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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工作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

  发布时间:2009-06-05 08:47:29


    审判监督庭作为人民法院的一个重要审判业务部门,担负着依法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法律的尊严和审判权威的重要职责。肖杨院长曾明确指出:“审判监督庭的法官实际是监督法官的法官,监督办案的法官,水平应该是最高,要有独特人格、独特人品,要监督别人,业务水平要比其他人强才行。”这就要求审监法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修养,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综合的业务素质。目前审判监督工作中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审判法官的政治素质、综合业务素质、队伍建设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就我院审监队伍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审监法官人员年龄偏大。我院审监庭具备审判职称人员4名,平均年龄达45岁以上,审判实践经验丰富,但理论水平欠缺。

    2 、审监法官文化水平较低,全庭4名审判员,虽然其中三名具备了本科学历,但4人中无一人从正规的本科院校毕业。对法律理解和完全掌握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只会机械的运用法律,不会举一反三、总结工作中的经验与做法。

    3、精神状态存在问题。在工作中怕得罪人,责任心不强。

    4、审判理念落后,业务知识不全面。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驾驭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形成以上情况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不到位。审判监督是法院的最后一道关口,是保证全院案件质量,维护司法权威的质检站,审监工作对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维护人民法院的形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再审是法律赋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能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纠正的机会。再审时审判人员在程序方面和实体审查方面缺乏业务知识或司法公正的责任心,就可能引起当事人上访,影响社会稳定。认识不到审监工作的重要性,就可能影响到整个法院的案件质量,影响到法院整体形象。认识到审监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审监法官人员素质的重要性也是同样等同于认识不到审判案件工作重要性一样。因而在审监庭人员配备上存在年龄偏大、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和精神状态、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等方面搭配不科学的情况,不能适应审监工作的需要。

    二、社会客观因素的存在。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人员配给、审判职称、人事调整受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管理。1989年我院分配具有本科学历的大学生二人、中等专科法律专业学生三人,直至1997年分进专科警校毕业生的法警二人,以后未再分进法律专科毕业生,亦未分进任何具有本科同等学历的其他专业学生和通过司法考试的其他人员。1989年分配到法院工作的法律专科毕业的学生,到1994年才被任命为助审员,1998年被任命为审判员,1998年被任命为助审员的,到2005年4月才被任命为审判员。全院具备审判职称的人员中最年轻的已达到31岁。审判人员年龄严重断层、人员老龄化严重。

    三、地方财政紧张,法院缺乏经费,不能有效保障审监人员吸取新的经验与知识。再审案件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个方面,作为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是有限的,对各方面知识的掌握仅限于知道,但不精通。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上级法院对于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相关指导性意见和内部处理规则以及专门业务培训等,各业务部门在学习和传达以及购买书籍学习材料时,由于经费紧张,往往只让专门从事该项工作的业务庭去培训,给其购买办工书具,忽略了审监业务方面也涉及该业务知识,也需要学习培训。

    四、管理体制的不健全,造成审监法官精神状态不佳。审监 法官是监督法官的法官,监督办案的法官,不仅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还负责对全院的案件进行评查,对案件中存在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以审判监督信息的形式向院里通报。目的在于告诫本院同志们不再犯同类之错。另外在办理再审案件时,还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做到案了事了,化解矛盾,平定纠纷,这就要求审监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善于运用法律和政策审理案件,解决纠纷,还要有一副好脾气,一片好心肠,平等待人,谦和大 度,热情服务耐心疏导,辩法析理,使当事人赢的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要做到这些,势必会牵涉审监法官的大量精力,而付出的大量劳动却,往往在量化上显示不出来。人民法院以办案为主,一个人工作成绩是否突出,衡量的标准首先是案件数量与质量上能否上得去,奖先评优,也是依据以上为基础,审监庭以及审监法官多年来,往往与以上荣誉无缘。因为审监庭是监管办案的庭室,审监法官是监督法官的法官,各项工作以及个人一年来的工作成绩的优劣在全院民主评许议中永远是落后的。这就造成审监法官精神状态不佳。

    五、主观因素的存在,影响审监法官的工作热情。法院内部规定有《过错责任追究》、《错案责任追究》。对再审案件的审理,是发现原审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过错的途径之一。而进行再审的案件往往是本院同事所办的案件,审监法官怕得罪人的思想意识存在,影响审监法官的工作热情。审监法官同时又是法院一名普通的审判人员。可能在法院这个岗位上干一辈子,现在从事审监工作可能会得到领导的一时支持,但有可能随时将你调到其他工作岗位上去,到新的工作岗位上又会面临年终工作考核,以后的民主评议好坏会因曾从事过审监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也是审监法官工作热情不高的又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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