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刑事审判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职责,对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多年的审判实践,少审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不断探索新的出路。
一、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一)灵活、恰当适用刑罚,教育、挽救失足少年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特征,灵活、恰当适用刑罚,是少年审判的核心环节。温县法院通过审判实践,本着预防、矫治犯罪的理念,总结出对少年犯科刑的三个有利于原则,即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有利于社会治安的整体稳定。1、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恶性不大,且未成年人本人系在校学生或者有固定职业的,结合所在学校、单位,一般适用缓、管、免,保证他们的就学、就业不中断,保护其身心在原来环境中健康成长;2、对未成年人一贯表现良好,又系偶犯、初犯,家庭、社区(村)积极表示愿意监督改造,即使触犯较重罪名的,也尽量考虑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以利于对其教育、挽救;3、对未成年人犯罪前即有劣迹,多次作案,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家庭环境不佳的,考虑其有一定犯罪恶性,必须通过较长时间监禁、改造才能收到效果,则适用实体刑,防止其回到社会后失控,重新犯罪。根据2002年至2004年以来的统计,49案66名少年犯中,适用缓刑、管制、免刑的29人,占总人数的43.9%;适用有期徒刑、拘役的37人,占总数的56.1%。总体来说,适用刑罚的效果良好,重新犯罪的只有两例。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有28人,占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总数的75.7%,比例较高。之所以对这些少年犯未适用缓、管、免,一是其犯罪情节较轻,审判时羁押期已基本拆抵刑期,遂处以较短刑期;二是大多数少年家庭环境不利于管教,适用缓、管、免有放任再犯之虞。
(二)寓教于审,延伸帮教,防止少年犯重新犯罪。
少年审判工作的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执行的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所以,少年审判主要的工作体现在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法上。一是庭前调查。以法官为主,调动控、辩双方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少年被告人的生活环境、成长经历、个性特征、社会交往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了解,以便掌握其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家庭及周边环境,找准感化点和突破口,为庭审教育、适用刑罚奠定基础。二是庭审教育。针对少年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法庭辩论阶段,由控、辩双方以及法定代理人从不同的角度当庭进行教育,促使少年被告人受到启发、触动,通过直观、生动的庭审活动,使其对犯罪行为及危害性获得深刻的认识,得到法理情理的感染。三是判后教育。宣判时对少年犯进行再教育,可以巩固审判效果。由审判人员主持,控、辩、双方参加,邀请少年犯的亲友,所在村、学校、单位的干部、老师到场,共同帮教。法官向少年犯说明判决认定事实、依据,讲解适用法律和刑罚;其他参与人员帮助分析犯罪原因,总结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指明其出路和前途,鼓励其悔过自新的信心和勇气。四是跟踪帮教。开展对缓、管、免的少年犯定期回访,统一管理,集中教育,对其登记造册,建档立制,和少年犯家长、学校、单位、居住的村委会、居委会协商制定预防、矫治措施和计划,形成帮教网络,监督其学习、生活、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助解决,定期召开座谈会,进行人生理想教育;对服刑的少年犯,和其家长、劳改场所建立联络,通过探监、通信等形式,给予关心、鼓励;对刑满释放的少年犯,想方设法为其联系就业途径,做好稳定工作。
(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少年审判在搞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时,在一般预防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少年法庭的法官利用审判材料资源优势,通过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上进行法制宣传、理论调研的形式,扩大审判效果,警醒社会,教育群众;另一方面,开展法制进校园的活动,和教育部门建立合作关系,抽调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担任中学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员,利用课余时间定期深入校园,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法制讲课,介绍未成年犯罪的特点和成因,为青少年讲解法律常识,提供法律咨询。2004年7月,温县法院一名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已受聘任某中学的法制副校长,并开始法制讲课,受到学校师生的欢迎和好评。
二、少年刑事审判面临的困境
(一)少年司法体系尚未建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工作不能走上专业化的道路。尽管我国的少年审判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出一整套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矫治未成年犯罪的做法,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对未成年犯罪问题的处理仍然限制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里,使少年审判的观念和做法均不能和成年人完全分离,不能适应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如刑法规定的罪责自负、罪刑适应、罚当其罪原则,适用于成年人,却不能绝对适用未成年人犯罪;刑诉法对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没有特别规定,司法机关在适用上等同成年人。
(二)社会参加力量不足,削弱了少年审判能够取得的效果。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没有涵盖到案件侦查、起诉过程,而主 要局限在审判阶段,公安、检察机关参与的积极性严重不足,基本不为法院提供任何关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材料,公安机关对缓刑、管制人员的执行和考察缺乏落实,基本处于不管不问状态,政府部门、城镇农村基层组织,亦没有将此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对待,对少年犯的帮扶、安置工作缺乏具体制度和措施,和法院缺乏衔接、联系,形成法院独家奔忙、社会无人问津的局面。
(三)少年审判的配备资源短缺,投入不足,不能深入、扎实开展少年犯帮教工作。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总数中仍只占较小的比例,少年审判在基层法院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负责少年审判的法官同时兼任其他刑事案件的审判任务,极大影响其投入更大的精力,进行有关的调查、回访、帮扶工作。同时,法院经费紧张,不能很好开展帮扶活动,如为家境贫困的少年犯提供物质帮助,或者组织一些有益的活动,如赠送法律读物等。
三、改进少年刑事审判的建议
面对青少年犯罪日益突出的严峻形势,和预防、减少、矫治青少年犯罪的迫切现实需要,从国家、民族稳定发展的大局着眼,我们必须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建立完整的、体系化的现代少年司法制度。
(一)以保护为出发点,以预防为目的,构建不同于成人的独立审理和处理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保护和预防是少年司法的总目的,少年司法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一是少年能够得到一个最适合他改正的环境;二是继续得到教育;三是心理治疗和行为矫治。只要有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就可以更改原有法制原理,可以变通法律程序,可以不依照原有的规定进行处理。要把未成年人的犯罪及其审理程序,从刑事的实体法、程序法中分离出来,从大司法的角度引导我们的少年司法制度,不仅完善少年审判制度,还要逐步建立少年检察官、专管少年的警察、缓刑官等司法体系。
(二)确立人文关怀的理念,在少年司法体系中全程贯穿。一是谨慎采取强制措施,就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看,年龄越小的时候进监狱,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对少年犯慎用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要其本身不具有社区危害性,不逃避审判,一般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二是扩大检察官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在立法中将未成年人不起诉作为一个情节来规定,将一些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未成年犯罪完全纳入不起诉范围,确有起诉必要,还可以采用暂缓起诉方式,进行考察,期满后以其表现决定是否起诉;三是扩大非监禁刑和发展非刑法处理方法。目前,国际社会正处于一种以非禁监刑为主的阶段,对未成年人更多地适用非禁监刑符合这种发展趋势。对此,立法和司法解释应给予倾斜,使量刑更加宽松。同时,将一部分未成年人从刑事司法系统中分流出去,转到社会福利部门、青年组织、青年机构中去,使得最终被关押到监狱的未成年人很少。
(三)建立专职机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面、深入实施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工程。一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政府应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机构,培训、选拔专职人员,发挥领导职能,组织、协调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组织,搞好青少年道德建设和未成年罪犯的帮扶、安置工作;二是实行社会调查员制度。由法官承担审前社会调查,既增加其工作负担,又有先入为主之嫌,可以考虑从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挑选合适人员担任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员通过走访、调查后,在庭审前,对少年被告人的有关情况作出调查报告,提交 法庭,供法官判决时参考。三是培育、发展社会帮教组织,试验社区矫治。要扭转当前对未成年缓、管人员和假释犯的粗放式监管局面,除了在司法制度层面增设缓刑官等专职人员从事此项工作,还要大力发展社会民间组织、志愿团体参与进来,实行对少年犯一对一,一包到底。此外,还要逐渐试验社区矫治的方式,比如试工制度、试农制度、试学制度等,不断丰富、完善矫治方法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