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县法院对杨某污染环境一案进行宣判,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杨某分别在张王庄滩地和西招贤村从事电镀加工,并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砖砌坑中,给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检测,其排放的废水中含铬361mg/L、六价铬0.416mg/L、铅0.154mg/L、隔0.041mg/L、锌0.797mg/L、铜0.0629mg/L、铁1.17mg/L等。温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杨某能够悔罪,酌情从轻处罚,遂对杨某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在电镀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不易分解,严重威胁着人类饮水、食品安全,危害着人类身体健康。在此,希望那些置群众身体健康于不顾的企业和个人尽快悬崖勒马,同时也希望大家要积极举报那些不法行为,维护良好生活环境,使天更蓝、水更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