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5日,县法院院长许红与县检察院检察长范光明同庭履职,对刘某等1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审理,市县扫黑办及市中院相关负责人参加观摩,庭审从当天上午9:30持续审理到晚上近10:00。

2013年初,被告人刘某开始从事专门负责讨债业务,在温县城区形成专门替人讨账的“社会恶名”。因利益驱使,被告人牛某、赵某等十余人也积极追随刘某,采取殴打、暴力威胁、滋扰、纠缠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进行非法讨债。

随着该组织势力不断发展壮大,还肆意插手民间纠纷,大肆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使用砍刀、关公刀、甩棍、钢管、喷雾剂等作案工具,在以温县城区为中心的周边区域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在2015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刘某等人连续有组织地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多项违法活动,涉嫌犯罪事实24起,行为次数100余次。庭审过程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最后陈述阶段部分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鉴于本案因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此案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温县法检“两长”同庭办理的首起涉黑重大案件,充分发挥“头雁”效应,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有效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彰显了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