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法院印章的管理,规范法院印章的使用,防止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善而发生影响法院形象的问题,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法院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未经主任或院长批准,管理员不得将印章交由他人管理。
第二条 到办公室加盖印章必须为院内正式人员。管理员在用印时,一要审查签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二是审查底稿与打印稿是否一致;三要对用印情况做好登记。对签批手续不全,底稿与打印件不符的,一律不予加盖印章。
第三条 使用印章,事先必须经过批准:
1、上报下发文件、报表,按职责规定由院长或分管院长签批;
2、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由分别由院长、分管院长、庭长签批;
3、逮捕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扣押查封法律文书、涉及破产案件法律文书由院长或分管院长签批;
4、因公出差的证明、信函等由院长或分管院长签批;
5、对外出具证明、协议的由院长签批。
6、除传票、送达回证可以空白加盖印章外,其他法院文书严禁空白加盖印章。如外出办公等特殊情况,需用加盖印章的空白法律文书的,必须经主管院领导签批。未使用完的加盖印章的空白法律文书,外出回来后交归办公室销毁。
第四条 办公室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本,详细登记加盖印章的文书类型、用途、份数、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名。
第五条 违反印章规定的,按照《政务管理考核计分细则》扣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