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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法院对原孟州某副县级干部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

发布时间:2019-11-12 11:38:52


    近日,温县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原孟州某副县级干部杨某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交通运输局、某城投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0多万元,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所退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先后利用担任孟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孟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于每年的中秋、春节等节日期间收受孟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某现金21万元;于2004年收受李某价值38万元的某小区门面房1套;于2007年以未付23.5万元土地费用的方式向李某购买某小区房产2套; 2016年承诺收受李某价值108.133万元的某小区小院一套为其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事后未实际交付;于2012年至2017年期间,分6次向李某索贿共计现金145万元,其中支付城投公司班子成员补助6.3万元。杨某为李某公司在某房地产项目、南环路拓宽西延工程等项目上,提供支持和帮助。

    温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88.633万元(其中108.133万元系未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z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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