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自1995年至今,被告人郑某曾因盗窃等犯罪屡次坐牢。然而2018年被释放出来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又先后盗窃12次,盗窃金额仅530余元。近日,温县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盗窃案。
据了解,现年45岁的张羌街道常店村农民郑某,在1995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又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至2015年期间,又因屡次盗窃被四次判刑,他的青年时光基本都是在监狱中度过。
2018年6月18日,当郑某从监狱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瞄准了庙宇、堂阁里群众奉献的财物,相继在博爱、武陟、温县赵堡和张羌街道一些村里的庙堂内进行盗窃,盗窃金额大多是5元、20元、30元,最多200元,共实施盗窃十二次,盗窃金额535元。
对郑某是否够上犯罪,有些人会产生疑惑。对此,小编查阅了相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