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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违法建筑的非法经营案在温县审理

发布时间:2018-06-13 10:09:37




6月12日上午,温县法院对王某等三被告人违法建筑的非法经营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经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闫某、宋某共谋后,由王某与闫某签订开发温县工业街东段南侧土地(又名幸福小区)的协议。王某提供土地、闫某负责工程施工,宋某负责协调关系及账务管理,房屋盖成后王某分2000平方米房屋。
  三被告人在未经行政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在该土地上违法建设商品房。施工期间,温县国土局、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先后向王某等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得变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采取多项制止措施,但三被告人无视行政执法管理,继续违法建设。

  2017年6月,该小区建成房屋三栋楼,建筑面积共8618.7平方米。闫某雇佣工作人员进行销售,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向社会非法出售。
  截止到2017年6月,闫某和宋某非法出售房屋44套,合同销售金额为808余万元,实际收取房款604余万元。闫某在该小区支出39余万元,用所建房屋抵工程款293余万元。宋某分得温县育才小区两套房屋,出售价值为31万,一辆别克轿车价值13.8万元(闫某支付12万元首付及3个月分期付款,月供6000元),共计44.8万元。王某未出售其分得的2000平方米房屋。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三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各自经营数额等焦点问题进行激烈辩论。公诉方认为,被告人王某、闫某、宋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商品房建设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建设、销售商品房,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三被告人在违法建设过程中,无视行政执法部门多次采取强制措施的制止,仍强行施工,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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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双违”行为?
  “双违”行为是指未经住建、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擅自占用、买卖土地,破坏耕地林地、河道与水利工程设施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私搭乱建以及不按审批规划内容进行建设的其他违法行为。“双违”包括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二、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友情提醒
  土地是经济社会最主要的发展资源之一,近年来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断侵吞蚕食着有限的土地资源,侵害公共利益,成为制约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和顽症。一些未批先建、私搭乱建、乱占乱用等各类违法建筑物层出不穷,这些建筑不仅没有任何审批手续,而且低劣粗糙,影响市容环境,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利益的驱动下,大量的“三无”房屋违规建设,非法销售现象十分突出,有的已触及刑律,构成犯罪,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公共利益不容侵害,法律法规不容践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是顺应民意、推动发展的具体体现,希望全社会积极行动,守土有责,共同参与到“双违”治理活动中来,从源头上遏制“双违”案件的发生,全力维护我们温县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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