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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10-13 11:30:27


为加强车辆的管理使用,保障审判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车辆的管理使用

第一条 车辆、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我院车辆现状,本院领导、各部门相对固定使用车辆。院领导相对固定工作用车,要保证分管部门调剂用车。

第三条 严格落实责任。司机和院领导、部门领导对所使用的车辆应负管理责任。司机或院领导、部门领导将车擅自交于他人驾驶的,发生事故后,应追究司机和院领导、部门领导责任。

第四条  严格出车审批制度。车辆在本县范围内使用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需出县在焦作市辖区内使用的,由主管副院长批准;需出焦作市辖区使用的,由院长批准。经院领导批准使用的车辆,应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在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严格使用时间。每日下午下班一小时内,车辆一律停放到院内,有特殊情况的,报本周值班院长批准;所有车辆不得在外过夜,确需在外过夜的,应提前申请,报主管院领导签字批准。

第六条  院内集体活动和节假日值班车辆,由办公室对全院车辆、驾驶员统一调配、安排使用。值班车辆应经值班院长批准方可出车。

第七条 除值班车辆外,其它车辆实行节假日封车制度,具体规定为:

1、每周六确需用车的,应在周五前经主管办公室院长批准,并在办公室备案。

2、每周日和“五一”、“十一”、春节期间节假日期间一律封存。

第八条  所有车辆在院内应按办公室要求定点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九条 本院警用车辆应严格执行上级关于警车使用的规定,警用车辆严禁在酒店等娱乐场所和旅游景点停放,严禁使用警车从事钓鱼、扫墓、旅游等活动,严禁非公务期乱鸣警报、乱闪警灯;严禁非紧急公务时闯红灯、逆行等违章驾驶;严禁把警车转借他人使用。非警用车辆外借必须经院长批准。

第二章 燃料、维修

第十条 车辆燃油维修实行定额制(定额标准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车辆燃油由院财务统一购买;车辆维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经办公室把关,由主管财务的院长批准后在定点维修厂维修。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二条  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需聘用驾驶员时,由办公室、政治处负责体检、政审、考核,并报院党组审批。凡招聘驾驶员,入院时需交纳风险押金。

第十三条 院里对驾驶员实行计分制管理考核,考核标准如下:

1、 司机办卫生值班日,无故不打扫卫生或卫生检查差的一次扣5分。

2、上班迟到、早退的一次扣1分,无故旷工的一次扣5分;工作期间因串岗影响出车的一次扣5分;开车接打手机一次扣5分;开车嘻闹的一次扣10分;出车期间饮酒的发现一次扣20分。

3、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或改变行车路线的一次扣10分;未经批准,将车辆在外停放过夜的一次扣10分。

4、参加驾驶员集体学习无故迟到早退的一次扣2分,无故未参加的一次扣10分;参加业务技能考试不及格的一次扣5分,无故不参加业务技能考试的一次扣10分。

5、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的一次扣2分。

6、车库、车辆卫生检查不合格的一次扣5分。

7、维修车辆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扣20分;日常维护不够造成车辆损坏的,维修费在200元以下的一次扣2分,200元(含200元)以上的一次扣5分。    

8、驾驶车辆违章被交警部门处罚的一次扣10分;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一次扣5分,负同等责任的一次扣10分,负主要责任的一次扣20分,负全部责任的扣40分。

9、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一次扣5分,交于无证人员驾驶的发现一次扣20分。

10、驾驶警用车辆在宾馆、酒店等娱乐场所和旅游景点停放的发现一次扣20分;使用警车从事钓鱼、扫墓、旅游等活动的发现一次扣20分;非公务期乱鸣警报、乱闪警灯的发现一次扣10分;非紧急公务时闯红灯、单行线和禁行线,强行超车、逆行的发现一次扣20分;把警车转借他人使用的发现一次扣20分。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驾驶员的管理考核,每季度对驾驶员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五条  驾驶员在一个工作年度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停岗15日,并扣发半月工资和本季度工作补助;累计扣分达到40分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扣发本年度工作补助,并予以辞退。驾驶员的上一工作年度计分情况不计入下一工作年度。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车辆事故,按下列规定执行:

1、因公用车肇事者,经有关部门鉴定无责任的,驾驶员不承担责任;负全部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事故责任损失的50%;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事故责任损失的30%;负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事故责任损失的15%;

2、因私用车肇事者,由用车人承担事故全部损失;

3、未经批准,驾驶员私自出车肇事或私自将车交与他人驾驶造成车辆被盗、损坏的、肇事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损失,并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 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按照政务管理考核办法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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