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虚假鉴定现象的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则》)第三十三条增设了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的规定,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虚假鉴定的鉴定人进行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追责,以此规范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
今年5月1日,新《民事证据规则》正式实施之际,温县法院收到一份来自焦作市恒桥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关于车辆事故损失价值鉴定评估意见书,和以往的鉴定意见书明显不同的是,其最后一项是一份鉴定机构承诺书。
据悉,在新《民事证据规则》正式实施前,温县法院通过召开座谈会,与鉴定评估机构代表就新《民事证据规则》中关于民事诉讼中鉴定方面进行深入学习和研讨,形成共识。
根据新《民事证据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019年11月,牛某驾驶的挂车行驶至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黄站镇刘和中桥路段,因车辆失控发生侧滑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温县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通过摇号选择委托焦作市恒桥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在事故中的损失价值进行鉴定评估。
鉴定机构在该鉴定评估意见书中作出承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依法受理鉴定委托,严格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严格按照法院委托案件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对有异议的鉴定评估报告,按照法院要求做出解释说明或补充;积极配合法院出庭作证。
在今后的工作中,温县法院将严格遵循新《民事证据规则》,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以及鉴定程序进行监督,严格规范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促进鉴定机构以更加公正、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对待每一个鉴定案件,做好每一次鉴定工作,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公正高效裁判和服务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