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以公司形式进行生产经营的模式到处可见,公司制度的建立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由于我国公司制度的建立是从商品生产经营单位逐步改革登记注册来的,在设立过程中登记注册管理比较混乱,造成有些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虚假出资,下面就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如何承担责任谈一谈粗浅意见:
众所周知虚假出资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公司法》第20条规定,处以虚假注册资本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是对虚假出资的处罚,对于虚假出资造成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以及因虚假出资股东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应由虚假出资单位承担责任,仍然没有规范虚假出资股东应如何承担责任。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较多的纠纷是因股东出资不到位,从而造成公司经营不善,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审理过程中首先暴露的客观事实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以致形成公司长期负债经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其原因是虚假出资造成的后果。在处理这类纠纷时,由于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处于停产歇业状态,我们通常是依照《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判决由股东参加成立的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算,以清理清算所得的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对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涉及。这样的判决结果,仍然是公司法人单位承担责任,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遗漏了虚假出资股东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的章程中都明确规定了股东的出资额,该出资额度是股东对公司成立的承诺,承诺后应当将出资的货币及实物交付公司所有,并且不能虚假也不能抽逃,所到位的注册资金应当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在实际登记注册中,因登记部门审查不严,从而造成有些股东虚假出资,使公司在市场经营中长期负债亏空,不能清偿应付债务。形成纠纷后,清理清算所得的财产若不能足额清偿所欠债务,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应当让虚假出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要做到这一点,在诉讼中应将虚假出资股东列为被告,使其参加诉讼,才能成为民事责任的载体。在审理过程中要把握使其承担过错责任赔偿的法律事实,虚假出资股东不守承诺、不讲诚信的欺诈行为是违法行为,过错是明显的,在客观上已经给债权人造成无法实现债权的事实。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虚假出资行为是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直接原因。因此,只有让虚假出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才能弘扬法律的公正、公平,真正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既然应当赔偿,那么赔偿范围的界定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根本保证。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这种有限责任同样界定了虚假出资股东的赔偿责任范围,因此,虚假出资股东对债权人无法实现的债权的赔偿应当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它是在公司法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仍然不能满足债权人利益时,股东所承担的一种补充赔偿。若股东出资到位,公司正常经营,可能不会出现债权人的损失,综上所述,虚假出资股东应在其虚假出资额度范围内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真正地体现法律公正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