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号上午,温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许红对三起寻衅滋事案件分别进行审理,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等,对王某等八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到10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件一
2019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郑某三人在某饭店吃饭时,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致使其手、头部受伤,肋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案件二
2019年5月9日23时,被告张某等人在温县温博路某夜市吃饭喝酒期间,与夜市摊的人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并使用棒球棍将夜市摊的桌椅等物品损坏。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温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三名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案件三
2019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晁某等人在某饭店吃饭喝酒期间,由于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王某、晁某使用啤酒瓶砸向被害人,致二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后,被告人王某被抓捕归案,晁某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案发后,二被告人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官说法
这三起案件的宣判体现了温县法院“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对寻衅滋事等常见涉恶类犯罪坚持依法严惩,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促进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