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原任妻子生了别人的孩子,前夫怒将原任及第三者告上法庭,温县法院经审理首次适用过错责任追究原则,判令该女子和第三者共同对女子前夫予以精神赔偿七万元。
据了解。原告张某和被告郑某于2011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两人婚内长期分居,郑某一直在娘家生活,最终两人于2016年11月协议离婚。但离婚后,张某得知郑某在与自己婚姻存续期间,不但与同村牛某同居生活,而且还在2016年8月产下一女,牛某也以夫妻名义为孩子操办满月席,并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张某对两人的行为大为恼火,认为被告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出超越道德底线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必须相互忠诚的义务,对自己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遂将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和牛某共同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庭审中,原被告围绕牛某主体是否适格和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激烈的辩论。被告牛某辩称:自己不是适格主体,当时郑某称其已离婚,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郑某辩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张某与郑某是协议离婚,且在离婚前没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存在,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温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被告郑某和原告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牛某同居并生有一女,二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较大精神损害,应共同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被告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赔偿数额过高,酌定由二被告承担原告精神损失七万元。
法官提醒:二被告行为确实对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是对婚姻相互忠诚义务的践踏,本着维护社会良好道德和风尚,惩治婚内出轨和第三者行为,最终判决二被告共同对原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