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上午,温县法院副院长岳崇山担任审判长,对郑某、闫某非法经营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80万元;被告闫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当天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土、住建和城区相关基层组织人员近200人参加旁听。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至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郑某作为鑫源煤矿设备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伙同被告人闫某在未经行政机关批准情况下,私自改变温县鑫源公司厂区内17.5亩土地用途,以“鑫源国际安置房”的名义在该工业用途土地上开发小产权户用于商业出售。温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曾多次进行行政查处并采取强制措施制止,郑某、闫某拒不停止违法建筑,并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情况下出售该房屋。至2017年6月15日,郑某、闫某非法出售一号楼房屋107套,销售金额9985146元,并收取144人的二号楼认筹金1745000元,以上金额共计1173014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售房所得赃款1044066元。

温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作为鑫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表鑫源公司与闫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商品房建设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建设、销售商品房,严重扰乱了土地使用管理秩序、建筑市场管理秩序、商品房销售管理秩序和房屋安全质量管理,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同时还偷逃国家税费,危害严重。二被告人在进行违法建设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多次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制止,但二被告人置若罔闻,强行施工,无视国家法律,藐视执法机关,扰乱市场秩序,被告人闫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组织指使他人继续进行非法建筑,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郑某作为鑫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