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调判结合,审理一起刑附民事案,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谅解满意,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8年12月29日,被告侯某等3人来到温县职业中专学校,无故殴打一名学生,遭反抗后,三被告纠集他人再次来到学校打架。被告侯某用携带的一把菜刀乱抡,致三名学生受伤。三原先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刑附民事诉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发现经济赔偿数额较大,被告根本无力支付,双方对立分歧严重。庭长毛天亮多次苦口诚心释法明理,教育双方当事人着眼于未来。并在星期天亲自陪同原告来到被告家中,眼前的窘迫景象及老人们的流泪求告,深深地打动了原告,直到庭审仍连连叹着说:“救救这些孩子吧!”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侯某等3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三被告年龄尚小,系偶发犯罪,且当庭表示悔过,其家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其悔改,有利其回归社会出发,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判处非监禁刑,分别管制6个月至2年。
当庭宣判后,当事双方挥泪握别,并向法官深深一躬。三名被告于第二天又回到汽修厂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