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指的是经常性借贷给他人并以此牟利的个人,牟利方式主要是收取利息。
职业放贷所产生的危害不容小觑:
借款人利益保护缺失
司法权威受到损害
诱发其他社会问题
社会上关于职业放贷人的新闻也是层出不穷
... ...
注意
别以为这些离我们很遥远
经对温县法院近三年民间借贷案件进行统计:1.同一原告在本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超过20件;2.同一原告在本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超过10件,且标的合计超过200万元;3.同一原告在一年内在本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超过10件;4.同一原告在一年内在本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超过5件,且标的合计超过100万元。
这显然已经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往来。
为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规范诉讼行为,温县法院出台实施意见并发出首份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经过审查,段某某、王某某等26名法院的“常客”被列入该名录。

进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后...
立案部门对被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的当事人在立案时要进行重点审查,存在以下情况的暂缓立案登记。
(一)所起诉的案件无法通知到被告的。
(二)被告下落不明的。
(三)被告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
法院在审理涉“疑似职业放贷人”的案件时:
(一)对被告的答辩理由认真审查,并向被告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精神,提高被告对“套路贷”等现象的抗辩能力。
(二)被告对案件事实提出抗辩,原告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依法拘传;或可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按对其主张的相关事实不予认定处理。
(三)被告抗辩原告存在“当头抽利”“隐性高利”“利息转汇他人”等故意隐瞒借款人已还本息等高利贷情形的,结合原告以前案件类似惯常做法,对争议事实在衡量证据优势规则时,类案相关事实可作为综合认定事实的重要考量因素。
(四)如涉及以夫妻共同债务主张债权的,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审查;在涉及小额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对家庭正常经济条件下,一方以利率1.5%以上,向“疑似职业放贷人”借款或在较短期间向他人多次小额借款累计金额较大等情形,应被认定不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特征。
(五)如发现存在有《通知》规定的“套路贷”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情形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打击。
执行局在执行涉及“疑似职业放贷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时,应当结合税务机关对“疑似职业放贷人”收取的利息收入征收税费。
法官提醒:提高法律意识,远离非法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