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指的是经常性借贷给他人
并以此牟利的个人
牟利方式主要是收取利息
职业放贷所产生的危害不容小觑
侵害了借款人利益
损害了司法权威
诱发了其他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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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的出现,往往会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或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依法打击职业放贷,维护金融秩序,加强诉源治理,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限,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温县法院根据省高院《关于加强职业放贷人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焦作中院《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发出职业放贷人名录,经过审查,郑某某、闫某某等59名自然人和企业被列入该名录。
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是指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或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
如何甄别“职业放贷人”
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与发放贷款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对虽非同一出借人起诉的案件,如果该出借人与其他出借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且符合上述行为特征,也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含10件)民间借贷案件的;
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中涉及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3.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为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6)其他情形。
进入职业放贷人名录后:
一、在提起诉讼过程中,涉及被告对案件事实提出抗辩的,原告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出庭核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依法拘传;或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按对其主张的相关事实不予认定处理。
二、被告抗辩原告存在“当头抽利”或“隐性高利“、“利息转汇他人”等故意隐瞒借款人已还本付息等高利贷情形的,法官梳理原告以前案件类似惯常做法,对争议事实在衡量证据优势规则时,类案相关事实可作为综合认定事实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在涉及小额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对家庭正常经济条件下,一方以月利率1.5%以上向职业放贷人借款,或在较短期间向他人多次小额借款累计金额较大等情形,应被认定不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特征。
四、在诉讼过程中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一律适用民事诉讼法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在民间借贷诉讼中严格按其实际发放的本金计算利息,总额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规定标准部分,一律不予保护。
六、在执行过程中提出“长期租赁”等执行异议的,该当事人在本院其他案件中也有类似情形的,可作为认定其构成虚假租赁的重要理由。
七、法官视案件情节决定移送税务机关。
八、如发现有存在高利转贷、暴力索债等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职业放贷人名录如何管理:
职业放贷人名录事实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该名录上人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数量少于两件的,可以将其从名录上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