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母亲的夺女之路——原告高佩诉被告慕建设、冉云青监护权案例

  发布时间:2016-08-04 15:32:47


【基本案情】    

    原告高佩,女,委托代理人张中,男,系原告姨父。

    被告慕建设,男,被告冉云青,女,委托代理人张彦明,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称:2013年8月13日,原告和二被告之子慕斌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慕织侨,2015年9月16日原告丈夫慕斌因病去世,2015年10月17日二被告到原告家中将女儿慕织侨强行抱走,后原告多次去被告家中抱女儿无果并被殴打,经城关派出所处理,被告给原告支付了300元医药费,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将女儿慕织侨交由原告监护。

    二被告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状与事实不符,孩子出生后一直随二被告生活。

    根据原、被告所举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8月13日,原告高佩与二被告之子慕斌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0日原告生育女儿慕织侨,2015年9月16日原告丈夫慕斌因病出世,后原告和二被告因孩子慕织侨产生矛盾,现原告要求由自己对婚生女慕织侨行使监护权。

【裁判结果】    

    原告高佩诉被告慕建设、冉云青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中、被告慕建设、冉云青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彦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监护权纠纷,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原告高佩作为婚生女慕织侨的母亲,其依法享有对女儿的监护权,对原告要求对婚生女慕织侨行使监护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原告高佩享有对婚生女慕织侨的监护权,并判令被告慕建设、冉云青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慕织侨交给原告高佩。二被告在提起上诉后于二审开庭前已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监护权纠纷,原告做为孩子的母亲,依法享有对孩子的监护权,对此我国民法通则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二被告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其在孩子父亲即自己的儿子意外身故后,想将孙女留在身边抚养的愿望本可以理解,如果二被告能与原告充分沟通,相互包容,也许这场诉讼就可以避免,但一旦双方关系恶化,法律肯定首先保护作为父母的监护权,在法院的一纸判决只能解决法律问题,而无法弥合破裂的亲情,希望原、被告双方能为了孩子而作出自己的努力和改变,摈弃前嫌,让孩子生活在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中。

                                                             案例编写人:温县法院  赵娟

责任编辑:王魁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57479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