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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10-13 11:29:42


为进一步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诉讼费用统一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上级关于诉讼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收费统一收取,统一管理,严禁各部门私自收费,私设“小金库”,对违反规定者给予纪律处分。

2、诉讼费退费必须经庭室负责人审核,由案件承办人持退费单据和相关卷宗材料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办理。

3、诉讼费的减、缓、免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经办人填写审批表,经庭室负责人审核,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

4、擅自减、缓、免、退诉讼费的,除按目标管理办法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5、诉讼费、罚金(款)应按月及时结算、及时入国库。

第二条  财务报销规定

1、报销实行“日清月结”制度,临时性支出在三日内报批,经常性支出在一个月内报批(节假日顺延)。逾期未报批的,一律不予报销,债务由责任人负担。经费支出审批时必须提供原始单据和符合财务规定的发票,各种票据内容必须填写详实,经手手续完备,否则不予签字报销。

2、每周一、周三为签字报销时间。

3、所有履行过签字手续的票据统一交院财务室,由院财务室分类记帐,并尽快报财政部门进行报销。

4、当月签字的票据一般在当月报销,当月未能报销的票据在下月保证日常办公必须的水电费、电话费、保洁费、定额燃油费和备用金的基础上优先报销。

第三条 采购规定

1、院内一切支出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并把关、主管财务院长或院长审核的程序进行。各业务部门不得自行购置办公用品、资料等。

2、按照县财政部门要求需招标采购的物品,在本院履行审批手续后报县财政局实行招标采购。

3、日常办公必须的水电费、电话费、保洁费、定额燃油费由院财务按时间要求直接支付后履行财务审批手续。

4、一次性购置200元以下的小额物品报办公室主任批准。

5、一次性购置物品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财务人员填写审批表报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财务院长批准。

6、一次性购置办公用品在1000元以上的由财务人员填写审批表逐级报院长批准,需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报会议集体研究。

7、所有购买的物品由办公室负责验收入库,使用时由办公室负责登记,领取人要有签字。

第四条 招待费用规定

1、凡在本院餐厅就餐的,应由部门负责人填写申请单,由主管财务院领导或办公室主任进行审批。就餐后办理财务审批手续。

2、到外部酒店招待的应报主管财务院长或院长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五条 车辆燃修规定

1、车辆需维修时由司机填写审批单报司机班班长审核,司机班班长应实地进行检查,如需维修的核准价格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财务院长批准。

2、未经批准支出的维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预借费用的审批

因工作需要预借费用的,经办人要事先填写借款审批表,持有关文件、预算方案按照办公室主任把关、主管财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的程序办理,返回机关后,应于一周内结帐。

第七条 财务报帐规定

办公室应逐月向主管财务院长和院长抄送报表,报表内容应包括上月结余,当月收入,支出情况,现金余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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