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空调、暖气开放时间
夏季:7月1日——9月15日
冬季:11月15日——3月1日
遇到特殊天气,经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可适时调整。
第二条 空调、暖气、饮水机送电时间
夏季:上午8点——11:50
下午3点——6点
春秋季:上午8点——11:50
下午2:30——6点
冬季:上午8点——11:50
下午2点——5点
第三条 空调、饮水机必须使用专线插座,严禁插在照明线路上。
第四条 未经批准,严禁个人使用电暖气、电炉、饮水机。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全院的水、电、暖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政务管理考核计分细则扣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