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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法院细化“四类案件”监督流程,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发布时间:2020-08-10 08:30:30


    今年7月底,温县法院审理了司某、徐某等34名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的恶势力集团案件,由于该案为涉黑恶涉众型犯罪案件,涉案人员众多、金额多、影响大,按照该院“四类案件”管理办法,通过流转上报至主管院长,立即启动“四类案件”监管程序,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从疫情防控、押解安保、庭审安排等方面精心准备,历时四天,案件顺利审结。
    据该院专职审委会委员、审管办主任樊世凯介绍,“四类案件”主要是涉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等。对“四类案件”实行科学监管,是院庭长依法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权的关键抓手。为加强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让员额法官行使好独任审判权,该院坚持放权和监督并重,结合最高院《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对“四类案件”加强识别监管的要求,出台了《“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有效防范、化解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风险隐患,促进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建立识别监管制度,实现“四类案件”流程化处置。完善了“四类案件”发现机制、启动程序和操作规程,规定立案庭、办公室、监察室、院庭长、承办法官为四类案件发现主体,立案庭主要负责对“四类案件”进行识别、标识,重点关注群体性纠纷案件,填报监督流转表并随案移送;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重点排查疑难复杂案件和类案冲突案件;监察室、审管办、办公室重点发现举报法官违法审判的案件;院庭长发现属于“四类案件”需要进行监管的,有权随时决定启动监管程序。

    建立“监管—反馈”机制,突出质量把控和压力释放双重作用。严格落实了焦作中院《法官审判权利和责任清单(试行)》文件精神,进一步明晰了院庭长、合议庭、承办法官、法官助理等人的权利和责任,推动院庭长敢管、愿管、会管;建立扁平化管理机制,完善考评机制和追责机制,成立了法官考评委员会,进一步压实承办法官的责任,增强监督实效。
    健全节点控制和全程留痕机制,做到“放权不放任”。设立了“四类案件”流转表和监管台账,实现全程留痕,既依法有效监督法官办案,又对院庭长监管形成制约;定期发布“四类案件”监督情况通报,由审管办定期通报;将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管情况纳入院庭长个人业绩考核。自7月1日《细则》实施以来,审管办发布通报,已将27起案件纳入监管,结案3起。

责任编辑: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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