四章 档案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 专职档案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本院档案工作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归档、保管、利用和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要按时完成分管档案的形成、收集、移交工作,保证应归档材料齐全、完整及其书写、载体材料合乎规范,录音、录像作出内容提要,照片应作出文字说明。

第五章 档案库房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未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第十五条 档案库房内,档案柜等档案设备应放置合理、标准,排列科学、整齐、美观,以利于档案的查找和利用。

第十六条 档案人员应定期对档案库房进行检查、整理,档案库房内要保持整洁,要有防虫、防火、防潮、防光、防尘、防污染、防盗的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无损。

1、坚持记录库房内外的温湿度,定期分析,积累资料。要根据室内外的湿度变化情况,适时通风除湿降温。

2、库房内外放置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要懂得其性能,熟练地掌握其使用方法。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品及其它危险物品。

3、库房内的机器、仪器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校正、维修。

第十七条 档案接收和移出都必须手续清楚、完备,必须做到簿物相符,统计资料要系统齐全。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本院目标管理制度规定扣分。

第十九条 违反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造成案卷等档案丢失的,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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