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执罪
自诉案件实施办法(试行)
为依法惩治涉执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刑事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特制订本意见。
一、立案程序规范
(一)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自诉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行刑事责任的;
2.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接收材料或10日内不予答复的,申请执行人可到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
(二)申请执行人提起涉嫌拒执罪自诉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证明自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自诉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和自诉人不能亲自告诉的证明材料;
2.已生效的执行依据;
3.自诉人自己掌握的或执行机构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
4.自诉人前往公安机关控告的证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三)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具体的诉讼请求;
3.被告人拒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4.致送本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自诉人应提交自诉状一式八份,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增加自诉状的副本。
(四)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本院予以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本院不予受理。
共同申请执行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本院应当通知其他申请执行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本院不予受理
(五)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拒执自诉案件,应当予以及时立案。
(六)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时,执行机构应当给申请执行人提供复印相关案卷材料的便利,及时向申请执行人提供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等方面的证据材料。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立案所需的证据,申请执行部门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执行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二、构成自诉拒执罪的标准
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人民法院查证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认为构成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节:
(一)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明显超过当地同等家庭生活水平的;
(二)家中添置小汽车、营运车辆、拖拉机、收割机等大型生产工具的;
(三)新建房屋、购买商品房和进行房屋装修、改建的;
(四)购置电脑、手机、电动车等家用电器和耐用消费品(累计价值1000元以上)的;
(五)投资公司和经营项目或有其他收入,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计算能维持基本生活之外尚有剩余,而不履行债务的;
(六)在豪华饭店、歌舞厅、咖啡厅、桑拿浴、夜总会、游乐场进行消费或出资购票观看明星演出的;
(七)自己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出国、出境或到本市以外的旅游景点游山玩水的;
(八)不如实申报个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或将钱存在他人名下,将房屋、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
(九)查实被执行人或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车辆的;
(十)借故归还他人贷款和欠款,不履行判决、裁定的;
(十一)乘坐飞机、高铁、二等舱以上轮船等高等交通工具的;
(十二)民事案件立案后转移、变卖、赠送财产的;
(十三)通过离婚等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
(十四)在外打工有收入而拒不执行的:
(十五)被执行人有豪华住所而拒不执行的;
(十六)其他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
单位及其负责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制措施规范
(一)拘留
1.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拘留措施:
(1)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①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②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③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④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⑤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⑥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2)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①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②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③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④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⑤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3)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包括:
①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②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③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藏财产的。
2.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的,须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批。对情况紧急,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又来不及请示院长或无法与院长联系时,应该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3.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4.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对被拘留人采取提前解除拘留措施的,应报经院长批准。
(二) 逮捕
1.拒执自诉案件立案后,经刑事审判庭合议庭审查,自诉人提供的证据及执行局移送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在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未执行完毕的,由合议庭提请本院审委会或刑事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决定是否采取逮捕措施。
2.审委会或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后同意采取逮捕措施的,由刑事自诉案件承办人制作逮捕决定书及相关手续,报主管院长审批。
3.刑事自诉案件承办人将逮捕决定书交由法警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执行逮捕后,需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并通知家属。
(三)取保候审。
1.拒执自诉案件立案后,经刑事审判庭合议庭审查,自诉人提供的证据及执行局移送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但因患严重疾病无法收押或由于被告人已履行裁判义务、自诉人要求与被告人和解等,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取保候审手续由刑事自诉案件承办人制作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刑庭会同执行局办理。被告人需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
3.被告人符合收押条件后或者出现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的情形,可以提请逮捕。
四、庭审程序规范
(一)简易和速裁程序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拒执自诉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审理。速裁程序审理期限一般自案件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简易程序一般自案件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应当在送达自诉状时告知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同意适用的可以适用。
2.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开庭时间、讯问被告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简化或省略讯问、发问阶段。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质证,确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的,法庭辩论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二)普通程序
1.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未履行,被告人对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的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三个月以内宣判。
2.庭审程序
(1)庭前准备。受理自诉案件后,开庭10日前应当向被告人送达自诉状,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其他有关权利。
(2)法庭调查。自诉人宣读自诉状后,被告人可以就控告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自诉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向自诉人发问。审判长可以讯问被告人或者询问自诉人。自诉人应当出示案件证据,被告人进行质证。被告人有证据出示的,审判长应当准许,由自诉人进行质证。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当庭可以认证,有异议的证据,合议庭在休庭后合议时,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和认证。被告人、自诉人要求证人出庭的,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
(3)法庭辩论。审判长应当主持法庭辩论,按照自诉人发言、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的顺序进行。关于量刑问题,自诉人及诉讼代理人先发表量刑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
(4)最后陈述。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
五、量刑规范
除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对量刑时要考虑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外,综合考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的实际情况,量刑时因根据执行案件履行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1.自诉案件立案后,未对被告人采取司法拘留,经释法教育后主动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认罪悔罪的;
2.自诉案件立案后,在司法拘留期间,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的,取得自诉人谅解的。
(二)可以单处罚金或者适用缓刑的情形。
1.自诉案件立案后,未采取司法拘留,主动履行全部执行义务,认罪悔罪的,但在执行期间存在较重拒执情节的,可以判处罚金。
2.自诉案件立案后,在司法拘留期间,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的,并认罪悔罪的,但在执行期间存在较重拒执情节的,可以判处罚金或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3.自诉案件立案后,在司法拘留期间,被告人及其家属未履行执行义务的,被逮捕后在宣判前主动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的,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判处罚金或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4.自诉案件立案后,被告人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与自诉人达成还款协议并认罪悔罪的,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但缓刑考验期应与还款协议的期限相当。
5.被告人认罪悔罪并将自诉的案件履行完毕后,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未执结的,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三)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情形:
1.自诉案件立案后,在司法拘留期间,被告人及其家属未履行执行义务的,被逮捕后在宣判前履行全部执行义务、认罪悔罪,但拒执情节较重的,可以判处拘役,但应酌情从轻处罚。
2.自诉案件立案后,在司法拘留期间,被告人及其家属未履行执行义务的,被逮捕后在宣判前履行部分执行义务、认罪悔罪,但未与自诉人达成还款协议的,可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但应酌情从轻处罚。
3.自诉案件立案后,在司法拘留期间,被告人及其家属未履行执行义务的,被逮捕后在宣判前主动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与自诉人达成还款协议的,但存在不适宜适用缓刑的情形,可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但应酌情从轻处罚。
4.被逮捕后经开庭审理,被告人及其家属仍不履行执行义务的,判处有期徒刑,应酌情从重处罚。
(四)较重拒执情节包括:
1.具备完全履行的执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
2.两次以上司法拘留仍拒不履行的;
3.执行过程存在对执行人员进行辱骂、威胁等抗拒执行行为的;
4.长期躲避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
5.转移、毁损、变卖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6.其他拒不执行情节较重的情节。
六、其他操作规范
1.刑事审判庭接收后,七日内向有关当事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2.被告人在拒执罪自诉案件审理期间届满不能到案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
3.自诉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仍实施妨害执行行为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终止自诉程序,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适用公诉程序并案审理。
自诉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仍实施妨害执行行为涉嫌构成其他犯罪的,中止自诉程序,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适用公诉程序并案审理。
4.刑事审判庭和执行机构在审理期间应当将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自动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双向通报。
5.执行案件不受拒执罪自诉案件审理的影响,在审理期间,执行案件应当依法继续执行。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温县人民法院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