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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绿水青山和美丽家园—温县法院惩处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6-05 10:46:01




  今年6月5日是第47个世界环境日,我国环境日的主题是“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旨在推动社会各界和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携手行动,共建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  
没有人不希望在碧水蓝天下生活,但有些不法分子“吃着祖宗饭,砸着子孙碗”,在利益面前,不惜破坏环境资源,极大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
近年来,温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刑事司法与环境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对污染环境案件采取快立、快审、快判,依法打击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源、农田、大气等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并对被告人坚持主刑与罚金并处的原则,提高污染环境违法成本,形成对污染环境行为的高压态势。
为推动社会各界和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温县法院特搜集去年来审理的污染环境典型案例予以公开,希望大家提高警惕,严密监督,积极举报污染环境行为,维护赖以生存的环境和美好家园,让我们的天更蓝,水更绿。
案例1:
  被告人孔某、孟某均系孟州市化工镇横山村农民。2017年1月和6月期间,孔某、孟某在温县招贤乡仓头村移民路南合伙经营一家药材加工厂,加工黄姜时用蒸煮罐在加热过程中加有盐酸,并利用厂区内暗管将生产废水排入厂北排涝河渗坑内。经河南省松筠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厂北排涝河渗坑废水、厂内塑料桶内液体、厂内铁罐内液体,均检测出以盐酸为主,另外还有部分硫酸,PH值分别为1.02、0.86、0.94,严重污染了环境。

  同年10月12日上午,温县人民法院分别对被告人孔某、孟某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人处置有毒物质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决二被告人赔偿温县环保局、温县招贤乡政府经济损失共计7090元。该案系全市法院首次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例2:
  2017年2月至3月20日,被告人单某在温县招贤乡太涧村开办一家小型镀锌厂,该厂内无任何污水处置措施。单某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情况下,将电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内起不到防漏作用的砖砌水池中,造成水池底部土壤污染。同时,单某镀锌使用的原料盐酸等造成厂内土壤受到污染。经检测,该电镀厂排放的废水中铬、锌等重金属含量超标。储水池底部土壤和厂内土壤含有大量重金属。
2018年5月15日上午,温县法院对这起私自开设电镀厂污染环境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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