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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温县法院审理

  发布时间:2017-10-13 16:58:44


10月12日上午,温县人民法院分别对被告人孔某、孟某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人处置有毒物质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决二被告人赔偿温县环保局、温县招贤乡政府经济损失共计7090元。该案系全市法院首次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孔某、孟某均系孟州市化工镇横山村农民。2017年1月和6月期间,被告人孔某、孟某在温县招贤乡仓头村移民路南合伙经营一家药材加工厂,加工黄姜时用蒸煮罐在加热过程中加有盐酸,并利用厂区内暗管将生产废水排入厂北排涝河渗坑内。 

经河南省松筠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厂北排涝河渗坑废水、厂内塑料桶内液体、厂内铁罐内液体,均检测出以盐酸为主,另外还有部分硫酸,PH值分别为1.02、0.86、0.94,严重污染了环境。两被告人除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判决二被告人赔偿温县环境保护局、温县招贤乡政府消除污染已支付的相关费用2190元、4900元。

责任编辑:任自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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