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中共中央出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的若干意见》,从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对关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未成年人问题予以关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作为当前的社会热点,已引起了国家高层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如何搞好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有效地预防、减少、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对教育界和法律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赋予了更新的使命。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又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犯罪状况、诱发原因、防治对策以及审理方式均具有自身独有的特点。笔者通过对温县法院2002年至2004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情况的统计,对未成年人犯罪及少年审判工作情况作一粗略的分析,提出一些个人浅见,以利于此项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及主要特点
(一)2002年,温县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5起,涉及未成年人17人;2003年审理7起,涉及8人;2004年27起,涉及41人。总体上看,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呈增多趋势。
(二)犯罪年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59人,占总人数的89.4%;不满16周岁的7人,占总人数的10.6%。说明17岁这个年龄段仍然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高发期。
(三)从犯罪类型上看,由于县域及农村经济比较落后,侵犯财产型犯罪仍相当突出,暴力型犯罪、性犯罪仍然是重点类型之一。在三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盗窃、抢劫等攫取财产型犯罪占55.1%。性犯罪与伤害、寻衅滋事犯罪各占18.3%。
(四)从未成年人文化程度看,其所受教育多为小学、初中学历,而且中途辍学、退学者比重较大。
(五)部分未成年犯家庭背景复杂,单亲家庭、再组合家庭占较大比例,家长常年在外务工的家庭亦占一定比例。
(六)未成年人犯罪有新的、接近成年人化的趋势,如协助组织卖淫,这种成人化的特征,为以前未成年犯罪中所鲜见,犯罪手段也有成年化、智能化倾向。
二、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自身因素。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心理的发育阶段。一方面,14--17周岁的未成年人,身体发育趋于成熟,普遍的特点是精力旺盛,血气方刚,具备了犯罪的客观生理条件;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处于“心理断乳期”,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尚未形成,缺乏社会经验,普遍存在逆反心理强,容易冲动,自控能力差等问题。这种心理、生理状况的矛盾性和不成熟性导致未成年人受到外界影响或刺激后往往难以控制自己,盲目行事,但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的认识又非常模糊,是诱发未成年人误入歧途的内在动因。
(二)家庭因素。家庭环境恶劣,家长疏于管教,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为:一是家庭结构的残缺。单亲家庭、再组合家庭,不同程度存在亲情淡漠、家庭关系紧张的情况,未成年人长期生活在巨大压力和冲突的家庭氛围中,得不到关爱,很容易形成畸形心理,养成偏执、冷漠、好斗等不良性格。二是家庭成员不良行为的影响。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的父母因文化水平不高,不良习性严重,自身有道德缺陷,直接给子女以潜移默化的影响。三是家庭教育方法不当,或者过分溺爱孩子,对孩子平时的不良习惯,错误思想不加以及时引导,放任自流,或者简单粗暴,经常打骂子女,形成孩子的逆反心理。
(三)学校因素。由于目前应试教育模式仍有深刻的影响,学校 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政治思想教育教条化,不能很好地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对社会、家庭及自己的责任感。二是法制教育较为薄弱,学生不学法、不懂法,缺乏法律常识和法制观念,难以养成遵纪守法的意识。三是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差生教育,学校目前对差生评价较低,有的教师甚至体罚、侮辱差生,使差生在歧视中自暴自弃,厌学、逃学,与年龄相近、志趣爱好相近或相似的社会青年走到一起,滑向犯罪边缘。
(四)社会因素。一是未成年人缺乏稳定工作和职业保障。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城乡及东西部差距较大,贫富不均比较突出。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生产方式落后,学历较低、缺乏技能的初中毕业生往往存在就业的困难,少数打工者也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收入菲薄,大多数人或者困在家中,或者流散于社会,学校不用管,家中管不着,社会无人管,一旦与人纠合,极易犯罪。二是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由于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出现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潮,导致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发生错位和扭曲。很多未成年人普遍的心理就是强烈的金钱观念,希望发大财,信奉以“了不起”的作为体现其人生价值。三是社会文化环境的污染。以宣扬凶杀、暴力、色情等内容的非法音像制品、出版物对青春发育阶段的未成年人有极大的误导和毒害作用。统计显示未成年人犯中大多热衷游戏机房、网吧玩电子游戏,游手好闲,又想追求享乐,不劳而获,结果是寻求“捷径”,以身试法。
三、预防、减少、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对这种有一定特殊性的犯罪类型,应当以预防为主,打击为辅,教育、感化、挽救、惩罚四管齐下,社会各界群策群力,齐抓共管,才能从根本上予以治理。
(一)转换观念意识,确立未成年人的保护理念。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是预防其犯罪的基础性工作,这个理念还没有被全社会广泛接受。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普及和贯彻的广度和力度还远远不足。由于青少年身心固有的不成熟特征,更容易受到外界伤害,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我们的家庭、学校、社会对此显然没有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家长不尽监护职责,学校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社会不能提供良好的生活、就业环境。所以,对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提到相应高度来看待,各级党委、政府应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为一项不可忽视的政治任务来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制定切实有力措施,积极创造健康的环境,使之成为一项功在当代、利及千秋的社会事业。
(二)加强公德教育,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家庭的教育是“生命的教育”,家庭的结构模式和父母的榜样作用是影响子女成长的重要因素,家长不尽监护职责或者监管方式不当,就失去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要通过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提高成年人的道德文化修养和抚育子女的责任感,使他们摒弃自身存在的不良嗜好和性格缺陷,以合乎道德、法律的文明言行熏陶、引导孩子;当前,家长在青少年心理教育上严重缺位,无法进行很好的青春期引导,使未成年人与父母关系紧张,处理不好人际关系,无法排解青春期心理情绪。所以,家长要进行青春期生理和心理知识的学习,关注孩子的身心成长变化,及时发现和克服孩子身上存在的心理疾病和性格问题,善于和孩子沟通、交流,在教育方法上尽量多鼓励,少斥责,既不一味娇纵,也不可动辄打骂。
(三)推行素质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情操和健全人格。传统的应试教育背离了教育的宗旨,把手段做为目的,以成绩优劣为标尺,划分等级,制造差别,挫伤未成年人的自尊心和积极性,使那些禀赋不足而本质尚好的孩子丧失信心,自暴自弃,过早流落社会,为他们的违法犯罪埋下隐患。教育界对此应予以清醒的认识。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贯彻义务教育就是要保障适龄少年强制性接受基本文化知识和思想品德的教育,为将来的立身成人打下基础。学校不仅教书,还要育人,不仅要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劳动者,还要为社会培养人格健全的公民。所以,教育部门必须走出“应试教育”的圈子,改善德育教学,加强法制教育,重视心理引导,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一是要平等对待每一个受教育者,对差生、后进生给予更多关爱和指导,减少学生辍学、失学机会,对一些家境困难的学生给予一定资助或费用减免,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尽量不使他们过早走入社会,接触不良环境;二是改革、完善思想品德教育的内容和方法,避免机械、生硬的说教,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贴近现实生活,使学生乐于接受;三是将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范畴,配备专职教员,广泛开展以案说法,法制进校园活动,聘请司法界人士担任法制副校长,定期为学生上法制课,逐步养成青少年学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尚;四是开展心理教育的探索,使青春期心理教育逐渐成为必备的教学内容,条件成熟时,可以配备专职心理辅导员,或者聘请专业心理医生,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帮助未成年人顺利渡过人生“危险期”。
(四)整顿文化市场,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的社会环境。调查显示,文化环境对未成年人具有深刻影响,很多未成年犯都是在接触暴力、淫秽文化制品后对其中宣扬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不能正确分析、判断,出于好奇心和模仿性,走上了犯罪道路。所以,对文化环境的治理和建设不能掉以轻心。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加强扫黄打非的力度,坚决查禁色情、暴力等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制造和传播,加强对网吧、游戏厅、迪厅等娱乐场监管,对招引、放任未成年人随意出入的行为绝不姑息,严惩不贷,通过治理文化市场,切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污染源;另一方面,大力建设健康、文明的青少年文化阵地,文艺工作者要紧扣时代脉搏,把握青少年的兴趣、爱好,要努力创作优秀的文学、科普书籍和影视作品,为青少年提供丰富、精美的精神食粮,使他们自觉远离低级、庸俗的文化垃圾,崇尚真善美,摒弃假恶丑。文化单位要想方设法组织青少年参加康乐益智的群体活动,培养未成年人团结互爱、自强自力的精神风尚。
(五)开拓各种途径,做好青少年就业安置工作。青少年辍学或者毕业后,将要面对生活的挑战,这是一个严肃而现实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工作,得到妥善安置,他们不仅缺乏生活来源,产生自卑感和挫折感,精神空虚,无所寄托,而且导致他们放松自我约束,寻求非法途径。而对于那些刑满释放或被判缓刑、管制的失足未成年人,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所以,做好未成年人的帮扶、安置工作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正处在转型时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未成年人受自身文化素质的制约,和区域经济特点的限制,显然又是劳动力市场的弱势群体。然而,尽管困难重重,我们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企业还是应当倾注爱心,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关注和帮扶。首先,国家在教育结构调整上,对职业教育要加大投入,扎实推进,为初、高中毕业的未成年人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机会,培养一技之长,使他们拥有安身立命之本;其次,地方政府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并存的产业模式,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提升第三产业的规模、水平,广开社会就业渠道;第三,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部门要规范劳务市场,对青少年务工者给予特别的指导、帮助,对于回归社会的失足青少年,要动员社会力量,积极联络就业,消除社会歧视,使他们重拾信心和勇气,通过自已的劳动,实现个人价值。
四、少年审判工作的现状
少年审判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职责,对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灵活、恰当适用刑罚,教育、挽救失足少年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特征,灵活、恰当适用刑罚,是少年审判的核心环节。温县法院通过审判实践,本着预防、矫治犯罪的理念,总结出对少年犯科刑的三个有利于原则,即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有利于社会治安的整体稳定。1、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恶性不大,且未成年人本人系在校学生或者有固定职业的,结合所在学校、单位,一般适用缓、管、免,保证他们的就学、就业不中断,保护其身心在原来环境中健康成长;2、对未成年人一贯表现良好,又系偶犯、初犯,家庭、社区(村)积极表示愿意监督改造,即使触犯较重罪名的,也尽量考虑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以利于对其教育、挽救;3、对未成年人犯罪前即有劣迹,多次作案,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家庭环境不佳的,考虑其有一定犯罪恶性,必须通过较长时间监禁、改造才能收到效果,则适用实体刑,防止其回到社会后失控,重新犯罪。根据三年来的统计,49案66名少年犯中,适用缓刑、管制、免刑的29人,占总人数的43.9%;适用有期徒刑、拘役的37人,占总数的56.1%。总体来说,适用刑罚的效果良好,重新犯罪的只有两例。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有28人,占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总数的75.7%,比例较高。之所以对这些少年犯未适用缓、管、免,一是其犯罪情节较轻,审判时羁押期已基本拆抵刑期,遂处以较短刑期;二是大多数少年家庭环境不利于管教,适用缓、管、免有放任再犯之虞。
(二)寓教于审,延伸帮教,防止少年犯重新犯罪。少年审判工作的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执行的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所以,少年审判主要的工作体现在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法上。一是庭前调查。以法官为主,调动控、辩双方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少年被告人的生活环境、成长经历、个性特征、社会交往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了解,以便掌握其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家庭及周边环境,找准感化点和突破口,为庭审教育、适用刑罚奠定基础。二是庭审教育。针对少年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法庭辩论阶段,由控、辩双方以及法定代理人从不同的角度当庭进行教育,促使少年被告人受到启发、触动,通过直观、生动的庭审活动,使其对犯罪行为及危害性获得深刻的认识,得到法理情理的感染。三是判后教育。宣判时对少年犯进行再教育,可以巩固审判效果。由审判人员主持,控、辩、双方参加,邀请少年犯的亲友,所在村、学校、单位的干部、老师到场,共同帮教。法官向少年犯说明判决认定事实、依据,讲解适用法律和刑罚;其他参与人员帮助分析犯罪原因,总结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指明其出路和前途,鼓励其悔过自新的信心和勇气。四是跟踪帮教。开展对缓、管、免的少年犯定期回访,统一管理,集中教育,对其登记造册,建档立制,和少年犯家长、学校、单位、居住的村委会、居委会协商制定预防、矫治措施和计划,形成帮教网络,监督其学习、生活、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助解决,定期召开座谈会,进行人生理想教育;对服刑的少年犯,和其家长、劳改场所建立联络,通过探监、通信等形式,给予关心、鼓励;对刑满释放的少年犯,想方设法为其联系就业途径,做好稳定工作。
(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少年审判在搞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时,在一般预防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少年法庭的法官利用审判材料资源优势,通过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上进行法制宣传、理论调研的形式,扩大审判效果,警醒社会,教育群众;另一方面,开展法制进校园的活动,和教育部门建立合作关系,抽调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担任中学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员,利用课余时间定期深入校园,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法制讲课,介绍未成年犯罪的特点和成因,为青少年讲解法律常识,提供法律咨询。2004年7月,温县法院一名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已受聘任某中学的法制副校长,并开始法制讲课,受到学校师生的欢迎和好评。
五、少年审判的困境和出路
(一)少年司法体系尚未建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工作不能走上专业化的道路。尽管我国的少年审判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出一整套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矫治未成年犯罪的做法,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对未成年犯罪问题的处理仍然限制在刑法、刑诉法里,使少年审判的观念和做法均不能和成年人完全分离,不能适应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如刑法规定的罪责自负、罪刑适应、罚当其罪原则,适用于成年人,却不能绝对适用未成年人犯罪;刑诉法对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没有特别规定,司法机关在适用上等同成年人。
(二)社会参加力量不足,削弱了少年审判能够取得的效果。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没有涵盖到案件侦查、起诉过程,而主 要局限在审判阶段,公安、检察机关参与的积极性严重不足,基本不为法院提供任何关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材料,公安机关对缓刑、管制人员的执行和考察缺乏落实,基本处于不管不问状态,政府部门、城镇农村基层组织,亦没有将此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对待,对少年犯的帮扶、安置工作缺乏具体制度和措施,和法院缺乏衔接、联系,形成法院独家奔忙、社会无人问津的局面。
(三)少年审判的配备资源短缺,投入不足,不能深入、扎实开展少年犯帮教工作。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总数中仍只占较小的比例,少年审判在基层法院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负责少年审判的法官同时兼任其他刑事案件的审判任务,极大影响其投入更大的精力,进行有关的调查、回访、帮扶工作。同时,法院经费紧张,不能很好开展帮扶活动,如为家境贫困的少年犯提供物质帮助,或者组织一些有益的活动,如赠送法律读物等。
面对青少年犯罪日益突出的严峻形势,和预防、减少、矫治青少年犯罪的迫切现实需要,从国家、民族稳定发展的大局着眼,我们必须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建立完整的、体系化的现代少年司法制度。
(一)以保护为出发点,以预防为目的,构建不同于成人的独立审理和处理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保护和预防是少年司法的总目的,少年司法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一是少年能够得到一个最适合他改正的环境;二是继续得到教育;三是心理治疗和行为矫治。只要有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就可以更改原有法制原理,可以变通法律程序,可以不依照原有的规定进行处理。要把未成年人的犯罪及其审理程序,从刑事的实体法、程序法中分离出来,从大司法的角度引导我们的少年司法制度,不仅完善少年审判制度,还要逐步建立少年检察官、专管少年的警察、缓刑官等司法体系。
(二)确立人文关怀的理念,在少年司法体系中全程贯穿。一是谨慎采取强制措施,就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看,年龄越小的时候进监狱,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对少年犯慎用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要其本身不具有社区危害性,不逃避审判,一般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二是扩大检察官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在立法中将未成年人不起诉作为一个情节来规定,将一些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未成年犯罪完全纳入不起诉范围,确有起诉必要,还可以采用暂缓起诉方式,进行考察,期满后以其表现决定是否起诉;三是扩大非监禁刑和发展非刑法处理方法。目前,国际社会正处于一种以非禁监刑为主的阶段,对未成年人更多地适用非禁监刑符合这种发展趋势。对此,立法和司法解释应给予倾斜,使量刑更加宽松。同时,将一部分未成年人从刑事司法系统中分流出去,转到社会福利部门、青年组织、青年机构中去,使得最终被关押到监狱的未成年人很少。
(三)建立专职机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面、深入实施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工程。一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政府应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机构,培训、选拔专职人员,发挥领导职能,组织、协调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组织,搞好青少年道德建设和未成年罪犯的帮扶、安置工作;二是实行社会调查员制度。由法官承担审前社会调查,既增加其工作负担,又有先入为主之嫌,可以考虑从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挑选合适人员担任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员通过走访、调查后,在庭审前,对少年被告人的有关情况作出调查报告,提交 法庭,供法官判决时参考。三是培育、发展社会帮教组织,试验社区矫治。要扭转当前对未成年缓、管人员和假释犯的粗放式监管局面,除了在司法制度层面增设缓刑官等专职人员从事此项工作,还要大力发展社会民间组织、志愿团体参与进来,实行对少年犯一对一,一包到底。此外,还要逐渐试验社区矫治的方式,比如试工制度、试农制度、试学制度等,不断丰富、完善矫治方法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