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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躲执行 有钱不还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1-09 15:51:30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经法院裁判后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仍拒不履行义务,故意采取隐藏、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不仅违法还构成犯罪。近日,温县黄庄镇的职某在法院执行期间,私自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两年前,被执行人职某与范某因经济纠纷被范某起诉至法院。温县法院在受理后,经调解双方于2013年4月16日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被告人职某于2013年5月30日前归还原告范某1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职某未履行,范某于2013年7月31日向该院申请执行,2013年9月19日该院向职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4年5月6日该院向职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在之后的一年中,职某虽被行政拘留3次,但仍不履行义务,且其在该院执行过程中不按该院通知申报财产,在未告知法院出让财产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20日将其所有的温县林肇某加油站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薛某所有。随后,职某因涉嫌拒执犯罪被逮捕,并被移交该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在审理期间,职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归还范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万元,案件得以执结。

   温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职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其已将案件执行完毕,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责任编辑:张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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