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无关紧要?
那可就大错特错!
个别当事人为达非法目的作虚假陈述
非但难以“胜诉”
很可能会被罚款、拘留
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温县法院在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中,被告王某故意对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温县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王某与李某曾属夫妻关系,两人在2017年4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将王某名下一辆丰田车过户到李某名下,当时该车未付清分期欠款,由王某按期支付至2018年5月还清后,将车辆过户到李某名下。
该车辆原为李某占有使用,2017年底,李某将此车卖给了王某星,并签订买卖协议。2018年6月,王某星以该车辆做抵押向杨某借款3万元。2019年10月28日,杨某将该车临时停放在古温大街时被人开走,报警后得知此车竟被王某开走,公安部门通知王某处理此事,王某称自己在外地,车辆已置换。
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归还其车辆及车内私人物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王某的虚假陈述,否认与李某当时所签协议署名系其所签,李某申请对当时两人签署的协议书进行字迹鉴定,经鉴定,王某签名笔迹系本人所签。面对鉴定结论,王某遂承认诉讼时虚假陈述的事实。
法庭认为,被告王某虚假陈述行为妨害了诉讼秩序,影响了案件事实认定,当庭对王某予以训诫。为维护司法权威,温县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对王某作出5000元的罚款。王某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写出书面检查,主动缴纳罚款,并及时联系原告杨某解决车辆问题,原告杨某撤诉。
法官提醒:
诚信,是为人之本,特别在法庭上,更要做到诚实、守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案件当事人应向法庭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事实,回答法官询问自己知道的有关案件情况是其法定义务。当事人的陈述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虚假陈述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依法应予以制裁。
一、虚假陈述的四种表现形式
1.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这是虚假陈述的典型形式。部分当事人利用案件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情况,在诉讼中故意陈述有利于己方利益的案件事实,以达到有利于本方的诉讼目的。
2.虚假否认。这是纯粹意义的虚假陈述。表现为一方对于对方当事人指出的案件事实毫无诚信地矢口否认,即使对方提交了充分证据或者法院依法调查取证也予以百般抵赖。
3.虚假自认。民事诉讼上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和提交的证据表示认可接受。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法官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可作为裁判依据。
4.诉讼欺诈。诉讼欺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或串通证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伪证,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物或财产上不法利益的行为。
二、法庭上虚假陈述后果是什么?
当事人在庭审时作虚假陈述的,如果是民事案件的,是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