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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企业施工 温县法院对两被告人判处刑罚

发布时间:2019-03-07 08:13:18



    攫取不法经济利益,采取威胁、恐吓、阻挠等方式阻碍企业施工,并随意殴打他人,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秩序,在农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近日,温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恶案件,被告人陆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另一被告人宁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陆某以环保不合格、不盖防沙网、没有喷淋设备为由,采用断电、安排钩机在甲公司门口挖沟的方式阻碍该公司施工。并在该公司铺水泥路面时,陆某派自己的同伙宁某阻碍施工,宁某用电动三轮车堵在门口,阻止工人铺水泥路面,然后,陆某也到场进行阻拦。
    2017年9月起,温县滩陆庄村部分村民以环保不合格、不盖防沙网、没有喷淋设备为由阻碍乙公司施工方宋某拉土方施工。陆某称自己能摆平为由,让宋某将土方工程转给他,并以明显高于承包方价格承包。
    2018年5月23日,因丙公司在建工地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温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通知张庄变电所将其电断掉。陆某以能摆平用电问题为由让宋某将其墙体粉刷工程转包给宁某施工,以明显高于前一施工队,30元每平方的价格,并将前一施工队已施工的面积强行计算至宁某的工程量中。
    2018年1月5日,陆某在温县“钻石”洗浴中心门口因过路问题与王某发生争吵,后随意殴打王某。

    温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采取挖沟、断电、堵门等方式阻碍企业施工,其同伙宁某受陆某指使,阻碍企业施工,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且陆某另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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