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以案促改工作,针对疑难复杂案件中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不一,引起当事人对判决不认同,对法官不信任等问题,温县法院加强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出台了《温县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挥院庭长的监管职责,细化“四类案件”监管范围、发现机制、启动程序和监管方式,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管不缺位”,助力提升审判质效,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类案件有哪些?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如何进行监管?
“四化”界定标准 严格监管范围
一是群体性案件界定规范化。根据涉案人数、涉案群体、涉案领域、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系统评估案件可能形成群体诉讼、连锁诉讼的可能性,原则上把一方当事人人数为五人以上或关联案件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企业破产清算等民商事案件,涉众性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涉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群体诉讼案件等七大类案件作为群体性案件。
二是疑难复杂和重大影响案件范围具体化。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等重大案件、公益诉讼及新类型案件、上级督办和代表委员交办,以及刑事拟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拟作出无罪判决、免刑、涉访入刑案件等方面进行甄别,同时,把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等纳入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
三是类案冲突案件情形固定化。明确可能与上级法院的案例、裁判指引、类案处理规则、量刑指导意见等发生冲突的案件;可能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类案的生效判决发生冲突的案件;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未作规定、规定不明确、规定之间存在冲突,或处于新法旧法衔接阶段的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类案冲突的案件。
四是违法审判案件含义明确化。此类案件主要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的案件,包括反映法官与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存在不正当交往,或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案件;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发现法官违法审判的线索或接到举报后,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涉嫌违法审判的案件。
突出五项规范 细化监管程序
明确主体,突出重点。规定立案庭、办公室、监察室、院庭长、承办法官为四类案件发现主体,立案庭主要负责对“四类案件”进行识别、标识,重点关注群体性纠纷案件,填报监督流转表并随案移送;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重点排查疑难复杂案件和类案冲突案件;监察室、审管办、办公室重点发现举报法官违法审判的案件;院庭长发现属于“四类案件”需要进行监管的,有权随时决定启动监管程序。
静默监管,智能监督。属于“四类案件”的,通过推送类案判决、典型案例,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等方式进行静默监管,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院庭长应当就矛盾风险评估、舆情处置、庭审方案、审判注意事项、已经发现的问题等进行必要的指导,必要时可调整案件承办人。院庭长有权要求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对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全程留痕,规范检索。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件卷宗和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四类案件监督流转表”应在副卷中装订。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均应依托办案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类案检索系统等,对本院或上级法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提交合议的案件和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附类案检索报告。
从严把关,定期通报。“四类案件”的法律文书原则上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签署,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法律文书应当由分管院领导或者受分管院领导委托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发。“四类案件”的结案审批表应当报送庭长、分管院领导审批。各业务庭建立“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台帐,每月月底前报审管办,审管办每月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通报。
明确责任,严格追究。在对“四类案件”监管过程中,存在应发现未发现、应申报未申报、应认定未认定、应监督未监督等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