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执行进程,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查封财产高效、快速变现、兑付,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保障,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财产处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对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评估,拍卖方式将财产变现,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行为。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
二、执行局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对查封的房屋、车辆或扣押物品等,应当收集相应资料信息。
(一)房产评估所需材料:
1、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房产证要附有房产测绘平面图。
(二)车辆评估所需材料:
1、车辆信息登记表
2、行驶证、购车发票、购置附加税发票和保险单
(三)资产评估所需材料:
1、机器设备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启用年月,入账原值、净值
2、有关设备入账发票和购销合同,装潢设计图纸及工程施工图纸
3、对机电设备及交通工具的评估,应当提供使用说明书,安装图纸及资料、产品合格证、购置年限证明文件、购买设备的发票。
三、执行局查封、扣押的财产,三十日之内移送技术科进行评估。
技术科接收移送案件后,一周内通知、组织双方当事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不能通知到的当事人,由移送案件的执行人员协助通知。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四、确定评估机构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评估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等情况;
(二)评估目的和要求;
(三)评估期限;
(四)评估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五、确定评估机构后三日内对外委托评估。并要求评估机构在两周内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予垫付。
六、技术科接到评估报告当日,将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移交执行人员。
七、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执行人员收到评估报告后,三十日之内制作发布拍卖公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网络拍卖。
八、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九、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十、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的情形。
十一、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十二、网络拍卖成交后,成交款到账后,执行人员及时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及时兑付执行款。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温县人民法院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