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全院办公用品、固定财产由办公室统一计划,统一购置,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维修保养,各部门一律不准擅自购买。
第二条 办公室制定年度办公用品发放计划和标准,办公用品应严格按照计划和标准进行发放。
第三条 办公用品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领取,每周一为统一领取时间。
第四条 办公室每半年要对办公用品进行一次盘点,并将各部门领取办公用品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条 办公用品日常维修、更换,由办公室办理并把关。大的维修、更换由主管财务院长批准。
第六条 审判庭等公共场所配备的物资,未经批准,任何庭室和个人不得乱拿、乱用、损坏和丢失。
第七条 非自然损坏、丢失办公用品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对全院办公设备、器材,由办公室统一造册登记,固定专人保管。每年清查一次,并公布管理情况。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政务管理考核办法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