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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法院 对多次滋事的五名涉恶被告人予以严惩

发布时间:2018-09-10 11:37:13


8月31日下午,温县法院副院长夏宁群担任审判长对一起涉恶案件进行宣判,刘某、李某、赵某甲、朱某、赵某乙五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管制一年不等的刑罚。

【案件一】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3日晚,被告人刘某因与被害人冉某就之前去郑州所花费用发生争执,遂纠集被告人李某、赵某甲、朱某、赵某乙到温县牛洼村特殊教育学校附近找冉某要账,五被告人见到冉某、牛某等人后,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刘某、李某、赵某甲对牛某、冉某进行殴打,朱某欲上前殴打时被他人拦下。李某持刀将冉某左胳膊划伤,将牛某腹部、胸部捅伤。经鉴定,牛某外伤致左侧血气胸,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冉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赵某乙到温县公安局投案。五被告人赔偿冉某、牛某经济损失10万元并取得谅解。

【案件二】

2018年2月11日22时许,在温县司马大街某KTV内,因受害人赵某丙走错房间,房间内的刘某、李某、赵某甲等人对赵某丙进行殴打。当日23时许,赵某丙与其朋友杨某在温县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室检查处理伤口时,李某、赵某甲等人也至该医院处理伤口,见到赵某丙后,李某等人再次对赵某丙、杨某进行殴打。案发后,刘某、赵某甲赔偿了赵某丙、杨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案件三】

2017年12月13日凌晨1时许,李某、朱某在温县某洗脚店门前,因和郝某、郑某、任某、田某四人发生言语冲突,后李某、朱某对田某等人进行殴打。温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赵某甲、朱某伙同赵某乙借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刘某、李某、赵某甲、朱某多次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属于恶势力人员,应予严惩。赵某乙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刘某、李某、赵某甲、朱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能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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