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人债务不予归还,在执行阶段发现债务人名下有房产,且其账户上有大额资金往来。10月18日,温县法院公开对这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进行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18日,被告人赵某等三人相继向孙某借款230万元,该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豫0825民初4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孙某借款23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赵某等未如期履行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赵某名下有一处房产,银行卡内有大额资金来往。赵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6月被公安部门刑拘并逮捕。
温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赵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