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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法院创新执行方法首次采用变卖被执行人股票的方式执结一起难案

发布时间:2009-06-15 16:46:31


    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中,我院不断创新执行方法和措施,采取变卖被执行人股票的形式执结一起难案。

    河南省恒慧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杰发食品有限公司及其三个股东买卖纠纷案,温县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四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但四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法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时,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及其妻子、被执行人娄某的银行账户明细中有和郑州银河证券公司往来的情况,执行人员随即赶到证券公司,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某的妻子孙某在证券公司购买8600股武钢股份、被执行人娄某在证券公司购买1000股青岛海尔股份,执行人员依法将孙某及娄某在证券公司的股票冻结。

    法院将孙某、娄某的股票冻结后,依法向其送达冻结文书,并告知其在七日内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逾期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财产不足清偿的,法院将依法执行已冻结的股票和资金。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陈某就其偿还的份额和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予以执行,而被执行人娄某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后未予执行,执行人员在多次做娄某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和证券公司结合,依法将被执行人娄某的股票予以变卖,使这起买卖纠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也成为该证券公司成立后通过司法程序协助法院变卖证券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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