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上级有关接待规定,结合我院接待工作实际,本着“热情服务,文明节俭,支出有度”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1、上级法院办案、检查、会议、兄弟法院联系工作等需要招待的均在本院餐厅招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本院餐厅招待能力不够时,经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可在定点饭店就餐。
2、三个中心法庭确因工作需要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在外就餐,每庭每年招待费不得超过2000元。
二、标准
1、饭菜标准:上级法院中层副职以上领导、综合性检查、会议、本县上级部门的10人以上160元,10人以下120元。上级法院、兄弟法院来院办案、联系工作的10人以上100元,10人以下80元。
2、酒水烟标准:酒水从严掌握,原则上烟每盒4—6元,白酒每瓶20—30元,啤酒、红酒、饮料用一般档次;重要客人的招待标准由陪餐领导视情掌握。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除重要客人外,一般陪餐不得超过3人。
三、办理程序
凡在本院餐厅就餐的,应由部门负责人填写申请单,由主管财务院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在外就餐的,按照日清月结的规定办理财务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