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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法院对杨某污染环境案进行宣判

发布时间:2016-11-21 09:21:20


    近日,温县法院对杨某污染环境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杨某租用温县黄庄镇四号桥工业区附近一废旧养牛场开办小型电镀厂,违法加工镀锌螺丝钉,并将电镀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排放到牛场外的废坑中,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经检测,该电镀厂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总铬含量为21.2mg/L,镍含量为0.04mg/L,镉含量为0.006mg/L,铜含量为0.03mg/L,锌含量为91.0mg/L。温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杨某能够悔罪,酌情从轻处罚,遂对杨某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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