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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愿为基层法庭一名数沙者

发布时间:2018-05-02 08:55:33


个人简介
张静,女,37岁,中共党员,二级法官,本科学历,2006年9月进入温县法院工作,2009年3月起任审判员,2013年9月起任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2018年4月任温县法院祥云镇中心法庭庭长。

温县人民法院祥云镇中心法庭庭长——张静

恒河沙数,是一句鲜为人知的成语,形容数量极多,如同恒河里的沙子那样无法计算。而作为司法系统的一名数沙者,每年都要处理大量的纠纷,每天都要面对许多事务,接待多名当事人,这就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

点滴汇聚成大爱

2006年,张静通过全省法院统一招录考试进入温县法院工作,没有在学校时想象的那样美好,迎接她的是纷繁复杂的政治处内勤工作:管理考勤、发放津贴、报送材料、争先创优……,事多人少,哪一样都不能耽搁,哪一样也都不能出错。张静静下心来,踏踏实实做事,一干就是三年。
在此期间,张静有了自己孩子。晚上,只要孩子一哭,张静就好像听到了命令一般,打起精神哄孩子。她说,带孩子最能考验一个母亲的耐心,工作也是一样,方方面面都要考虑周到、做到位。无论何时,我们所做的工作,所要完成的任务就是一道道命令,需要无理由地去完成,不厌其烦,如要准确地做好一份份报表,传达一份份文件。
2010年初,张静来到民二庭开始从事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悠悠十二载,匆匆一轮回。逝去的是4000多个努力工作的日日夜夜,留下的是1200余宗沉甸甸的案卷。
 时光将青涩变得成熟,把稚嫩蜕变稳重。张静说:我没有什么值得炫耀的,我只是努力开好每一次庭,办好每一件案,认真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

调判结合化干戈 

诉讼无疑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部分,但在张静眼中,判决绝不是法官唯一的选择。个别民商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案情繁杂,一判了之容易,但有可能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审判实践中,张静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裁判的社会影响,调判结合,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0年温县某房地产公司诉李某等8人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件至今让张静印象深刻,该案涉及拆迁户30余户,历经多方调解未果,矛盾一触即发。开发商先起诉8人“试水”,而8名被告情形各异,有的在张静面前声泪俱下地控诉“黑心开发商违约”,有的宣称“败诉就跳楼”……,张静经过实地走访调查,摸清了每名涉案拆迁户的诉求和底线,用充分的耐心向当事人释法说理,最后案件调撤4件,判决4件,所有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自觉履行了调解书、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没有一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该房地产公司参照法院下发的法律文书,与其他20多名拆迁户进行了充分协商,剩余案件未再进入诉讼程序,纠纷全部解决。

勤学善思促公正

司法能力是正确履职的重要基础。张静办好案件之余注重对审判业务的学习和探讨,平常她经常虚心向办案经验丰富的宋世钧、王卫东等老法官请教业务知识,同时,又喜欢购买学习资料来学习,就像一个备考的学子。
有人问:都到了这个年龄了,家务事一大堆,你还有心思去学啊?她笑笑说:“耐心点,耐心点就能看进去了。”   
付出总有收获,张静平时注重学习,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着力加强对商事审判工作的前瞻性、预判性研究,加强理论成果转化。2014年,在原告陈某诉温县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双方账目混乱,争议巨大,部分事实确已无法查清,张静充分研究案情,经过与合议庭成员讨论,大胆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则作出裁判,一审后市中院二审维持。在“促公正•法官梦”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中,张静根据该案编写的案例获得优秀奖。近年来,张静撰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自行鉴定的证据效力》等论文被《人民法院报》采用;撰写的《担保物权实现问题研究》荣获河南省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2017年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案结事了护发展

商事纠纷案件的主体大多是公司、企业,诉讼标的额少则数万元,多则上百万元。可以说,有的案件对企业有着“一案定生死”的作用,有的案件对当事人也有着“一锤定乾坤”的作用。商事审判责任重大。为此,张静强化公平竞争的平等观念,从每一件案件抓起,正确处理依法审判和平衡各类诉讼主体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做到平等保护。
2014年,我县某大型超市与某儿童游乐场发生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游乐场开办人张某以超市许可同类经营项目进场为由,拒交租金、拒发员工工资,并组织人员采用“拉条幅”“堵门”等方式制造舆论,意图迫使超市让步。超市无奈诉至法院,张某反诉。审理中,张静了解到张某因本案纠纷导致精神障碍,超市正常经营亦受到严重影响。双方合同虽未约定“同业限制”,但客观上超市的行为会给张某带来不利影响,而张某拖欠工人工资,也给社会稳定造成了隐患。“大超市”“小个体”“务工者”的利益都是平等的,如何变“双输”为“共赢”,这是个难题!为此,张静组织双方开展了四次“面地面”或“背靠背”的调解,苦口婆心,耐心疏导,最终双方达成谅解,张某免租撤场,并主动兑付了工人工资,一场纠纷消弥无形。结案后,张静又从《合同法》的角度,对双方分别进行了法治教育,告诫双方诚信守约、依法经营。
如今,张静被任命为祥云镇中心法庭庭长,从审理民商事大案转到审理民生小案。张静认为:小案件体现大民生,传统民事案件诸如婚姻家庭、所有权纠纷等案件,当事人均较多地掺杂着自己的情感,善用偏激的、倾向性的观点讨说法。因此,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的诉求,让遭到破坏的关系得到修复,是化解民事案件的关键所在,这就需要坚持法理与情理相结合,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倾听、做工作,最终取得案结事了、案结事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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